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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代拟《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gzyx1312971@163.com
2.电话:0570-3079209,联系人:黄梦玲
3.邮件地址:衢州市西区仙霞中路36号2楼209市医保局改发处(邮编:324000)
4.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9日-4月29日
附件:1.《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助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适应衢州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统筹推进;坚持城乡一体,参保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机构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协同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适度扩大待遇支付范围,提高待遇标准;健全评估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强化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2024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到2025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同步推进,特色商业护理保险稳步启动,重度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三、主要内容
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由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筹资机制。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医保基金划转筹集组成。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按3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在职人员单位缴费部分按60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按年划转;退休人员按60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医保基金按年划转。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合理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筹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居民医保费中按年划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财政划转部分按6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3. 动态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启动阶段,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2024年可从职工医保基金中直接划转筹集,2025年起形成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
制度实施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同时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基金累计结余可作为筹资来源。具体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二)加强待遇保障。
1. 待遇享受条件。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失能等级标准的,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 待遇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项目、支付内容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3. 待遇支付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统一的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标准。起步阶段,参保人员选择在医疗机构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2000元,其中基金支付70%;选择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1800元,其中基金支付70%;选择居家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1400元,其中基金支付80%。
4. 待遇调整机制。
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实施后,医疗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平均费用等因素,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基金支付标准,会同财政等部门动态调整相关待遇。
(三)完善评估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规定的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第三方的工作经费和组织失能人员评估的费用可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失能等级评定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制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从基金滚存结余中按比例提取。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服务管理。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探索建立有长期护理保险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对委托经办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强化考核兑现。
(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与协议管理定点机构、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工作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夯实工作基础,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风险金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工作。审计、残联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事项
(一)鼓励开展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发和推广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等产品,形成政策协同、功能互补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
(二)执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相关政策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实施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要求,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衢州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部署。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部署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试点工作。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省医保、财政两部门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提出全省新增2000万长护险参保人员的任务。
(二)现实有需要。经初步统计,我市长期重度失能人员数量较多,服务需求较大,亟需通过制度性安排,为失能老年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三)群众有期盼。2019年以来,每年均有代表委员提交提案、建议,希望我市尽早建立长护险制度。此外,市民群众也通过各种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其他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适应衢州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运行、城乡一体、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等。
(二)目标任务。2024年,政策性长护险制度全面实施。到2025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同步推进,特色商业护理保险稳步启动,重度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三)主要内容。一是健全筹资机制。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长护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医保基金划转筹集组成。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按3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单位缴费部分按60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医保费(退休人员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按年划转。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合理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筹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居民医保费中按年划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财政划转部分按6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③启动阶段,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2024年可从职工医保基金中直接划转筹集,2025年起形成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制度实施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基金累计结余可作为筹资来源。二是加强待遇保障。①待遇享受条件。我市长护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失能等级标准的,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②待遇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项目、支付内容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做好长护险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③待遇支付标准。长护险待遇的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长护险实施统一的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标准。起步阶段,参保人员选择在医疗机构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2000元,其中基金支付70%;选择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1800元,其中基金支付70%;选择居家护理的,月护理服务标准不超过1400元,其中基金支付80%。④待遇调整机制。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等因素,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基金支付标准。三是完善评估机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规定的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等级评估。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第三方评估、评估数据共享和评估效果评价等机制。长护险委托第三方的工作经费和组织失能人员评估的费用可从基金中列支。等级评定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医保部门等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制。一是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长护险风险金。建立健全长护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二是服务管理。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护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护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有长护险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对委托经办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强化考核兑现。三是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实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长护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夯实工作基础,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长护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和风险金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长护险费征缴工作。审计、残联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一是鼓励开展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发和推广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等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二是执行时间。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政策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