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1032/2024-146188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决定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3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2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5.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市民政局和反馈各社团。年检年报时无需提交“双随机”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原件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慈善组织提交年报后请根据流程提示,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对页面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提交。
(二)材料提交
市民政局对参检的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将《报告书》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内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对不符合要求的参检社会团体材料预审将通过原渠道退回,一旦网上提交审核通过后,将无法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应于2024年6月15日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公章。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并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一同报送市民政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市民政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8.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9.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20.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21.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4.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未发现存在存在上述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等行为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告。
(四)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行年度报告的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四、联系方式
1.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58号(国资大厦)823室,联系人:汤丹,0570—3025589。
2.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1:2024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双随机抽查名单
衢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2024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双随机抽查名单
序号 | 社会团体名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衢州市农特产商会 | 51330800590588632W |
2 | 衢州市宁波商会 | 51330800077586660R |
3 | 衢州市杭州商会 | 513308000583353051 |
4 | 衢州市柑桔产业协会 | 513308007498204817 |
5 | 衢州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 51330800661749641K |
6 | 衢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 51330800341533964H |
7 | 衢州市农业技术协会 | 51330800MJ9705989A |
8 | 衢州市电影家协会 | 51330800MJ9706295E |
9 | 衢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 513308006691862304 |
10 | 衢州市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 51330800502435901J |
11 | 衢州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 51330800336386840H |
12 | 衢州市自驾游与房车露营协会 | 51330800MJ97053999 |
13 | 衢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 51330800MJ9706578N |
14 | 衢州市旅行社协会 | 51330800MJ9706279Q |
15 | 衢州市作家协会 | 51330800080597774J |
16 | 衢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 513308000797425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