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4-150004 成文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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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场监管“助企惠民”实事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10-11 17: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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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下午,衢州市召开衢州市场监管“助企惠民”实事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毛霄云,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国昌,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育忠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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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长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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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霄云介绍衢州市场监管“助企惠民”实事推进情况。

让企业和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是市场监管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今年以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认真落实“企呼我应”“民呼我为”“才呼我办”,立足衢州实际,谋划推进市场监管助企惠民12件实事,持续擦亮“有感服务办实事”金名片。在总体布局上,我们始终把企业和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制定可触、可感、可及的实施方案,谋划个性化项目,从助企兴企、惠民解忧、安全保障三个维度布局12项实事项目,确保工作有目标、有抓手、有举措。在任务推进上,我们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件实事、一个领衔领导、一个牵头部门、多个协同单位、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做好统筹调度、协调推进,以精准的举措、管用的办法回应解决企业和群众的关心关切、难点痛点。在工作成果上,我市成功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衢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基本落地;准入准营“一类事、一站办”获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改革创新最佳实践、市委市政府“十条军规”正面表彰;“品字标”浙江服务实现“零”的突破;为民办实事中小学“示范食堂”和阳光食品作坊两个项目进度位列全省第一。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现将12件实事推进情况介绍如下:

一是增值服务暖企行动。打造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衢州专区”,集成企呼我应、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应用,目前全市电子营业执照总使用量突破123万余次。构建企业开办、信息变更、准营、注销一站式办理服务模式,累计办理企业各类“一件事”3797件。个体工商户发展提质,通过直接变更方式实现“个转企”的比率达到74.62%,大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公平竞争护企行动。全市域推进公平竞争集中审查,共审查规范性文件22件,纠正涉嫌违反公平竞争问题21个。开展涉企、民生领域收费专项检查,发现各领域违规收费问题13个,涉及违规金额489.6万元。深入推进企业登记档案全领域改革,在全省率先实现企业档案查询、市内跨区迁移“零跑腿”,2901家企业享受改革红利,累计减免社会办事成本1800余万元。

三是质量提升强企行动。创新企业质量标准,培育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52家,申报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14家。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动7个特色产业项目纳入省百个质量攻坚项目清单,70家规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指导164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增强企业质量品牌竞争力,开展“品字标”品牌对标培育,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21家,新发展同线同标同质的“三同”企业7家、“三同”产品12种。

四是知识产权兴企行动。以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提质增效。截至目前,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5644件,同比增长21.23%,增幅列全省第二,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浙江华康药业获评首批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建设衢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入推进发明专利获权提速,大力推进企业快速预审备案,新增备案企业33家,完成专利快速预审88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便利化改革,今年已实现质押融资登记金额70.33亿元,惠及企业199家。

五是信用赋能助企行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达到100%,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均达到50.35%,信用修复网办率达到100%。创新推行信用报告一件事改革,办理时间从原来的 20多天压缩至3天内,全市共有1332家次经营主体通过平台开具企业信用报告,涉及开具部门25个,减少赴部门次数4000余次,减少书面材料一万余份。

六是放心消费惠民行动。全市动态培育放心消费单位7897家,其中无理由退换货单位3389家、放心消费商圈16个,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放心消费全覆盖。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累计抽查审查合同格式条款26份。市消保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衢州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评选出2024“衢州特色伴手礼”产品25件。

七是执法亮剑护民行动。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群众关注的健康、安全等民生热点问题,开展“铁拳”、“药剑”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保健品营销市场乱象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保健品行业违法案件23件,移送公安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8起;加大电动自行车等民生安全领域整治力度,立案查处案件160件,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集中开展电子秤整治,立案查处20件,柯城区“枇杷一条街”开街和电子秤整治行动,被央视新闻报道。

八是食品安全利民行动。努力打造“衢味食安·一座可以放心吃的城市”品牌,打造形成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碳水天堂”松园美食街、长三角第一辣街、马站底美食街等特色餐饮街区。构建全市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和指挥体系,设立风险预警指挥中心及20多个监测哨点;启动监管快检,累计抽检2432批次,为群众免费提供食品快检服务3850批次;实施养老供餐规范提升计划,建成78家养老助供餐机构“阳光厨房”,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高分通过省级验收。

九是无忧乘梯安民行动。推动电梯加装“阻入系统”消除火灾隐患,迭代升级96333衢州市电梯应急救援平台,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完善电梯困人15分钟救援机制,电梯救援到达时间平均10.93分钟,电梯生产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等两员配备100%,电梯使用单位“两员”配备97.2%,电梯扫码维保率98.5%;新增物联感知技术应用电梯2899台。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累计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433家,发现并处置各类隐患354项,立案查处6起。

十是绿色直播为民行动。加强对平台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对首次纳入省级“绿色直播间”培育名单的,给予直播间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给予直播间基地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目前已培育“绿色直播基地”2家、省级“绿色直播间”10家,超千万规模直播间9家,培养新秀电商主播22名,专业直播人才534人。全省“电商+产业带”资源对接会暨“车间直播+工匠主播”现场推进会在江山召开。

十一是健康产业富民行动。切实发挥生命健康产业链牵头单位职能,积极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初步形成衢州复旦研究院、衢州市生命健康产业研究院、四省边际医疗器械创新研发中心的“两院一中心”产业创新平台架构。政府搭台链接专家资源,成立院士领衔的专家智库,成功导入各领域专家150余名,协助研判产业项目20余个。推动企业产品创新引育,艾森药业创新药奥格特韦钠已通过国家局临床核查和注册现场核查,有望今年获批上市;康德、巨泰、海昇等企业超亿元优势品种数突破7个;东鹏特饮、柚香谷新生产线竣工投产,指导明克医光、夸迈医疗申报医用内窥镜等创新产品,推动海昇药业成功上市。截至目前,累计招引亿元以上项目6个,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3个,完成10家企业11个增资扩产或技能改造项目,帮助企业解决生命健康产业问题57件,满意率100%。

十二是药品安全便民行动。高标准开展中药材GAP示范基地创建,推动全省首张“跨省设仓”药品经营许可证落户衢州开化,预计实现企业增收2.5亿元以上。探索GM2D在化妆品行业的全链条应用,指导企业完成13个品种“一物一码”单品码赋码44000个。创新搭建“衢药检查”数字应用,深化金丽衢检查一体化工程,推动全市药械化安全水平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全会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以助企惠民“十二件实事”为重要抓手,按照“既要争奖牌,又要赢口碑”的工作路径,坚持改革突破争先,力争打造更多的标志性成果,获得党委政府肯定褒奖,同时也要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提升企业、群众、基层的获得感、满意度。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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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记者提问:我们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请问能否具体介绍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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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育忠回答: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后,2014年3月1日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等突出问题。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公司数量从2014的2.6万户,增长至今年6月底的6万户,增长了2.3倍。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为此,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7月1日后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对于股东增资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二是对6月30日前存量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调整设置了3年过渡期,公司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认缴期限。认缴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存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依法记载于章程并由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是针对认缴出资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过高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此外,公司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出资期限后,还需要注意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二是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实缴义务,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登记机关依照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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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提问:公平竞争护企行动中提到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请问能否介绍一下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及我市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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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昌回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

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如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如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

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如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

在强化监督保障方面,《条例》规定:

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具体到我市,(从2016年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来,我市在建章立制、创新模式、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上持续发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改革先行先试试点工作,大力开展政策清理整改工作,清理整改一系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在维护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助力我市的营商环境建设)。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政策透明度,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加有效实施,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我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我市政策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可以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当面向衢州市市场监督局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和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专业培训。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配套制度规则,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工作流程,强化审查制度机制保障。三是强化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机制落实。四是做好政策措施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约谈提醒等约束作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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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声记者提问:近年来,有些地方曝出预付卡退款无着落等群体投诉事件,请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投诉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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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育忠回答。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年,全市预付式消费纠纷数量达到了1015 起,涉及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各领域;2023年全市预付式消费纠纷数量为2844起,增长了180.2%。为此,2023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衢州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7个部门为成员的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举全市之力预防、化解、消除预付式消费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直击当前消费投诉纠纷的热点、难点,针对预付式消费投诉纠纷数量较大、意见反映集中、维权难度较大,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对预付式消费行为作出比较详细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是预付款消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等相关事项。二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五是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公告提示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下一步,我局将协同其它部门,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监管,开展普法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要求,督促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约定退返预付款,进一步化解我市预付式消费投诉纠纷快速增长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