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和《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衢市监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8-28 17: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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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和《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价条件(试行)》,请按要求执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人才建设工作精神为指导,根据特种设备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合理的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部门主导的评审机制,推动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和申报资格

(一)关于评审对象。我市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研究、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申报资格。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范围

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委会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专业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等职称评审,并负责高级及以上职称推荐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省级各专业高评委下发通知文件执行)。

四、组织评审

(一)评审专业

特种设备工程技术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

(二)成立评委会

组建成立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邀请特种设备行业专家成为评委,落实相关评审工作。

(三)制定评价标准

在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评委会要遵循特种设备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四)创新评价体系

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特种设备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为提高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由业内专家组成的评委专家库,并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严格挑选和把关。

(三)职称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少不小于5个工作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表格报送。评审材料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在申报平台内导出并下载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 ”水印的评审表(两份即可),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评委会。

4.评前准备。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市市监局特设处)负责日常评审组织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评审要求、程序等具体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和后续的组织评审工作。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5.组织评审。

召开评审会前,评委会办公室应对评委进行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 2/3。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6.结果公布。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将评审通过人员向社会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予以公布。评委会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特种设备专业初级或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证书中的专业名称为“特种设备”。

7.后续管理。评委会要加强特种设备专业职称队伍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注册和考核机制,将执业情况、诚信记录、岗位业绩等纳入考核体系,并作为岗位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评委会要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衢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对评委会的日常监管工作。衢州市人力社保局指导评委会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撤销评委会。

(三)认真总结完善。评委会要针对评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价条件(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领域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二、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研究、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特种设备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三、对申报特种设备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特种设备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四、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五、申报特种设备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六、正常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具体年限要求如下表:

申报资格

学历要求

任职条件和年限等要求

助理工程师 (初级)

中专毕业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满五年

大专毕业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满三年

本科毕业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满一年

工程师(中级)

本科及以下学历

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

取得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

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两年

取得博士学位

考核合格

申报人员应具备理工类专业或者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七、高技能人才政策申报。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我市特种设备专业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在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一是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初级);二是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中级)。

八、破格申报。申报中级职称时,申报对象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不满四年(已满两年),均属破格晋升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两条可破格晋升中级职称:

(一)获省、部级二等奖(指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发明、星火四大奖)以上的参与人员,或市(厅、局)级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三视为主要贡献者)。

(二)授予市(厅、局)级及其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科技尖子等称号者(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或进入省“151人才”工程、市新“115人才”工程人员。

(三)国家或省、部科技攻关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

(四)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市(厅、局)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的主要贡献者。

(五)一线专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学术技术创新、专利产品创造、重要标准制订、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取得明显效益、业绩和贡献。

(六)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下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20年以上。

九、转(兼)评申报。因工作变动,需要转(兼)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务的申报人员:应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再转(兼)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兼)评后,要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兼)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相关评审要求与系列评审要求一致。

十、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或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确定。

十一、申报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近三年考核达“合格”以上。

十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单位岗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核。从2023年1月1日起,申报系统将自动对接省人事工资系统,实现网上审核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任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无需再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

十四、关于申报纪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 号)规定,违反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

十五、申报特种设备专业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一)申报特种设备专业初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申报特种设备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更好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能、提升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衢州市特种设备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
   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最高

分值

打分
   说明

备注

职业

道德

(50分)

爱岗敬业

(25分)

近三年考核为优秀2次及以上


10


1.近三年单位考核2次优秀及以上得10分,1次优秀得5分。

2.获得行业表彰得10分;获得单位表彰得5分。 (不包含获得文体类、公益类、竞赛类表彰。)

3.专业技术公益性活动指面向广大群众,有一定社会效应的帮扶、宣传、解答、技术支持等行为。

获得单位或行业个人表彰等荣誉


10


参加专业技术公益性活动


5


专业工作

年限

(10分)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年限


10

n

n为年份。

资质证书

(15分)

特种设备相关证书


15

3n

n为证书拥有数,证书可以累计。

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等相关证书。

岗位

业绩

(30分)

工作经历以及取得的业绩(30)

本职岗位业绩介绍


30


由专家根据具体业绩赋分

专业

成果

(80分)

专利

(20分)

发明专利

第一发明人

10

10

均以授权证书为准,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专利的取最高项。

n为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专利数。

其他发明人

5n

其他专利

第一发明人

10

5n

其他发明人

2n

标准制定

(20)

国家及行业标准


10

10n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

地方标准

所有人员

10

5n

团体及企业标准

所有人员

2n

专业

成果

(80分)

论文著作

(40分)

一般专业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20

4n

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

其他

2n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0

10n

其他作者

5n

其他

工作

成果

(40分)


科研项目、技能竞赛、科技成果等


40


由专家酌情给分

备注:1.岗位业绩。申报人员提供本职岗位业绩介绍,并提供主要工作的典型材料及相应佐证(提供的岗位业绩不得与其他已得分的评分项重复使用。

2.上述标准中赋分来源均须为特种设备专业。

十六、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十七、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质量技术类奖项。

(三)“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年”均为周年。

十八、申报参加特种设备专业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十九、本评价条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十、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