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市文旅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曹廷丽,联系电话:0570-8878163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27号
附件:1.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2.关于印发《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1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主管部门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330222212000 | (衢州)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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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恢复原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备注:除适用情节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他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2
关于印发《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市文旅局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的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着手开展细化梳理工作。在经过多次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1月基本确定,形成《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针对《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中设定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行政处罚事项,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事项具体适用情节,细化、量化对应的裁量基准,有效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