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局、贸促会、供销社、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智造新城管委会、市智慧新城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原联合发文单位同意,决定对《关于印发<2023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市监规〔2023〕1号)文件予以废止,自2024年12月23日起不再执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衢市监规〔2024〕7号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2023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