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4-149604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公告公示

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召开《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4 18: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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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府办于2024年9月11日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的《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批转我局开展合法性审查。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一起来立法”,按照《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衢州市司法局将对《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中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条款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上午9:00。

地点:市国资大厦辅楼六楼多功能厅(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58号)。

二、听证事项

《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中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条款:

(一)小区车位供给

1.依法经小区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位。

2.居住小区内的停车位确实无法满足业主机动车停放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不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道路设置限时停车泊位,明示停放时段。

(二)停车收费问题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库),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库),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参与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停车人使用收费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车服务费。停车人未支付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有权催缴。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可以对欠费停车人依法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在收费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未支付停车服务费的机动车,经营单位可以根据事先约定拖移至集中保管场所。

(三)对停车场(库)及停车人的相关要求

6.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库)和停车泊位的名称、准停车型、停车泊位数量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并同步提交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公布。

7.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盲道、绿道;不得占用非机动车位;不得妨碍无障碍车位、有礼装卸车位、新能源公共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听证陈述人名额确定为23人。分别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代表3人,中小学校代表2人,开放式小区和封闭式小区业主代表各2人,物业公司代表2人,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2人,律师代表2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2人,市民代表2人,市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住建、发改、资规、城投各1人。

(二)旁听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听证会的旁听人不超过5人。

四、报名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电子邮件、邮寄、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报名人员需填写《衢州市司法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衢州市司法局409室,邮编:324000,电话:0570-3083618。邮箱:qzsdflf@163.com。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9月25日,现场报名地址为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衢州市司法局409室。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衢州市司法局确定。

(二)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衢州市司法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



衢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4日

(联系人:叶慧香,联系电话:0570-3083618)


附件:衢州市司法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