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4-148239 成文日期: 2024-0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政复〔2023〕98号)

发布日期:2024-07-18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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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10月21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后,于10月31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因为和左某某吵架心情郁闷,在车里睡觉心烦喝了一瓶啤酒,躺着睡觉,被左某某举报酒驾,受到处罚。2.在车里睡觉不应该判定申请人酒驾,所以不服决定,请求重新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因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对其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限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一)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8月27日0时33分,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 指令称:“在某高速出口某加油站内有大货车驾驶员酒驾(浙B*****)。”接警后处警人员于0时44分到达现场,经现场询问和快速酒精检测,浙B*****(浙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申请人有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嫌疑。0时50分,申请人被执勤人员带离现场至某交警大队某中队进一步调查。0时59分,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 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单上签名捺印。1时05分,因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采取了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对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无异议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捺印。11时15分至12时16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交代了2023年8月26日23时许,其在某高速出口下面的某餐厅喝了一两多的劲酒,喝过酒之后就回车上休息了。到了0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浙B*****(浙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某高速出口边上的某加油站边上的空地倒出来后直接开到加油站排队加油。后因与排在其前面加油的一辆白色冷藏货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后,申请人就把车子直接开到加油站出口处挡在冷藏货车的前面,从加油站的空地开出到停在加油站出口处,总共行使了40米左右的路程。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网查记录等证据证明,故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法。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7)4.1规定: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 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此,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职权。2023年8月27日0时59分,两名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7《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 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的规定,判定申请人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因申请人所驾驶的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性质为货运,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规定,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包括公路客运、出租客运、货运等机动车。由此可知申请人所驾驶的浙B*****重型半挂牵车的车辆性质为营运机动车。被申请人在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检测、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及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23年8月27日向申请人告知拟对其作出十五日留并处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当场签名捺印。同日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告知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当场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二、对申请书中申请人提出的,其因为和左某某吵架心情郁闷,在车里睡觉心烦了喝了一瓶啤酒躺着睡觉,被左某某举报酒驾,受到处罚,其认为在车里喝酒睡觉不应当被判定酒驾,不服处罚。申请人的辩解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现答复如下: 1、报警人左某某称其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时,闻到申请人满身酒气,遂报警称大货车驾驶员酒驾(浙B*****),报警时间是2023年8月27日00:33:00分。结合加油站视频监控和报警人闻到申请人满身酒气,可知的是左某某与申请人因加油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时申请人已处于饮酒后状态,且申请人与左某某发生争执的前后均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申请人自称其发生争吵后才在车里喝酒睡觉的申辩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2、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可以明确看到,申请人在执勤人员的整个执法过中均未提及过其与左某某争吵之后有在车上喝酒的情况,在对其进行呼气检测、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时均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的情况无异议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捺印。加油站监控显示申请人与左某某发生争执后将车开到加油站出口处的左某某车前挡住左某某的去路,也挡住了加油站其他车辆的正常出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辩解自己在车上喝酒睡觉有悖常理。3、在2023年8月27日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如实陈述本案的违法事实并自愿签名捺印确认。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的8月26日23时许,其一个人到某出口边上的某餐厅吃晚饭,晚饭期间其喝了一两多的劲酒,结完账后回车上休息。27日0时20分许,其将车子从空地上倒出来,开到加油站加油,后与一辆白色的冷藏大车因加油停车的问题发生争吵,其把自己的货车开到这辆白色货车前面,之后交警过来处理。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其因为和左某某吵架心情郁闷,在车里睡觉心烦了喝了一瓶啤酒躺着睡觉这一情况,这有悖常理,也与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

三、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依法维持衢公(交)行罚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除视听资料外均为复印件):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某)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机动车保单;浙江某中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小票;某县公安局“所队合一”勤务机制改革方案;视听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7日零时33分许,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左某某电话报警,称有大货车驾驶员酒驾(浙B*****),请求处警。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实行“所队合一”的某派出所和被申请人所属某大队某中队执勤民警处警。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 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单上签名捺印。同日,民警对申请人采取了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申请人、左某某和张永婷进行询问。同日,被申请人所属某大队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亦表示不要求听证。经领导审批同意后,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夏某某……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27日0时33分,在某线-3公里某公司门口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并捺印后,当场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除视听资料和行政复议谈话笔录外均为复印件):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情况说明;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机动车保单;浙江某中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小票;某县公安局“所队合一”勤务机制改革方案;视听资料;行政复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作出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属某大队某中队于8月27日接到举报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营运车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受案后开展了调查。被申请人所属某大队于同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并告知了要求听证的权利。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