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13308001477326019/2024-147492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各县(市)局(分公司)、市局(公司)各处室(部门):
现将《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和《衢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轮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实地核查予以认定。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市零售点布局以乡镇(街道)作为区域单元,对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以下简称区域单元指导数)。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区域单元指导数的,为饱和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总数小于区域单元指导数的,为非饱和区。
衢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等网站发布区域单元指导数、区域饱和度划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六条 区域单元确定为饱和区的,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外,不予增设零售点。发证机关收到新办申请的,按照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将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轮候管理。当该区域单元零售点总数小于区域单元指导数时,发证机关依据本规定及《衢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轮候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非饱和区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区域单元指导数后,按照饱和区执行。
第七条 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一般区域零售点应设置在沿街经营场所内,按以下规则设置:
1.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2.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
3.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并同时符合本项第1目、第2目的间隔距离要求。
(二)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以下简称特殊市场单元规则):
1.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部,按所属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摊位数量,100个以下摊位数不设置零售点,100个以上200个以下摊位数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摊位数的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并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的间隔距离要求。
2.设在车站、码头、机场、高速服务区、封闭式景区(AAA级以上)等场所内部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
3.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除市场外)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及以下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4.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附属经营服务场所内。
5.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等场所内部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间隔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但应符合区域单元指导数、农村区域零售点户籍人口设置规则、特殊市场单元规则: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及其直营门店。
(二)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三)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一至二级、军残等级一至三级的衢州地区常住人口)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驻店经营的。同一残疾人限持有一本许可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农村区域零售点户籍人口设置规则、特殊市场单元规则限制,按间隔距离标准减半执行: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距离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发证机关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或歇业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同一许可证限照顾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零售户,自原经营场所拆迁或新经营场所安置交付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或歇业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同一许可证限照顾一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间隔距离、农村区域零售点户籍人口设置规则、特殊市场单元规则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以及室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
(二)烈属申领许可证的,凭一本《烈士证明书》限办理一本许可证。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90 个自然日内或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申请歇业,同一个工作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按残疾人规定办理的许可证除外。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12平方米以上雪茄烟保湿房的雪茄专业店,设置总量不超过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总数的0.5‰,发证机关辖区内无雪茄专业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300套住房以上的住宅小区,设置首个零售点,周边30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的,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限制。零售点应设置在临街(路)店铺,且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的,有具体业态限制但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报刊亭、木屋、商亭、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范围内待拆迁建筑等,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内以没有外墙的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包括但不限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间、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废品回收、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电子通讯等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等。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4.党政机关内部。
5.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配套机构内部。
7.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测量距离。
第十五条 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户籍人口数,以最近一次从公安局、统计局等部门获取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衢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2023年6月12日起实施的《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衢烟专[2023]4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衢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轮候管理,不包括经营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新办轮候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新办轮候管理是指发证机关按照“先后有序”原则,对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实施排队轮候、依次办理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符合《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间隔距离要求、农村区域零售点户籍人口设置规则、特殊市场单元规则、经营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等条件,仅因区域单元指导数限制无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人,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意愿纳入轮候管理。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按区域单元、新办受理先后顺序对轮候对象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编号排序,并告知其轮候编号等信息,作为参与轮候的依据。
第七条 当区域单元零售点总数少于区域单元指导数时,发证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通知轮候对象重新提交新办申请。
第八条 轮候对象应当在收到发证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新办申请,申请时的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影响轮候资格的主要事项应与参与轮候时相一致。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接收轮候对象新办申请并依照法定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序列:
(一)轮候对象自愿退出轮候的。
(二)发证机关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外,轮候对象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新办申请的。
(四)轮候对象重新提交新办申请时的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主要登记事项与参与轮候时信息不符的,对轮候资格产生实质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轮候的情形。
第十一条 轮候排队位次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浙江烟草政务外网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单元”是指“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遇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