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18 号)

发布日期:2023-06-29 10: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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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衢州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税费征管,促进部门协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全力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切实提升我市税费共治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衢州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争当“两个先行”示范窗口提供更加坚强的税费保障。

二、主要目标

加强协同共治,强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构建更加公平高效、规范有序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费征管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开展税费征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收收入,及时准确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

(二)加强税费征管协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政策咨询服务、专题培训服务、银税互动服务和提示提醒服务,防范纳税缴费政策执行风险。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实机制,推进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全面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电子发票社会化协同应用,不断提升发票使用管理电子化水平。

(四)依法落实纳税前置事项。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对依法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依法不予办理,并将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健全股权变更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

(六)健全涉税注销查验机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受理相关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税务登记注销信息和清税信息。

(七)健全税费信息核查机制。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八)推进社保费协作共治。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与税务机关交互共享社会保险费数据,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九)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人防、林业等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

(十)强化破产涉税处理。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罚款,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破产程序裁定书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破产管理人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十一)构建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

(十二)配合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出具核查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深化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按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衢州市涉税费共享数据目录,商定涉税费数据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具体规则。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大衢州市税收智治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通过接口调用、数据归集、数据应用等服务,实现各相关单位涉税费数据汇聚联通。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涉税费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确保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按需召开专题会议,由市税务局召集,分析研究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督查考评机制。由市税务局牵头,对我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进行跟踪督导,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式方法。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展示我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成效,不断提升税费协同共治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税费协同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