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9146 成文日期: 2023-06-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3〕26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3―0003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6 17: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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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打造四省边际绿色生态桥头堡,为浙江省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衢州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实现全市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建成长效监管体系。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排污口、雨洪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排口清单;12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和“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12月底前,开展排污口和“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排查整治“回头看”,依托“碧水提质”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2023年6月底前印发实施并报市美丽衢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美丽办)。

2.开展三级排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结合2016年和2019年全市排污口、雨洪口排查清单和“碧水提质”应用有关数据,全面摸清各类排口分布及数量、污水(雨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3.建立“一口一档”清单。根据排查掌握的排口底数信息,建立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并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在“碧水提质”应用中进行相应的编码和命名。

4.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对工业区、生活集聚区的雨洪排口应针对性选取晴天、雨天进行监测。在全面掌握排口管网分布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量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开展监测,以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口,确定主要排污问题。

5.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精准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

1.确定排口类别。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大类型;雨洪口分为城镇雨洪排口和其他雨洪排口。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所存在的问题,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并在“碧水提质”应用中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所涉及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散排口,应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整治,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5.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对规范设置的排污口,应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6.开展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治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开展汛期污染防治省级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组织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水土保持和农田退水氮磷拦截工作,为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衢州样板。在龙游县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调查核算试点,建立农业排口与水域关联关系,编制形成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通过禁、限、转、治措施,以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自治和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通过统一的排污口达标排放。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1.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涉生态涉水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优化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口管理。

2.严格规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首先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要求办理涉河涉堤审批手续。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同时,依托“碧水提质”应用场景,基于“源、网、厂、口、河”一张图监管工作思路,按“查、测、溯、治、管”五大模块设计,迭代完善移动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模块。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美丽衢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美丽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住建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负责农贸市场和“六小”行业(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宾馆、洗浴等行业)排口的违法案件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并配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调度考核。市美丽办定期开展督促指导,组织市级对口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部署做好常态化现场核查工作,依法严格落实省级规定。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或管委会管辖区)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总数的30%。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并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与“大禹鼎”推荐挂钩。

(三)强化公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整治方案、工作进展及成效、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做好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入河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时间

本行动方案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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