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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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月18日-4月1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 创新处 郑慧娟 3066006
附件:《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创平台建设质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创平台建设、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创平台,是指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战略需求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经国家、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且落地衢州的各类科创平台,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各类科创平台;
(二)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市级科创平台;
(三)政府或者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各类科创平台。科创平台,是汇集科技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攻关等的重要载体,包括科技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孵化转化)、研发服务等各环节上的不同类型机构。
第三条【领导和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协调机制,统筹科创平台建设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规划,统筹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工作,加大科创平台投入和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监督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投入原则】科创平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投入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创平台建设与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创平台落地本市,将重大科创平台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企业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科创平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成为科创平台决策、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八条【联动协同】本市科创平台建设坚持市、县(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突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主体,鼓励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共建联建。鼓励企业主导建设,以企业为主出资,政府给予相关配套支持,落实支持经费和物理空间。
第九条【新建和引进】 科创平台的新建和引进,应当聚焦经济转型升级、衢州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围绕衢州优势产业相关需求,突出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建设成果应用转化平台、孵化平台和服务平台。
第十条【公共服务平台】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科创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搭建或主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本地各类各级企业,主动收集其企业技术需求,并分析梳理研究;
(二)对接市内、省内外的科创平台、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三)发布相关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协同开展攻关;
(四)主动送政策、送服务;
(五)协同创新、精准服务。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平台】市、县(市、区)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建立健全相应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业性平台,对接技术需求与研发、供给,汇聚产业发展(上下游)资源,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牵引赋能相关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产业研究院】鼓励、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聚焦优势产业、“风口”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等,建设集研发、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的产业研究院,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民间科创平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加强科创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合作共建的科创平台】合作共建的科创平台,共建协议应当约定建设目标、双方权利义务及其验收考核等。共建期满,科创平台应当基本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协同创新
第十五条【协同机制】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与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相关的部门、单位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本级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与上下级之间的协同、协助,强化科技、财政、人才、土地、金融等要素集成融合。
第十六条【五链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组织、协调、引导作用,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机制,打通“产学研用”全链条,推动“五链”融合。
第十七条【数字化建设】科创平台应当深化数字化建设,加强与省、市统一公共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科创平台管理运营、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的数字化水平。
第十八条【区域内协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强化与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交流合作,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联合体。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等协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创平台积极探索高效协同的科研模式和成果转化模式,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揭榜挂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聚焦本市、县(市、区)主导产业领域中的若干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科技协同攻关。
第二十一条【跨区域协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创平台开展跨区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协同,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技信息等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名校与市县协同】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与市、县(市、区)双方合作优势,找准产业、学科发展的契合点,以产业夯实学科的实用性,以学科提升产业的高端化,积极推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四章 资金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投入机制】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创平台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优化整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创平台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强化任务导向、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整体效能。
第二十五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创平台,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入科创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经费补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和省级科创平台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补助的,市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上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县(市、区)应当给予相应补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转化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创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形成体系完备、协同联动、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一体推进】聚集衢州优势产业,建立产业、行业、企业发展技术所需与科创平台研发紧密联结的机制,打通“研发—中试—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路径,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九条【限时转化制度】科创平台应在取得成果后三十日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成果奖励】合作共建的科创平台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科创平台所有。
第三十一条【权益分配】支持科创平台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引才育才用才,深化战略合作。
第三十二条【共同持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共同持股”衢州模式。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评价方法】建立健全科创平台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实行分类评价,以第三方评价、定期“比、晾、晒”等方式,开展统一、合理的科学评价。
第三十四条【评价内容和重点】对科创平台的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经费补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科创平台补助。单个科创平台补助总金额不超过科创平台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精准对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企业和科创平台所属行业、产业链、注册区域等划分服务部门,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第三十七条【放权赋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赋予科创平台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开放创新更大更多的自主权,大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科研环境、贴心暖心的服务保障、开放合作的创新氛围。
第三十八条【具体举措】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多层次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和服务保障体系,采集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项目申报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土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引育并重,完善本土人才培育服务政策体系,提高本土人才投身科创平台和参与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具有业界较高知名度的衢州籍专业人士以及华侨回乡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自主权】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科创平台,赋予其在研究方向选择、科技研发立项、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团队组建、科技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建立财政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
第四十一条【决策咨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科创平台的管理与服务决策咨询制度。在作出影响科创平台利益的重要决策前,应听取相关科创平台和专家的意见。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人才保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和细化高素质创新人才招引政策,在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保障、事业编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基础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创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满足科创平台建设中的用地、房屋和人员等需求,支持科创平台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满足科创平台的用地需求。
第四十四条【政府履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署的合作共建科创平台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尽职免责】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十六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开展对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科创“飞地”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科创“飞地”平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生效施行】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