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高〔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8-28 17: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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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衢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8日



衢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衢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市重点实验室是围绕我市“6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是我市“315”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载体。

(二)衢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属地区、县(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三)主要任务:

1.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2.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3.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4.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二、申报与认定

(一)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申报建设,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申报建设。

(二)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500万元以上。

2.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企业牵头申报的不低于30%)。

3.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4.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三)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的材料由依托单位填写,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高等院校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四)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内容包括:

1.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2.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3.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4.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5.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五)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名称采用“衢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三、 运行管理

(一)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应建立健全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要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强化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积极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四)归口管理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跟踪,跟踪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每2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四、结果运用

(一)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列入全市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库。并在项目申报、人才评价、荣誉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失信处理机制,对申报建设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档案。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五、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衢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