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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1700/2024-145400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2023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
2023年,衢州市水利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2023年法治浙江建设工作要点》《2023年法治衢州建设考评指标》为工作指导,结合水利各项重点工作,紧紧围绕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将各项指标落到实处。现将我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
落实第一责任人制
我局严格落实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将法治衢州建设工作放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专题研究部署年度法治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法治衢州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局“四张清单”进行量化考核,对全面推进法治水利建设的各项任务、责任部门等进行落实与细化,密切跟踪过程,注重实际结果,进一步推进法治衢州建设体制机制完善。
(二)开展学法用法行动
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依法治水保障“浙水安澜”,扎实推进水利法治建设。局党委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基层党组织学习重要内容,2023年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共集体学习法治建设相关内容6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学习材料》,开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工作方案》网络答题,通过研究讨论、理论宣讲、学习考试、基层宣传等行动,持续兴起学法热潮。组织全体干部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通过率100%。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我局坚持将依法行政视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的底线并严格落实。2023年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1件,并依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规范合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衢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合同签订及保管流程,落实经办人责任制及双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在招商引资、水利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提高其在行政复议、诉讼、水事疑难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咨询论证作用,2023年共审核文件合同22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50余条。编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确保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覆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处室自查自审能力。
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设置抽查事项数8个,要求抽查事项覆盖率达100%,抽查任务完成率100%,抽查计划公示率100%。完成年度双随机检查任务数15个,覆盖率100%。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2023年共办理审批事项210件,累计收到群众表扬信5封,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率100%。
(四)积极践行水利普法
我局紧紧围绕“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及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普法活动,以节点宣传与阵地宣传相结合共同构建日常宣传机制。一是结合特殊时间,开展主题普法活动。在2023年3月的世界水周,我局与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展节水宣讲进校园活动,以“强化依法治水 携手共护母亲河”为主题宣传守法护水,普及水资源保护法相关知识。二是普法宣传进社区。我局与五环社区工作人员共进社区,通过以案释法、水法条款宣讲等方式,围绕河道整治、采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法等百姓关切重点,向社区商户、居民普及水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发挥节水宣传教育基地、信安湖水利党建示范基地等阵地优势,推广普及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接待参观620余批次、13000多人。
二、存在不足
一是普法工作创新不足。法治文化阵地、法治文创作品不多,普法活动与水文化的融合度不高,在执法过程中融入普法的程度不高。
二是法治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因目前部门无人通过法考,缺少在编公职律师。年轻干部对于法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数次飞行检测成绩不够理想。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提高水利法治工作思想认识。充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水法律法规。在法治衢州建设、水利法治工作中,树立尊重自然的理念,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涉水方面的法律关系,强化水的保护与水土涵养,积极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进一步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对标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标准,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按法定流程开展必要前置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专业度,制定本市水利领域行政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入大综合执法一体化工作,加强执法协作和指导,规范政务办件和执法信息公示,探索建立涉水高频违法行为处罚办案指引。
三是积极改进普法工作方式。着力改进法治文化阵地、法治文创作品不多,普法活动与水文化的融合度不高的问题,除节点活动外,创造群众接受度更高、普法人员操作更为快速便捷的普法活动。关注日常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时的普法工作,使普法行为“润物细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