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衢州等级民宿认定程序和日常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文旅通〔2023〕15号)

发布日期:2023-06-29 09: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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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旅局:

为加快等级民宿发展,把衢州民宿打造成为展示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和推动共同富裕的“金名片”,特制定《关于加强衢州等级民宿认定程序和日常监管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加强衢州等级民宿认定程序和日常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关于加强衢州等级民宿认定程序和日常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乡村民宿提质富民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计(2021-2025 年)》要求,为加快等级民宿发展,把衢州民宿打造成为展示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和推动共同富裕的“金名片”,特制定《关于加强衢州等级民宿认定程序和日常监管的实施办法》。

一、等级民宿认定程序

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文化主题民宿的评定按照以下认定程序进行:

1.申请。参评民宿对照《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 33/T2048-2017 ),在自查打分的基础上,通过“民宿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并向当地民宿评定组织递交申请材料:民宿申请表、自查打分表、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推荐。县民宿评定组织受理民宿申请后,1个月内对民宿的申请材料进行对标检查,同时将申报民宿名单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审核,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民宿在“民宿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将材料上报市民宿评定组织。市民宿评定组织受理申请材料的1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民宿进行对标检查,达到标准要求的,以市民宿评定组织名义在市旅游官网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宿评定组织形成审核意见并在“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同时向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材料。

3.初评。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市民宿评定组织报告后,组织专家采取集中汇报、统一评分的形式进行。

4.终评。根据初评结果,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组成评定小组,采取明查、暗访和网评收集的方式分组对民宿进行现场评定检查。现场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评定小组应及时完成问卷、打分表和检查报告。检查未通过的民宿,应根据民宿评定小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民宿整改完成报告后重新审核、检查。

5.审核。检查结束后,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上报材料和检查情况,汇总形成审核意见,并上报省旅游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名单在省旅游民宿产业联合会公众号上公示5天。

6.批复。对于通过审核认定和公示无异议的民宿,省旅游民宿产业联合会做出批准其为相应级别民宿的批复,并报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由省旅游民宿产业联合会授予等级证书和标志牌。

二、等级民宿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的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文化主题民宿日常监管应符合以下几点:

1.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定期召集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研究解决民宿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2.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组织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3.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

4.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指导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督促民宿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7.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多规合一统筹民宿聚集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农村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与监管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无照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必要时报县区(园区)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9.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10.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11. 民宿经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公布。

12. 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约束监督。

13. 加强行业自律,实行部门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