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5-00769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办发〔2025〕5号 | 统一编号: | ZJHC01―2025―00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并满足人员运行管理和维护需求,由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组成的地下空间体。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三、基本原则
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四、责任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辖区内的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规划,负责管廊的用地和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的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管廊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管理工作。
五、投融资模式
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方式。政府可以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管廊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六、管廊规划
(一)规划编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结合单元实际,合理确定管廊规划布局相关内容。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二)规划布局。在城市规划新区,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限制不宜反复开挖,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规划管廊。老旧城区应根据空间资源、环境约束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布局管廊。
(三)规划效力。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除技术条件无法实现入廊要求外,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七、管廊建设
(一)建设主体。政府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的管廊由出资单位根据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
(二)建设手续。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管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与轨道交通、道路、人防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道路、人防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管廊设计。管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满足燃气安全、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满足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并能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维护。管廊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需要,并充分征求管线单位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管廊施工。管廊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竣工验收。管廊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资料移交。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的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档案。另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竣工测绘成果数据,充实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数据库。
八、管廊运营和管理
(一)运营管理主体。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二)收费机制。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合称有偿使用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单位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管线单位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管廊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管线单位经营成本,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运营管理。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2.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4.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5.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护,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相关安全措施,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对管线入(出)廊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及验收,统筹安排各管线入(出)廊时序及管线维护计划;
7.引导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8.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所需的其他内容。
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工作;
2.制定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3.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
4.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
6.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
7.按照要求及时清理废弃入廊管线;
8.及时向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入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
9.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所需的其他内容。
(四)安全管理。管廊建成区域,应当划定管廊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3米,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为50米)。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不应从事下列行为:
1.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2.挖掘岩土;
3.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4.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征求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对作业活动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九、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