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的通知(衢应急〔2023〕23号)

发布日期:2023-06-29 15: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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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局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自2023年6月7日起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衢应急〔2023〕23号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