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46F/2023-141682 成文日期: 2023-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公告公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5 09: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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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以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由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注销/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截至2023年8月31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销公告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