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3-142192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发改发〔2023〕33号 | 统一编号: | ZJHC02-2023-0004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衢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市区燃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联动公式为: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
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指联动周期内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成本(含税)的加权平均值。LNG采购价格,参考“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5%及以上的,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变动幅度未达到5%,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各燃气企业应于联动周期开始前10天将采购合同、发票及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审核确认。经审核,达到联动条件的,由市发改委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气源综合采购价上下浮动超过50%时,市发改委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气企业的消化(留存)比例。
三、配套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市发改委应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价格形势、采购成本等方面的监测,做好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持续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展气源,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市发改委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价格联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发文之后30日起正式执行。《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衢州市区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衢价工〔201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衢发改发〔2023〕33号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衢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