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82H/2025-00601 | 成文日期: | 2025-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
申请人:童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于3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4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4月24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某县某镇某村,申请人及其家人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后申请人房屋周边开始建设“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项目,申请人房屋安全及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核实项目建设的合法性,2024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
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属地乡镇(街道)咨询或申请。申请人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作出存在错误,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未进行准确地答复和提供,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应当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并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由此可知,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对于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为了保证征收的公平性和公开性,申请人作为与案涉项目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有权知道该项目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该信息应当属于征收主体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申请人也向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某县某局申请过相同的政府信息,收到的答复均表示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其不属于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而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却以不属于其机关公开职责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实属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第*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此可见,需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为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了该信息。经审查,被申请人实际并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经初步判断,属地乡镇政府可能知悉该信息的制作保存情况。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并建议其向属地乡镇(街道)咨询或申请的相关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号《答复书》,并于3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相关复议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脑检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第*号);EMS邮件封套和邮件轨迹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申请人在浙江省衢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后申请人房屋周边开始建设‘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项目,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以下材料: 上述项目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被申请人于3月18日作出〔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书载明:“童某某:您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21日收悉。申请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在浙江省衢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后申请人房屋周边开始建设‘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项目,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以下材料:上述项目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的‘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经审查,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 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建议您向属地乡镇(街道)咨询或申请。……”申请人于3月20日签收答复书。
另查明: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书载明:“童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号),复议机关责令本机关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某省道延伸线公路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户数统计及明细,入户调查表’,本机关不掌握。……”
以上事实由(以下内容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第*号);EMS邮件封套和邮件轨迹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要事实不清、内容不全。申请人的属地乡镇是某镇,该镇政府就申请人相同的申请已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本机关不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建议您向属地乡镇(街道)咨询或者申请”与某镇政府作出的答复相矛盾,说明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之前未查清事实,属主要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只简单答复“建议您向属地乡镇(街道)咨询或者申请”,没有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属于答复内容不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是电脑检索截图,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合理检索义务。但提交的检索截图均未显示检索系统的名称等信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属证据不足。
三、有关问题的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范围内需征收土地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征收主体,应该能查清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或保存单位。在申请人已向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且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某镇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的前提下,仍未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只是简单地答复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未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实属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