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3136197287/2024-149623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2024年5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柴家村华峰路1号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柴家村柴某某出租房屋,其围墙内右侧空地上存放有一批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注册商标为“CKS科顺”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及APF-C预辅式高分子自粘股膜防水卷材,数量共计432卷:其中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00卷,APF-C预辅式高分子自粘股膜防水卷材32卷。因当事人不在场,执法人员现场邀请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柴家村村民委员会派员在检查现场见证。上述卷材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扣押了查获的各种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32卷,其中: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00卷,APF-C预辅式高分子自粘股膜防水卷材32卷。同日经本局执法队领导批准,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进一步的核查。
经查实,上述卷材中的标注注册商标为“CKS科顺”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为假冒侵权产品,标识为APF-C预辅式高分子自粘股膜防水卷材为正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依法扣押假冒侵权防水材料的请求》等投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二、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执法图片,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查获的防水卷材情况。
三、2024年7月1日,本局在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柴家村华峰路1号柴水财出租的房屋围墙门右侧、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分别张贴公告、2024年7月2日在浙江市场导报登报公告,证明本局寻找当事人情况。
四、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假货鉴定结论函》、证明本局依法查获的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
五、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衢市监强制[2024]10号),证明本局依法查获的防水卷材扣押情况。
六、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函》、证明本局依法查获的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价格。
七、衢州市高铁新城(风雨听澜)项目部经理的询问笔录、出租房房东柴水财的询问笔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商河南天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衢州市高铁新城(风雨听澜)项目防水工程的负责人解威峰的询问笔录,衢州市高铁新城(风雨听澜)项目部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未购买使用该批防水卷材的事实。
上述防水卷材被依法查获后,原主一直不明确。因此,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在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柴家村华峰路1号房屋围墙门右侧、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分别张贴公告、于2024年7月2日在浙江市场导报登报公告,寻找上述物品的所有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超过六十日该批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注册商标为“CKS科顺”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及APF-C预辅式高分子自粘股膜防水卷材所有人未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实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一、假冒侵权注册商标防水卷材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00卷予以没收;
二、APF-C预辅式高分子自粘股膜防水卷材32卷公开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