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4-150963 成文日期: 2024-11-19
发布机构: 市营商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营商发〔2024〕24号 统一编号: ZJHC111—2024—0003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27 17: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营商办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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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监管办、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级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加快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推进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源头治理,强化制度监管

(一)源头明确项目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立项审批或核准时,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办,各县〔市、区〕对应部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对应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应招未招预警机制。探索“数智”预警,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和“项目通”、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的信息共享,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招未招预警,及时发现招标人规避招标、违规发包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办)

(三)统一规范招标标准设置。按照“七个不准”要求,持续开展招标投标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政策文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对技术性不复杂、专业性不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技术分,减少人为操纵空间,破解“量身定制”等问题。严格执行全省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监理和交通、水利项目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统一全市各类项目招标标准。(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四)深化推进评定分离试点。紧扣“评优择优”目标,量化评标标准,严格定标要素,健全定标程序,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持续做好政策指导,科学指导招标人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以结果为导向,营造更优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招标文件“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查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招标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公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违规制定招标文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聚焦重大项目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项目,建立第三方专业论证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公正性、合理性提供评估和咨询意见。(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二、改革引领,促进数智监管

(六)深化平台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实现资质、业绩、项目经理在建、信用、中标信息等数据共享。探索建立行政监督部门与有关办案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同合作,争取共享考勤、违法违规行为监测研判分析等平台系统的信息。(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强化数据管理分析。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全程留痕”的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管理新模式,对现有大数据监管分析系统进行升级,建立围标串标分析预警监测靶点;对历史数据信息进行跨业务、跨时间、跨项目的深度分析,发现潜在的围标串标行为模式和规律,提前进行预警和干预。(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深化远程异地评标改革和创新,促进“项目异地评、留痕全记录、数据可追溯”形成常态。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合作,拓展远程异地评标合作的空间范围,拓展专家资源共享渠道,将评标专家进行地域隔离,进一步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的风险隐患,破解专家参与串标、打人情分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九)探索评标在线监管。探索评标专家对项目进行同标不同室的“分散”评标模式,升级改造评审场地设施设备。在交易平台封闭评标区内对代理机构人员与评标专家实行空间隔离,破解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人为干预”“暗箱操作”等问题,促进评标结果公平公正。(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三、聚焦主体,打造信用监管

(十)推行招标人拒绝违法违约投标人机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对发生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十一)建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机制。严格落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对评标专家的出勤、履职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予以扣分;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除名的评标专家,常态化向其任职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十二)提升招标代理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完善招标人根据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推进招标代理领域规范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开展招标代理人员专业能力定期培训和测试,试行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促进招标代理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有效提升。(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十三)推行省级信用应用。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废除市本级房建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全市全面应用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做好过渡衔接,激励正向,惩戒负面,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探索建立招标人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四、凝聚合力,加强协同监管

(十四)明确职责强化联合联动。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理清责任链条,消除监管盲区。厘清招标投标工作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市营商办承担招标投标的交易监管职责,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合联动,共促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水平的提高。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三定方案”职能落实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五)争议纠纷化解抓早抓小。采取对招标人进行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定期通报、监管建议书、问题线索移送等方式,促进招标人切实树立关口前移理念,实现绝大多数争议化解在异议阶段或异议阶段前,让异议处理成为化解招标投标争议纠纷的主要方式。(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十六)线索会商实现快交快办。建立健全案件会商研判和线索移送机制,加强行业主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合联动,不定期商讨招标投标领域法律适用难题,形成横向联通、整体畅通的互补体系。不定期组织会议,研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通过有效研判机制,提升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十七)社会监督推进公平公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常规招标公告、结果公示等及时公开的基础上,深化中标候选人业绩等的公示。通过宣传教育、媒体曝光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意识,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十八)招标人主体责任落细落实。数字赋能促进主体履约及问题查处,共享住建智慧监管系统人员考勤信息,及时发现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职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从严管理。对中标单位异常考勤信息,进行初查,构成转包违法分包的,及时移送处理。强化建设单位报告义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报企业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建设单位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不报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依法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九)专项治理保障常态长效。聚焦投标人关键主体,针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协调各方力量,深化排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分期分阶段开展打击虚假投标行为、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查处一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等专项行动,促进招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净化,全市形成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二十)定期评估保障成效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点任务,采用实地核查、座谈调研、翻阅台账、查看系统后台等方式,对招标投标领域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视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市通报,要求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水利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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