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5 11: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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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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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近日,市住建局在深入调研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为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0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处(仙霞中路36号行政中心4号楼409室,邮编:324000),联系人:叶慧香,电话:3083618,电子邮箱:qzsdflf@163.com。






 

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

(送审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改善人居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 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功能的廊道。根据绿道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分为城镇型绿道、乡野型绿道和山地型绿道。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利用等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绿道建设、管理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绿道建设、管理、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绿道建设、管理、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民参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绿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的绿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规划要求) 编制绿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绿道规划应当明确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建设标准和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规划调整) 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调整绿道规划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慢行连通和服务功能。

第九条(规划实施) 市、县(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设计报建) 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绿道及沿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规模、造型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绿道建设相关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内容)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各类绿道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文旅设施等形成的综合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形成的标识指引系统;

(六)与绿道密切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场地。

第十二条(建设理念) 绿道建设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与农林水利、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项目建设相融合,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地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广使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第十三条(标识设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统一规范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标识。

禁止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绿道,绿道管理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第十四条(通道借用) 绿道建设借用公路、城市道路、堤顶道路等其他功能类型通道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绿道管理单位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制定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养护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全市绿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绿道管理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市级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绿道的管理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绿道的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管理制度) 绿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道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绿道慢行系统、绿道绿化、绿道服务设施三个部分的养护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养护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树木、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的行为;

(二)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

(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五)破坏、影响绿道使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临时占用) 因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征求绿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绿道开发) 绿道开发利用应遵循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原则。鼓励利用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

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等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餐饮、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等可以市场化经营。

绿道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服从绿道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绿道数字化)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与绿道健身、游览、休憩、便民服务等相关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探索将绿道低碳活动数据纳入企业个人碳账户数据当中。

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绿道设施的标识和绿道游览路线的导航功能。

二十二(举报投诉) 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掀起绿道建设新高我市作为诗画浙江最美大花园核心区,自2012年以来逐步铺开绿道建设工作,制定相关规划组织实施截止2022年,我市累计建成绿道891.41公里,其中主线(省级绿道)481.11公里,支线410.3公里,有机串联了29个乡镇、村庄,我市一张靓丽的生态名片,并有信安湖绿道等10条绿道入选“浙江最美绿道”。当前我市正聚力打造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制定一部绿道管理的政府规章,对我市发展绿色经济、提高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最新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要求,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小快灵”“小切口”,近两年内需有一部政府规章出台。2023年8月,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今年制定一部政府规章《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作为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必要性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精神的需要。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绿道建设作为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品质,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与民生福祉共连,制定《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结合我市绿道建设管理实际,完善我市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效解决绿道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绿道建设易,保护和养护难,尤其随着我市绿道建设和使用的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管理部门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力不从心,一些绿道权属定性、管理职责划分、绿道建设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逐渐显露。另外,在国家、省、市各个层面都没有关于绿道的专门法律法规,难以起到保护绿道建设成果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养护的现状为扭转绿道保护管理工作被动局面,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绿道资源,发挥绿道系统生态、社会、经济、文化功能的重要保障作用,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紧密配合《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的实施。七月初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国际花园促进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预计将在11月份由省人大批准通过,明年年初颁布实施。在条例颁布之前制定完成本《办法》,将有效配合《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增加动力。

二、起草过程

7月底,市住建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2023年市政府规章《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成立起草小组,着手开展《办法》草案起草相关工作。在完成制定调研方案、资料集工作后,从8月中旬开始,起草小组陆续对绿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调研座谈会,共收集意见建议32条。起草小组根据调研情况梳理了当前绿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职责划分不清、建设管养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标识系统、缺乏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后续开发利用机制不清晰等问题。

起草小组遵循问题导向原则,8月下旬完成《办法》草案初稿撰写,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30条。起草小组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9月2日,起草小组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绿道、法律专业领域相关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论证,并最终形成该《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市住建局党讨论。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5.《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6.《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7.《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草案)》送审稿共23条,不设章节。条款按照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利用的逻辑进行撰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衔接立法。为了衔接《衢州市国际花园促进条例(草案)》中关于城镇型绿道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条明确了绿道的相关概念,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绿道管理单位应当在禁止通行机动车的出入口设置禁行标识。

(二)明确职责。为了解决绿道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绿道管理单位的确定方式,原则上市级单位投资建设的绿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县级投资建设的绿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三)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绿道建设、养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条规定了资规部门审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建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要求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绿道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四)规划先行。为了解决绿道规划定位的问题,《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六、七条明确绿道规划的编制主体为资规部门,绿道规划应当和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另外,规定了绿道规划应当包含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建设标准和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等内容。

(五)绿道开发。在绿道开发利用方面,《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确定了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基本原则,允许餐饮、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开展市场化经营。

(六)智慧绿道。鼓励为绿道进行数字化赋能,《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发绿道相关的数字化应用场景,探索将绿道低碳活动数据纳入企业个人碳账户数据当中,打造低碳生活的智慧型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