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衢市交〔2024〕47号)

发布日期:2024-08-12 16: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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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公航运中心,衢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持公交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将《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成本规制办法(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将《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23〕28号)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营运效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规范经营管理,保持公交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即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含衢州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本范围,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并核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成本规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制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与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开源节流,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提高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成本费用构成

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本由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营运成本

公交企业营运成本主要由人工费、能耗费、折旧与摊销、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营运成本等七个部分组成:

1.人工费。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营运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保费、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劳保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辞退补偿等。其中工资中包含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人工费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根据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

2.能耗费。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费用支出。

3.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其中:

房屋                                 20年

简易建筑物(含候车棚)               5年

机具设备                             5-10年

营运车辆                             8年

电子设备                             3年

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计入规制成本,但因日常维护或改造等产生的费用计入规制成本。

(2)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益计入成本规制。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政府有特定的要求除外),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3)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4.保养修理费。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发生保养维修、大修和汽配材料、轮胎等费用支出。

5.保险费。保险费指公交企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支出。

6.安全生产费。公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支出范围需符合有关部门和相关文件要求。

7.其他营运成本。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按会计核算制度和历史惯例认定。如设备维护、场地维护、保洁、印刷、停车、线路标牌标识、站牌、智能化系统软硬件维护、视频监控及网络等费用。

(二)期间费用

公交企业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二部分。

1.管理费用。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按会计核算制度和历史惯例认定。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水电费等。

2.财务费用。公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融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三)税金及附加

指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活动中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四)不得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赔偿款、事故损失费支出;

3.捐赠支出;

4.公交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

5.向下属公司支付的补助支出;

6.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第五条 公交成本指标标准值原则上根据前三年平均值、上年实际数和合理变化趋势相结合来确定,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衢通集团依照本办法予以确定。

第六条 营运总成本=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一)营运成本=人工费+能耗费+折旧及摊销+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营运成本。

1.人工费=工资薪酬+社保费+其他相关人工费。

(1)人车比。人车比为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营运车辆数之间的比值。分为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非公交车驾驶员(包括修理工、点钞员、车辆保洁员,后勤及辅助人员、管理人员)人车比两类。营运车辆数按实际投入营运的数量计算。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年均营运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人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人数/12

年均营运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营运车辆数/12

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1.35:1

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0.64:1

营运车辆比上一年增长8%以内的,不增加非公交驾驶员人数;超过8%以上的,按当年人车比标准值核定。

(2)工资薪酬按公交车驾驶员和非公交车驾驶员分别计算,人员数由人车比和营运车辆数规制。

公交车驾驶人员工资薪酬以上年规制审定的平均薪酬为基数,上浮比例按上年度衢州市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核定,最高不超过7%。非公交车驾驶人员工资薪酬以上年规制审定的平均薪酬为基数,上浮比例标准值按公交车驾驶员增长率的50%核定。

(3)社保费。按国家规定缴纳,按实列支。

(4)职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和公交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未达到上限水平的,按实列支。

(5)劳动保护费等费用,按人车比核定的人数,年人均650元核定,一定三年不变。

(6)外聘劳务费。根据实际企业支付外聘劳务用工的薪酬等费用,新增人数和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衢通集团事先核定后据实列支。

(7)辞退补偿,按国家规定标准按实列支。

2.能耗费。根据营运车辆车型,分别确定能耗标准值。

某车型能耗标准值=∑某车型前三年的百公里实际能耗/3

能耗单价按当年平均单价确定

能耗费=∑某车型标准值*行驶里程*能耗单价

3.折旧及摊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年限计算确定。

4.保养修理费。

某车型核定的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值=∑前三年千公里保养修理费实际值/3

保养修理费=∑某车型核定的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值*行驶里程

5.保险费。根据前三年保险投保情况,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所确定的保险费率和费额按实列支。

对保险公司给予无事故优惠费率降低的保险费额给予70%的安全奖励。

6.安全生产费。计提比例按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核定。

7.其他营运成本。

其他营运成本标准值=∑前三年其他营运成本实际值/3。

(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不含人工费。

管理费用标准值=∑前三年管理费实际值/3

2.财务费用。融资利率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1倍(含1.1倍)以上的,需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据实列支。新增融资由公交企业向衢通集团提出申请,衢通集团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情况据实列支。


第四章  收入规制指标设定

第七条  规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客票收入。其标准值按实际值确定。

(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公交企业的包车、定制公交收入,以及广告、冠名、捐赠、罚没、维修、资产出租及处置等项目收入。

包车、定制公交、广告、冠名等收入标准值应当在上一年度水平基础上有所增长,增长幅度根据前两年平均增幅、上年实际数、合理变化趋势相结合来确定,最低不低于5%,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衢通集团研究确定;除此外的其他收入标准值按实际值确定。

其他业务收入标准值=上一年度(包车+定制公交+广告+冠名)收入*(1+增长幅度)+除此外其他业务收入实际值。


第五章  资金结算与拨付

第八条 成本、收入规制取数原则。

公交成本合理值按上限法确定,当实际成本高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标准值确定;实际成本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实际值确定。

公交收入合理值按下限法确定,当实际收入高于收入规制标准值,按实际收入确定;当实际收入低于收入规制标准值时,按标准值确定。

第九条 公交规制补贴,指对公交企业规制成本与规制收入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按季预拨、次年结算”,鼓励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降本增效。

第十条 公交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成本规制预算,经衢通集团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资金预拨。公交成本规制补贴由公交企业按季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一)申请。公交企业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公交成本规制结算申请。并附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里程、营运线路和人员、车辆报表以及其他与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二)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公交成本规制结算申请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成本规制专项审计报告。

市财政局收到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意见,会同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衢通集团对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超出年初预算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结清上年度规制资金。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过规划或超过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配置车辆。配置车辆由衢通集团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

因实际需要,计划新增、调整及政府指令性新增、调整公交线路、公交站点、公交班次等情形,且对成本规制增减产生影响的,须事先由公交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未经审核的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车辆是指公交企业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车辆行驶总里程以GPS里程为基准,结合传统方式统计的实际里程进行调整后统计计算。即通过技术手段设定单条线路在特定时间、区域、线路走向上的GPS轨迹作为有效里程,根据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数据,经核定后,确定为单条线路实际里程。在GPS技术手段尚未全面使用前或出现技术故障时,以传统方式统计的实际里程,可通过审计、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定实际里程。营运车辆出场、回场、加油加气充电、缴纳票款、修车洗车等产生的里程计入实际里程。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运维费按当年实际亏损经审计确认,纳入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最高不超过520万元/年。

第十七条 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运营亏损补贴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市财政和衢通集团分担,其公交车辆购置补助、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等由市财政承担。其下属子公司衢州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运营亏损补贴、公交车辆购置补助、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等由衢江区、柯城区财政承担,具体按《衢州市区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运营补贴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公交车辆购置、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23〕2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公交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公交企业领导班子薪酬待遇挂钩。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公交企业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衢通集团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制定。

第二十条 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2019年实行成本规制前的存量亏损额,视财力情况逐年消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第三方审计费用纳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确认的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规制亏损补贴(不含衢州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由市财政局承担90%,衢通集团承担1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4-2026年度成本规制,暂定3年,2023年度参照本办法执行。施行期间若出现较大变化因素影响本办法执行,由公交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商定后,暂停或中止执行本办法。


附件:衢州市区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运营补贴办法


附件


衢州市区城乡公交成本规制运营补贴办法


为全面深入推进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城乡公交运营模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营亏损补贴核定与管理

从2022年起,对衢州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城乡公交公司”)实施成本规制考核机制。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有关规定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价成〔2018〕48号),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柯城、衢江两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审核认定城乡公交公司运营亏损补贴。

(一)城乡公交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1.人工费用

(1)人车比。公交车驾驶人员和非公交车驾驶人员按照实际值确定,当人车比到达或接近驾驶员1:1.15,非驾驶员1:0.25标准范围内,再进行人车比指标控制。

(2)人工费。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2.能耗费。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执行。

3.折旧及摊销。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4.保养修理费。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执行。

5.保险费。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6.安全生产费用。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7.其他运营成本。

包括智能公交运行维护费、车辆清洗保洁费等按实测定,以及按规定暂由毗邻县公交企业经营的“村村通”公交线路运营补贴支出。

8.管理费用(不含人工)。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执行。

9.财务费用。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执行。

10.税金及附加。

按实列支。

(二)城乡公交收入规制指标设定

参照《衢州市区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第七条确定收入规制标准值。

二、运营补贴预算与结算

(一)预算

由城乡公交公司根据补贴年度的运营服务计划,编制两区公共交通运营亏损补贴,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公交车购置补助和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预算由城乡公交公司向两区申报。

(二)预拨

补贴年度内,由市财政局将柯城、衢江两区应承担的城乡公交公司运营亏损补贴按季度统一预拨给城乡公交公司。车辆购置补助和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按采购合同据实拨付。

(三)结算

补贴年度次年,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财政补贴,与城乡公交公司进行年度清算,结清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柯城、衢江两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数额抄告两区财政局,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柯城、衢江两区通过体制结算,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上解市财政。

三、其他

(一)城乡公交公司运营补贴,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审计,市、区有关部门审核后,据实进行清算,由衢江区、柯城区财政承担。两区应承担的城乡公交公司财政补贴,由区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报市财政。

(二)运营亏损补贴按两区公交车辆线路实际运营里程分担;公交车辆购置补贴按公交车投放运营的行政区域由相应的区财政承担;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按投放两区运营公交车辆数分担。两区公交车运营里程依据车辆GPS系统同口径统计采集确定。

对暂由毗邻县市公交企业经营的“村村通”公交线路运营补贴,由所在行政村的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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