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4-150174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机构: | 市资源规划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自然资规〔2024〕111号 | 统一编号: | ZJHC63-2024-0004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前,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将《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6日
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城镇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其他建筑城镇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尚未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规划条件、批准的设计方案等要求,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等行为。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告知(告知单样表附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基槽施工、基础完工、外部装饰施工等关键节点及时通知发证机关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及时进行改正,直至合格为止。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到场”制度:
(一)基槽验线到场。应对照总平面图结合周边参照物重点对灰线(垫层)复验;
(二)±0.00核验到场。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0.00地面设计标高时,检查地上建筑以及地下室边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同时对建(构)筑物的±0.00标高进行检查;
(三)主体完工到场。检查建筑高度、立面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场外建设到场。检查出入口、围墙等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应业务处室负责巡查监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的实施情况,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第三方服务。
五、应当采取建设工程规划验灰线(垫层)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复验)合格通知单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日常跟踪名单、检查次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阶段性“四到场”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并按要求填写《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一般采用文字形式,必要时可利用照片和录像等形式辅助记录。要求对批后监管工作过程中的检查材料形成台账并做好归档。
六、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展批后监管工作指导和督查,一年不少于二次,重点检查日常跟踪管理情况及档案存档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和整改意见,适时进行通报。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擅自调整规划的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合格的,应通报属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鼓励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应用无人机巡检、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新技术,探索构建与BIM技术相适应的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的协同监管平台,进一步提高批后监管的工作效能。
九、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履行对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将规划批后监督管理与土地供后监督管理同步开展。
十一、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24年12年1月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复验)合格通知单
3.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
4.违法建设行为抄告函
衢自然资规〔2024〕111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