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768656330Q/2023-145089 | 成文日期: | 2023-04-07 |
发布机构: | 市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统一编号: |
市城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内需和促消费的决策部署,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进一步激发城市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让城市动起来、活起来、热起来”的目标定位,规范摊点设置、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服务,大力支持便民服务、商业外摆、户外消费等城市小微经济活动,营造既整洁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商业氛围,为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推动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衢州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规范
(一)依法规范外摆和设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物品以及超出门窗或外墙经营。
(二)合理设置商业点、疏导点、便民点
综合考虑市民需求、市容环境、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扰民状况等因素设置商业点、疏导点、便民点。商业点以商圈业态辅助发展为主,鼓励引进首店、概念店、体验店、定制店,打造多元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步行街、庆典活动等,允许点位周边商户适度外摆;疏导点以满足周边群众需求,弥补商业配套不足为主,辅助为本地农副产品季节性销售提供便利,利用闲置场地,适当改造完善基本设施,引摊入点,视情启用和关停;便民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引导城区修鞋、补衣、配钥匙、换拉链等小修小补点合理布局,提升城市公众服务能力。
(三)规范点位设置条件
商业点、疏导点、便民点内设置外摆、设摊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不得设置烧烤等重油烟餐饮,并控制好光源、噪声、油烟等污染。个人设摊向各点位的运营或管理主体提出,综合考虑业态布局和点位条件设置。
三、工作步骤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推动外摆、设摊经营活动规范管理,满足市民对多元化、亲民化、烟火气生活的需求。
(一)制定方案
各申报单位(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受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商圈主体、第三方运营主体等)可根据现有场地条件,针对性制定商业点、疏导点、便民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日常运营管理主体及责任人、经营业态、时段、区域、摊位数量、设施、外观,落实管理要求,并建立摊点进驻、评比和淘汰(撤销)机制。
(二)自主申报
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受委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外,其他申报单位的实施方案须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同意后方能提交县(市、区)城管办审查。现有早餐点、规范点仍需履行申报、核查程序。
(三)现场审查
收到申请后,县(市、区)城管办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从快从速组织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等相关涉及部门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审查环卫保洁、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组织、灯光照明、标识标牌、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配套设施以及噪声、油烟、行为规范等管控措施,现场反馈审查结果。
(四)招商招租
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运营主体可组织相关招商招租等行为。摊主按照各自需求选择相应场地、摊位及经营类别等,通过“浙里办”的“摊有序”应用场景注册,提交运营主体审核确定。
(五)投入运行
运营主体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管控措施,招商招租完成后投入运行,对点位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挂牌公示、统一服务标准。
(六)监管执法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运行指导、监管和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点。县(市、区)城管办需落实相关运营主体的责任,强化督查、协调、指导、服务,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撤点要求,并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处置。
四、工作保障
市城管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提升公共服务、激发城市活力工作,并建立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各责任主体要协同配合,督促、引导商家摊主自律自治,共同形成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状况,并畅通市民群众意见反馈、处置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开展主题宣传,打造城市消费品牌,营造更加有“烟火气”的城市消费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4月7日起试行。
衢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