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各相关单位: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8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时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凭据。
(二)房票持有人指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获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或房票更名后的持有人。
(三)房票安置是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的特殊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方式及期限
(一)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二)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及房票安置的补助规则
(一)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构成。
(二)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30%给予补助,不再同时享受购房补助。
(三)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四)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住宅),可享受购房补助,具体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6〕220号)执行。
1.组合安置中货币补偿安置的;
2.放弃房票安置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
3.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的票面金额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
四、房票持有人变更
(一)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变更房票持有人。
1.房票持有人将房票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
2.房票持有人购买衢州市范围内二手房的,房票持有人可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
(二)房票赠与的,房票持有人和被赠与人持房票赠与协议等,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符合第四部分第(一)点第2小点情形转让房票的,房票持有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票转让协议及二手房买卖协议等,共同向房票发放部门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三)房票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领房票安置补助。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按本办法第三部分第(三)点规定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
五、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房源选择
房票安置的房源应为衢州市范围内取得预售证的新建商品房。房票安置的操作规程及房源的选择由柯城区、衢江区根据征收项目确定。
六、其他事项
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网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2日起施行。《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衢住建〔202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