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7282M/2024-151609 | 成文日期: | 2024-11-24 |
发布机构: | 市国资委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国资发〔2024〕124号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国资办(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明确参股股权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加强参股企业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严把投资入口关。各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监督管理规定,严控非主业投资,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股权结构,规范制定公司章程,科学设置风险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三、依法履行股东权责。各国有企业应向符合条件的参股企业委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四、加强委派人员管理。各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委派人员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派出人员应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的兼职行为,应从严掌握并规范管理。
五、健全整改督查机制。各市属国企应及时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在参股股权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整改,整改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市属国企参股管理情况的指导督促,适时开展检查核查工作,并将该项指标纳入市属企业年度综合考核。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办(中心)要遵照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文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参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管理,切实防范参股经营投资风险。
衢州市国资委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