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卫发〔2023〕26号)

发布日期:2024-02-26 11: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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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促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依据

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等文件、指南、标准为依据。

二、评定主体及标准

(一)评定主体。全市所有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办托满三个月、卫生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均可参加等级评定。集团化办托每一分支机构须单独评定。  

(二)评定标准。参照《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对申报等级评定的托育机构进行评定,《标准》分为必达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必达条款有任意一条不符合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托育机构等级共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市级示范、一级、二级和三级。评定结果分类如下:

1.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总分≥90分;

2.一级托育机构:总分≥85分;

3.二级托育机构:总分≥80分;

4.三级托育机构:总分≥75分。

等级评定结果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新一轮评定,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托育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三、评审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申报阶段(每年7月—8月)。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75分的机构可于每年8月31日前填写《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托育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局进行申报。

(二)县级审核阶段(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卫健局联合辖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妇保院多部门(单位)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对照《标准》对申报市级示范、一级、二级、三级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评定,拟定级机构名单通过官方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审核符合市级示范申报要求的托育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于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三)复核评审阶段(每年10月底前)。市卫生健康委于10月31日前组织评审组采取线上+线下、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经县级审核符合市级示范申报要求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核查。拟定级机构名单通过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托育机构等级评定作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市卫生健康委及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共同负责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组织发动与具体指导,按时高效完成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确保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评定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评定推荐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严守评定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评定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保障措施。对评定为市级示范、一级、二级和三级托育机构按照各地的奖补标准进行补助。同时建立等级托育机构的管理机制,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伤害婴幼儿事件、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的,酌情予以限期整改、重新评定或作降级处理,停止发放奖补资金。

(四)营造评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宣传,努力把评定过程变为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展示托育服务发展成效的过程,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创建经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提升。

本《办法》与《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衢卫发〔2023〕26号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