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3〕3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辐射类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7〕3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清单(2024年本)》予以发布。
纳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22〕27号)的13项行政许可事项,及规划环评审查、小微收运单位登记和退出等事项,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事项由各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办理。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智造新城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许可,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事项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应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委托智造新城分局负责审批或备案。
市本级负责召集规划环评审查范围包括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市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项规划,以及省级特色小镇、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重要产业平台)和产业集聚区、选址跨本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的规划,相应的规划环评审查。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衢环发〔2020〕15号)、《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辐射、排污许可相关事项办理责任分工的通知》(衢环发〔2021〕94号)同时废止。
附录: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清单(2024年本)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录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清单(2024年本)
一、环评文件审批许可事项
(一)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应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的建设项目。
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
(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1. 化工项目(复配项目及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扩建项目除外)。
2.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纸浆制造、造纸项目(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扩建项目除外)。
3. 印染项目(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扩建项目除外)。
4. 有电镀工艺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
5. 合成革、皮革鞣制加工项目(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扩建项目除外)。
6.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有色金属冶炼、建材行业项目(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扩建项目及省厅审批项目除外)。
7. 含极板制造的铅酸蓄电池。
8. 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9. 其他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10.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烟粉尘以及需总量替代的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
二、固废管理许可事项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2.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3.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4.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三、辐射安全许可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四、选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