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4-147806 成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4〕27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4―00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8 15: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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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和减轻失能家庭照顾负担两大重点,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建立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形成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助力我市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

(三)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实行多渠道筹资,由用人单位、个人、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分担,按照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1.职工医保在职人员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其中个人承担的45元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承担的45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保费中按年划转。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30元,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时一并筹集。另由各地财政按60元的标准补助。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

长期护理保险启动试点阶段,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启动试点阶段结束后,逐步形成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同时,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基金累计结余可作为筹资来源。具体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四)待遇标准。

1.待遇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项目、支付内容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①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④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政策。

2.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参保人员享受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起步阶段,参保人员选择在医疗机构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2000元,其中基金支付70%;选择在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1800元,其中基金支付70%;选择居家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1400元,其中基金支付80%。

3.待遇享受时间。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实施后,医疗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平均费用等因素,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基金支付标准,会同财政等部门动态调整相关待遇。

(五)管理服务。

1.评估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规定的失能等级。构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为主、第三方机构为辅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失能等级评估的办法、标准、流程,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从基金当期结余中按比例提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当年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支付;基金出现滚存缺口时由市县财政分担。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费用、失能评估费用、委托第三方的工作经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3.服务管理。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健全对委托经办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强化考核兑现。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4.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与协议管理定点机构、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工作职责

(一)医保部门。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风险金管理等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护理型床位建设。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供给,构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为主、第三方机构为辅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

(五)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工作。

(七)审计、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工作。

(八)保险机构。负责研发和推广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等产品,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

(二)加强部门协同。及时沟通协调,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宣传,精准解读制度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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