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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面向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为国家公共资源,租住公租房须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租赁合同条款。
一、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将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将面临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后果
1.采取虚报或隐瞒、伪造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私自交换、变相买卖房屋使用权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乱搭乱建影响房屋外观(立面)的;
6.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7.安装防盗窗凸出外墙及阳台垂直投影范围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9.不服从社区及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故意污染、破坏公共生活环境,严重影响邻里生活、经劝阻无效的;
10.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房屋安全使用规定
1.租赁期内,承租户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需要时刻关注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安全的活动。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如承租户利用该房屋从事不正当经营或非法活动,后果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2.承租户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行为:
①私自拉接电线或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② 不安全使用燃气,或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③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④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⑤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⑥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3.承租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因承租户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中心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承租户应予以配合。
三、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3890113 3086028 3086018 3891115
房屋报修电话:3053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