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衢州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衢发改发〔2023〕48号)

发布日期:2024-01-05 11: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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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制定衢州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餐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本通知中所指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易腐(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大类。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各类非居民用户。

三、收费机制

(一)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基准量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设立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用户按基准量收费标准计量收费。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在计量收费基础上建立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执收单位可在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三)减免优惠政策。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易腐(餐厨)垃圾实行一体化收运处置的,处置收费标准为80元/吨或8元/桶(240L,下同);产生单位自行委托收运企业收运至处置企业的,处置收费标准为40元/吨或4元/桶,运费自行协商。

其他垃圾实行一体化收运处置的,处置收费标准为100元/吨或10元/桶;产生单位自行委托收运企业收运至处置企业的,处置收费标准为50元/吨或5元/桶,运费自行协商。

(二)计量方式。计量以称重为主,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收费单位可按重量与容积换算标准,实行按桶计量收费。自行运到垃圾中转站、计量存在实际困难等情况的生活垃圾收费,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标准。

五、其他事项

1.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进。

2.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或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文件内容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执收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后,按规范实施。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