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1236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市文旅通〔2025〕5号 | 统一编号: | ZJHC66-2025-0001 |
各县(市、区)文旅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主管部门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
衢州市文旅广电旅游局 | 330222212000 | (衢州)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无法恢复原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备注:除适用情节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他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