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1236 成文日期: 2025-02-26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文旅通〔2025〕5号 统一编号: ZJHC66-2025-0001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8 14: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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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

各县(市、区)文旅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主管部门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节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衢州市文旅广电旅游局

330222212000

(衢州)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无法恢复原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除适用情节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他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衢市文旅通〔2025〕5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