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82H/2023-145067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倪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5月6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5月15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6月7日,本机关依法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6月19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坐落于衢州市某县某镇某路北侧房屋一处,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某政发【2021】*号),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决定调整征收范围,调整后的征收范围移除了申请人房屋。申请人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级政府部门,朝令夕改,有违诚信政府的形象。《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影响申请人重大利益,但被申请人并未事先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违政府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此外,虽然调整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申请人房屋,但是案涉公路项目距离申请人房屋比较近,已经严重影响到申请人房屋的使用,施工期间也损坏了申请人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某政发〔2021〕*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衢政复〔2023〕*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范围调整决定不涉及申请人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其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该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申请人坐落在某县某镇某路北侧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工程线路进行了变更,申请人的房屋不在该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征收范围调整决定,申请人的所涉房屋被调整出征收范围红线外。由此可见,因征收范围调整决定不涉及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根据前述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与征收范围调整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案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范围调整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发布相应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申请人表示其房屋不愿意被征收,并明确同意工程路线变更。另某某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提出要求对案涉路段进行优化设计方案的请求。结合申请人意愿以及某某有限公司的请求,考虑到案涉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的民生建设项目,因时间紧迫,项目推进任务要求,为了不因工期耽搁影响到公共利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对案涉工程提出路线变更的请求。项目业主单位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该请求后,遂启动重大工程变更程序,拟对案涉某路路段路基、路面及排水方案等工程进行调整变更,经监理办、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某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审核,某县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召开部门联合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最终联合审查成员单位均同意业主单位提出的路线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具体包括:路线自桩号K3+936起向东偏移,避开K4+440道路右侧房屋(即申请人的房屋),道路红线距离房屋不小于2m等内容。基于前述的工程变更审查内容,被申请人根据2023年4月10日业主单位的申请启动征收范围调整程序。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征收范围调整决定,并在申请人房屋及所在村委会宣传栏进行张贴。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公告》,并在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2023年4月20日,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及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不在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内,并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由上述一系列流程可见,项目道路红线范围以及征收范围调整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履行了告知等程序,案涉决定根据道路红线范围变更将申请人房屋调整出征收范围,内容并无不当。因调整后征收范围不涉及申请人财产权益,故无需征求申请人意见及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至于案涉项目是否影响申请人房屋使用,以及施工过程有无损坏申请人房屋,与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范围调整决定并无直接关联。申请人如认为项目道路施工建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陈述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除录音音频外均为复印件):某某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优化某公路某某水泥段道路设计方案的函》;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函》;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监理办《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参会照片;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单;某县交通运输局《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工程第一期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及签到表;重大工程变更审查表;《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K3+936-K5+142.105路线变更部门联席会议纪要》及签到表;路线变更红线图;录音音频(详见刻录光盘);录音文字稿;现场照片一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某政发〔2021〕*号);《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申请》及附件;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申请书》及附件;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符合有关规划的情况说明》;《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及张贴情况照片;《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公告》(某政公〔2023〕*号)及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截图;《告知书》及张贴、邮寄送达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因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建设需要,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某政发〔2021〕*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对东至某路,南至空地,西至某溪路,北至某村会议室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路北侧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不服上述征收决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8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8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书载明:“......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政发〔2021〕*号《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同年6月22日,本次征收实施单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函,提出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路线进行调整的请求。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该请求后,遂启动重大工程变更程序,经监理办、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某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审核,某县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同意路线变更方案。2023年4月10日,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县征迁事务中心提出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申请。4月13日,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申请。同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符合有关规划的情况说明》,认定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调整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符合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该决定载明:“因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某政发〔2021〕*号)。现根据项目红线及规划用地调整情况并结合原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状况,本机关决定调整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如下:东至某路,南至空地,西至倪某某房屋东侧、某溪路,北至某村村委会办公楼,具体以调整后征收范围红线图(见附件)为准”。被申请人将该决定在某村委会宣传栏进行张贴。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公告》,并在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4月20日,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及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不在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征收范围内,并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以上事实由(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函》;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监理办《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参会照片;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单;某县交通运输局《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工程第一期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及签到表;重大工程变更审查表;《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K3+936-K5+142.105路线变更部门联席会议纪要》及签到表;路线变更红线图;现场照片一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某政发〔2021〕*号);《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申请》及附件;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申请书》及附件;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符合有关规划的情况说明》;《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某政发〔2023〕*号)及张贴情况照片;《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公告》(某政公〔2023〕*号)及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截图;《告知书》及张贴、邮寄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的法定职权。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载明因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某政发〔2021〕*号)。以上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载明现根据项目红线及规划用地调整情况并结合原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状况,被申请人决定调整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如下:东至某路,南至空地,西至倪某某房屋东侧、某溪路,北至某村村委会办公楼。以上内容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程序合法。因申请人不服征收决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本次征收实施单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函,提出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路线进行调整的请求。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该请求后,遂启动重大工程变更程序,经监理办、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某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审核,某县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同意路线变更方案。2023年4月10日,某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县征迁事务中心提出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申请。4月13日,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申请。同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符合有关规划的情况说明》。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被申请人将该决定在某村委会宣传栏进行张贴。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公告》,并在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4月20日,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及某县征迁事务中心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以上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合理程序的要求,故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政发〔2023〕*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埠至某家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被申请、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