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4-146977 成文日期: 2024-05-16
发布机构: 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执法发〔2024〕4号 统一编号: ZJHC56-2024-0001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7 1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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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结合近年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我局组织对《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实施规则》(衢执法发〔2023〕11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6日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适用本规则(含附件)。

二、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三)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 

(四)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金额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

(四)当事人的违法次数;

(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辖区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划出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制定“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清单的,从其规定。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且经核实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行政机关劝阻制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者作虚假陈述,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十一、对于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确有证据。

十二、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十三、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在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确定。

十四、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十五、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  

十六、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抽)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本规则中的“一年内”“六个月内”等期限从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之日起倒推计算。例如,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之日为2023年7月9日的,“一年内”的起算点为2022年7月10日。

十八、本规则中的同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罚次数的总和。存在违法行为,立案但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计入违法次数。

十九、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承接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则。

二十一、本规则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衢执法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衢执法发〔2024)4号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pdf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