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3/2023-140736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不断增强缴存职工特别是来衢工作或衢州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衢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衢住金管委发〔2023〕3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对原在衢州市外的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后因工作变动在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业务。
(二)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低碳建筑商品房的,贷款额度可增加10万元,但增加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当期最高贷款额度。
(三)根据本人意愿,退役军人退役时可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存入在衢新设个人账户,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退役后至开户前断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及补缴金额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视为正常缴存,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退役军人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凭“优待证”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增加1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不超过当期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增加2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不超过当期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四、文件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之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还贷提取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该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9月1日之后退役的军人,按该文件规定执行补缴政策。
五、其他
其他未及事项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人: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处 蒋永明
联系电话:0570-3050016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