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736G/2024-145071 成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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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9 14: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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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事项的有效实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梳理明确《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二、哪几部衢州市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衢州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如何设定?

(一)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按以下三档进行处罚:

1.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以下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按以下三档进行处罚:

1.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零售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零售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零售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何时开始施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2022年12月6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咨询电话:0570-3082530

政策原文: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