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42244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发改发〔2023〕38号 统一编号: ZJHC02-2023-0005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17: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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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农发行,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衢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9月25日



衢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化肥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衢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包括氮磷、复合肥和钾肥等类别。其中,氮磷储备品种为尿素,复合肥储备中配方肥比例不低于70%,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承储企业需遵守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轮库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统筹管理市级化肥商业储备。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市级化肥储备计划和投放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化肥储备品种结构的需求测算。市供销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六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衢州市分行等申请贷款解决,市财政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规模及时间

第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按保障市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确定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市内化肥产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做出调整。

第八条 市级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市级化肥实行全年储备。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旺季储备;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淡季储备。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九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衢州市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75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四)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保证完成储备任务的进货渠道,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

(五)市级化肥承储企业最近三年的市内化肥销售量均不少于市级化肥储备总量的1.2倍。

(六)在承担原“化肥淡季储备”“化肥应急储备”等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七)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条 市供销社经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实施一次。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将同时承担淡季储备和旺季储备任务。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


第四章  储备协议及投放管理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约定储备区域、品种、数量、违约责任等。储备协议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将储备库存与其它政策性储备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衢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库”。

第十四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并补齐库存。

第十五条 遇到灾害需动用市级储备化肥时,由相关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市发改委上报动用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供销社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化肥投放通知。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化肥并启运,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灾区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最近一次公布的《浙江省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省供销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市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投放到市外。


第五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市供销社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务再次进行安排。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市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最大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储备化肥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各品种储备计划的70%。储备化肥轮出后,承储企业需在30日内落实同品种、等量轮入。

(三)调入量为企业调入市内或在市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

(四)储备库存量原则上为企业在市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如有特殊情况,经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同意后可少量储备在临近市。


第六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衢州市分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市级化肥储备资金补助方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化肥储备任务中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化肥的储备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后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含招标、审计等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由市供销社根据本实施细则,向市财政局申报化肥储备项目,纳入部门预算。如年中遇突发状况需临时增加化肥储备等情况,按程序追加经费。

第二十四条 承储期开始后,承储企业可向市供销社申请预拨储备补助;经市供销社审核可预拨补助。

第二十五条 储备期结束后,由市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化肥储备补助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审计结果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供销社将结算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储单位。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化肥商业储备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供销社负责监管化肥日常储备情况。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应实时将市级化肥储备库(点)的库存信息同步到战略和应急物资在线平台。每年市供销社负责组织实地抽查,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写市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市级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由市供销社予以追缴。

(一)未按市发改委、市供销社投放通知要求及时足量投放化肥。

(二)变更储备品种、数量。

(三)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四)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五)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三)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四)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5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衢发改发〔2023〕38号)(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