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4-146581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发〔2024〕13号 | 统一编号: | ZJHC00-2024-00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散装水泥行业管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循环经济协调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二)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涉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把关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涉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对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保护合理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和行业垄断。
(六)市营商办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算、预算,列为招投标文件约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
(七)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实施意见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八)市、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
三、发展和使用
(一)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做好报批手续,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提出意见。
(二)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施工现场,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施工现场,有条件的鼓励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和预算。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符合《条例》规定,需进行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四、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应核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检查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三)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实现砂、水泥等原材料的存储、输送,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干混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预拌混凝土、预拌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应按规定接受省级清洁化生产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安全提醒设备或者可视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