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鸿飞、姜晓芳 因保管不善,将 1-2011-1-0083431,201116563、201116564 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周鸿飞、姜晓芳
2024 年 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