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环境风险总体评估
1.6 事件分级
1.7 预案关联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级专家组
2.3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6 应急联动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协调
4.4 响应措施
4.5 应急扩大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值守保障
6.3 预警保障
6.4 机制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人力资源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10 医疗卫生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7.2 宣传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7.5 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等引发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应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部门需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辐射污染、船舶污染、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健全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职能,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因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1.5 环境风险总体评估
化工行业占我市经济比重较大,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智造新城高新技术园区、巨化片区等区域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交通运输、管道输送过程中易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部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临近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区域性环境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防范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难以满足应急工作需要;部分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污染防治能力相对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放;部分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非法处置等导致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企业排污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防范困难、应对复杂。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处置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衢州供电公司、铁路衢州站、衢州水业集团、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巨化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4)统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5)及时确定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7)指挥、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和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督促市级媒体做好市民避险知识宣传、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可用于应急的储备物资紧急配送工作;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市经信局: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生产供应。
(5)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6)市公安局: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参与高速公路等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物品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7)市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等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等信息;负责受影响区域内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奖励的指导工作。
(10)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参与地质灾害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调查,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服务;负责林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负责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资源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2)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燃气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应急状态下自来水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绿化、绿道建设,燃气设施建设(新建)以及房屋建设导致的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港口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运送以及危险货物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会同事故发生属地有关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调水稀释方案,受污染水体疏导和截流方案;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农村生活水源保障;负责水利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5)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配合做好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
(16)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17)市文旅局:指导督促广播电视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18)市卫健委: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时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9)市应急管理局: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20)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督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2)市综合执法局:参与协调市政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的气象探测数据和天气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现场污染扩散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5)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承担应急区域供电故障抢修任务。
(26)铁路衢州站:负责协调衢州区域内列车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7)衢州水业集团:必要时参加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给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28)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巨化中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救援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承担化学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完善中心的各类设施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标准化建设。
(29)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实际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协助做好属地突发环境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遇预案未明确职责归属的工作事项,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需要临时指派确定。
2.1.4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巨化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同步开展现场应急监测,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国网衢州供电公司、铁路衢州站、衢州水业集团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指导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以上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2.2 市级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市生态环境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职责:为衢州市中长期生态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进展等提供意见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可参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2.3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相应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由渔业行政主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非环境污染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饮用水水源地中断供水)的应急救援由水利和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内河船舶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资源规划、水利、地震、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6)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2.6 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驻衢武警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监控
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方式为“110”和“12345”政务热线。
(2)自然灾害和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调引水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各级水利、住建部门负责。
3.2 预防工作
3.2.1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相关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或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可能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域公众传播,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 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程序相同。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同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先期展开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职能部门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上报省政府。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跨省影响的;
⑤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的应首先向该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该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1)在内河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报告就近的交通运输部门;
(2)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报告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农业农村)部门;
(3)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4)其他特殊情况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出现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时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县(市、区)政府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污染源特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危害扩大。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处置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分为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视情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启动相关地市之间应急联动机制。需要国家、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由县级预案响应,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响应。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级、乡级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2)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支援。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和吸附等物理方法、氧化还原和中和等化学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属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5小时,并对舆论高度关注的信息进行持续动态发布。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召开。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治安维护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8 物资保障
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4.5 应急扩大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预案响应和省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应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我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并编写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决定。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纳入统一的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地方财政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及以上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7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 人力资源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培训和演练,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大、特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需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宣传和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7.3 应急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7.5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衢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事态研判
3.5 应急监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 应急处置
3.8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理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其他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6.2 应急演练
6.3 预案实施
6.4 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衢州市共有8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和9个“千吨万人”水源地。其中黄坛口水库为市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向衢州市区供水;社阳—高坪桥水库、洪畈水库、峡口—白水坑水库、碗窑水库、芙蓉水库、常山港常山水源地、马金溪开化水源地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各饮用水水源地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或造成取水中断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衢州市政府针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预案是编制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核心依据,县级预案是相关县(市、区)涉及水源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指导性预案,包括县级应急预案和相关供水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由县级政府负责编制。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当省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省级预案要求。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衢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衢州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衢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衢州水业集团及相关县(市、区)政府。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本级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响应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响应或终止;研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负责现场具体指挥协调,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可用于应急的储备物资紧急配送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关停、整治污染企业。
(5)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协助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指导属地财政做好当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保障工作。
(7)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应急期间停水、减压供水、闭路供水、备用水源启用、自来水净化等,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8)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保障应急国省干线公路畅通;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负责有关船闸的开闭、航道调整等水上运输秩序的维护。
(9)市水利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利用水利工程对污染团拦截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指导或采取措施防止畜禽中毒、发病情况扩散。
(11)市卫健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上报和通报管网末梢水应急监测结果;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人员救治保障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13)市应急局: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协调指导可用于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装备和救灾物资调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营救和火灾扑救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16)衢州水业集团: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储备涉及的常规应急物资。
(17)相关县(市、区)政府: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率先组织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调运应急物资、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
2.3.1 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衢州水业集团、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3.2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2.3.3 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对事故所在区域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3.4 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2.3.5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开展舆情管控和引导,及时查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媒体向社会公布事件处置进展状况,安抚群众恐慌心理,提醒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宣传节水知识,维护社会稳定。
2.3.6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环境监测、水环境修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饮用水安全、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 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级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置。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当发生一般等级事件由县(市、区)级启动当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件或事件影响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范围时,启动本预案。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用事业以及供水单位等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或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包括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政务热线、网络举报等途径获取信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通过对水库水体指标监测获取非点源事故信息;通过对水库水体色度、藻密度、水体溶解氧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按照水源保护日常巡查情况,及时发现水质异常信息;枯水期河流流量骤减、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的民宿、农庄违法排污等情况,有关单位将信息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通过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属地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
3.2.2 启动条件
(1)蓝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黄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250米的陆域或水域。
(3)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或水域。通过监测发现,上游连接水体出现颜色或气味等感官性状异常,或出现死鱼等生物毒性异常现象,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4)红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陆域或水域。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内水体出现颜色或气味等感官性状异常,或出现死鱼等生物毒性异常现象,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预警,并决定是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4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
(2)黄色预警措施
除采取蓝色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②舆论引导。准确发布事态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视自来水出厂水水质情况对取水用户发布预警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橙色预警措施
除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下达启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命令。
②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开展相关工作。
③加强信息监控,核实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4)红色预警措施
除采取蓝色、黄色和橙色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准备。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
②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③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当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上报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应立即拨打110或12345政务热线。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水源地环境事件的,水源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涉及黄坛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3.2 信息报告程序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等报送事件信息;接报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通报。
(2)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本预案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市生态环境局先于相关县(市、区)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要求相关县(市、区)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5)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相关县(市、区)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经造成城区大面积停止供水事件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③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3.3 信息通报程序
(1)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区域的,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3.3.4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初报。指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4 事态研判
事故点下游沿溪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溪河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5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污染物情况、事发地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3.5.1 应急监测程序
预警发布后,浙江省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主要应急监测单位,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事件处置初期,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监测方案,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事件处置中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及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停止应急监测,并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应急监测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市、县(市、区)相关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
3.5.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特征污染物情况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等,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单位、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适用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确定现场处置措施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指令各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设备,在最短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根据不同污染事件和污染特征,如化学性污染事件、生物性污染事件、水华性污染事件、农业面源污染、极端水文条件等,采取不同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以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如已引发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的,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3.7.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3.7.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7.4 供水安全保障
各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情况,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若停止供水,市应急指挥部应启动相关供水应急预案。暂停供水期间,可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5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事发水源地相关政府单位及附近成员单位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
3.7.6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由启动响应的政府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8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5)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6)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7)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8)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使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1)事故泄露的危险化学品,可回收利用的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回收,直至危险化学品危害全部消除;
(2)事故后水库水质,由浙江省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直至水质达到事故前平均水平;
(3)事故后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专业单位消除,直至水质达到饮用水源取水要求,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针对事故现场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专业单位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也可将部分污染物导流到其他区域并做好污染物清除。
4.2 事件调查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对于初步认定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4.4 善后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的场所清理净化、废物处理、后续影响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联络体系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明确参与单位、救援保障任务部门、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和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5.2 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5.3 物资保障
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水源地管理机构要有针对性配置指挥、监测、防护、处置等应急设备。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达到额定储存数量。在流域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点,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和应急设施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物资。
5.4 经费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管理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5 其他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的车辆。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在水源地建设内容、有关政策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更新修订本预案,同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6.2 应急演练
预案演练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委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承办。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衢州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6.4 名词术语解释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衢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本级
2.2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
管委会
2.3 乡镇(街道)
2.4 社会组织、村社(网格)和公众
3 应急准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信息传播
4.4 联合会商
5 灾害分类与应急处置
6 应急信息的报送、发布
7 应急终止
8 后期处置
9 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和培训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本预案所指的气象灾害,是指《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所列的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先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防御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1.4.3 分类管理,属地为主
本预案以气象预警信号为预案启动标准,将影响我市的十四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划分为9类事件,分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按不同气象灾害,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机制,强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各部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台风、暴雨、干旱、霾、低温雨雪冰冻(暴雪、道路结冰、低温)天气分别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和处置,强对流(雷电、强对流大风、短时强降水、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霜冻、大风等灾害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应对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市应急局负责台风、暴雨、干旱、低温雨雪冰冻、强对流天气防御、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救助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气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处置方案(见附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2.2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
参照市级做好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编制处置方案,构建气象灾害县乡村高效协同治理体系。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2.3 乡镇(街道)
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气象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4 社会组织、村社(网格)和公众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
村社(网格)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等工作,提升村自为战能力,做好本区域的灾害防御和先行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 应急准备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衢州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结合天气过程加强发布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普宣传,结合实际做好公众防御指引。
进入气象灾害多发时期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高温报告、冷空气消息、强对流天气等各类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全社会应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应急值守,强化隐患排查及整改,做好灾害应对、救援和处置等各项准备工作。
社会组织与公众可通过收听、收看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按照《衢州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做好生活工作安排、必需品储备等应对气象灾害的各种准备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严密监测、滚动预报、及时报告,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部署和应急指挥的决策服务工作。
4.2 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市、区)气象台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按照属地化原则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执行《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8〕70号)的规定。
4.3 信息传播
各级各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通过有效渠道分发给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和重点管理对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要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责任。列入衢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网发布渠道的网络发布、应急广播发布、电视发布、电子显示屏发布和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发布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责任。
4.4 联合会商
当预报可能出现暴雨、台风、低温雨雪冰冻、持续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时,根据影响程度,由市应急局或市气象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商,研判灾害影响、部署防御工作。
5 灾害分类与应急处置
当收到气象预警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等信息。
(1)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按照《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衢州市极端强降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按照《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2)低温雨雪冰冻(暴雪、道路结冰、低温)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按照《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按照《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3)高温、大雾、寒潮、大风、霜冻、强对流(雷电、强对流大风、短时强降水、冰雹)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根据不同灾种的不同级别进行应急处置。重大气象灾害应按照《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4)霾的应急处置,按照《衢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组织指挥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按照《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6 灾情信息的报送、发布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衢州市自然灾害防御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因气象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市应急局应组织向社会发布灾情等相关信息。各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应以市应急局统计数据为准。
7 应急终止
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并且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时,各单位可视情况终止应急状态。
8 后期处置
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按照衢州市自然灾害防御有关规定,由相关责任部门根据需要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征用补偿、恢复重建等工作。
气象部门按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效益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局。
鼓励单位和公众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气象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保险理赔等工作。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气象灾害及其预警、应急知识纳入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9.2 应急演练
本预案纳入全市防灾减灾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升监测预警、风险研判、指挥联动、应急处置等能力,实现联动机制与措施的有效衔接。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衢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06〕118号)同时废止,由市气象局、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表
衢州市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处置表
1.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各级各部门应急处置职责 | 执行《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
2.暴雪、道路结冰、低温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各级各部门应急处置职责 | 执行《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3.强对流(雷电、强对流大风、短时强降水、冰雹)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应急处置目标 | 1.预警信息迅速、有效传播; 2.各级各部门快速联动; 3.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 4.处置信息、灾情信息及时上报。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级各职能部门 | 1.到岗值守,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2.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工作,监督各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前期应急处置措施; 4.气象部门每周发布天气分析预测,提出强对流出现的可能性;短期(前1—3天)加强对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滚动预报。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气象局 | 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 | 密切监测强对流天气情况变化,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 | |
市应急局 | 提醒各有关部门、行业做好防范应对措施,做好灾害影响升级的应急准备。 | 配合建筑主管等专项监管部门督促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企业采取停业等措施;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时,组织开展强对流天气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
市住建局 | 开展对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的安全排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开展对危房、临时住房的安全排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指导全市物业做好防灾避灾准备。组织、指导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古树名木和易倒伏树木的支撑和加固工作。 |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加强对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的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的隐患点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立警示标志。对危旧房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指导全市物业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组织、指导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古树名木和易倒伏树木的支撑和加固工作。 |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及时组织对在建工地临时用房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指导做好危旧房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加强人员值守,开展巡查工作,组织、指导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倒伏树木的清理或扶正工作。 | |
市综合执法局 | 加强对广告牌等职责管理范围内相关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 | 组织人员对广告牌进行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 对丢失的下水井盖处要做好警示标志,做好倒伏广告牌的清理工作。 | |
市农业农村局 | 指导农户做好大风防御和农业生产自救措施,加固大棚。 | 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 | 对重点地段和重点位置派出专人进行技术指导,全力防范强对流天气造成的灾害,及时统计灾情损失;做好农户受灾后的善后安抚工作。 | |
市公安局 | 加强巡逻,做好因大风,雷电引起的事故处理工作;派出人员,对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对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对交通指示牌,监控杆等交通设施做好加固维护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和组织。 | 加强对城市治安的监管监控,预防因为强对流天气可能发生社会治安管理事件。 | 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关闭高速公路等措施;组建队伍,开赴灾害发生地,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人员疏导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灾害调查。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加强对车站、码头、船舶等运行的安全管理,及时向船舶、码头、渡口等涉水单位发出预警,视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船舶疏散转移避风,落实水上浮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 | 及时向船舶、码头、渡口等涉水单位发出预警,立即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船舶疏散转移避风,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措施,加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及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 及时向船舶、码头、渡口等涉水单位发出预警,立即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船舶疏散转移避风,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
市文旅局 |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采取调整旅游线路和关闭高风险游乐项目等措施。 | 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暂停一切文旅户外活动,必要时关停A级景区,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等服务工作。 | ||
市教育局 | 加强对教育系统雷电、大风天气的安全监管,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 加强对教育系统雷电、大风天气的安全监管,按照要求采取停课措施。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组织人员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 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 ||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 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 | 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及时应对因雷击产生的停电事故。 | 组建抢修队伍,保障车站、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的用电,特别注意户外抢修应在强对流天气结束后进行,以保障抢修人员人身安全。 | |
华数集团 | 启动气象预警信息数字电视全频道发布,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南。 | 滚动播发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 | ||
通信运营商 | 加强基站设施运行状况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准备工作。 | 1.落实应急抢修,保障群众生活通讯通畅; 2.做好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推送工作。 | ||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在建工地等做好强对流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防御知识宣传。 | |||
各级政府职责 | 各县(市、区)政府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强对流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防御知识宣传,指导公众有序、科学避险。 | ||
乡镇(街道) | 1.及时将预警信息传播至辖区内相关责任人; 2.提醒做好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对。 | 1.实施辖区孤寡老人的救助; 2.开放街道及社区避灾场所; 3.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向避灾场所转移。 | ||
社会单位 | 做好本单位人员、设施及重点防范部位的雷电、大风、短时强降水、冰雹等天气防御工作。 | 必要时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人员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抢险救助; 景区单位停止一切游客户外活动,必要时实施关停。 | ||
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天气信息,减少外出和户外活动。 | 尽可能减少外出,避免发生意外。 |
4.高温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橙色预警信号 | 红色预警信号 | |
应急处置目标 | 1.天气及防御工作信息及时公开发布; 2.室外露天工作者得到有效保护,学校安全教学; 3.公共纳凉场所对外开放; 4.孤寡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必要救助; 5.城市运行正常、社会稳定。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级各职能部门 | 1.到岗值守,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2.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的高温天气防御工作。 | |
市气象局 | 1.做好气温监测、预报,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更新发布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每小时自动更新温度实况信息; 2.加强与部门(单位)的信息互通和联合会商,加大相关防御知识宣传。 | 1.每3小时更新发布短时临近预报,每小时自动更新温度实况信息; 2.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应急局 | 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适时启动森林防火应急响应,实施高温应急处置工作。 | |
市住建局 | 根据相关规定督促市政、园林等管理养护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限制户外连续工作时间,做好施工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场所的水、电等设备、设施检修工作。落实城市绿化高温天气灾害应对和处置工作。 | 督促市政、园林等管理养护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水、电等设备、设施检修工作。落实城市绿化高温天气灾害应对和处置工作。 | |
市综合执法局 | 负责组织沿街商铺开展“送清凉”等公益活动。 | ||
市农业农村局 | 落实农业高温天气灾害应对和处置工作,加强水稻、果蔬、畜禽、水产品生产指导和监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 及时了解掌握受灾情况,积极应对并开展抗灾救灾。 | |
市水利局 | 加强河湖水量监测,及时做好抗旱、调蓄工作。 | ||
市公安局 | 1.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发布针对高温天气安全行驶注意事项; 2.会同应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 ||
市交通运输局 | 1.加强对各大客运站点高温安全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送清凉”等公益活动; 2.根据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限制户外连续工作时间。 | 1.加强对各大客运站点高温安全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送清凉”等公益活动; 2.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人员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限制户外连续工作时间。 | |
市发改委 | 负责协调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分配,采取错峰用电措施。 | ||
市教育局 |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工作,停止高温时段非必要的户外教学活动。 |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工作,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必要时学生停课。 | |
市民政局 | 1.加强福利院安全巡查; 2.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属地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高温救助工作,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自愿进入救助管理站,实施有效救助。 | ||
市卫健委 | 加强对高温中暑的监测,做好相应救治准备。 | 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病患。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经信局 | 配合应急管理局指导园区企业做好劳动者高温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 | |
市商务局 | 统筹协调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 | |
市人力社保局 | 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工资津贴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和火灾应急响应。 | 加强灭火救援和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实施灭火行动。 | |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 加强高温天气对城市经济运行影响监控,启动高温用电应急预案,采取用电避峰措施,优先确保居民和重要部门用电。 | 落实应急抢修,确保用电供给和安全。 | |
市城投集团 | 协调落实涉及区域供水等工作,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 协调落实涉及区域供水等工作,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 |
市新闻传媒中心 | 组织落实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传播高温灾害预警信息、天气实况等信息,引导公众科学应对高温,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 |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频次播发气象预警和提示信息,道路交通、用水用电等民生信息。 | |
华数集团 | 及时通过应急大喇叭、户外显示屏等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南。 | 通过应急大喇叭、户外显示屏等滚动播发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 | |
通信运营商 | 加强基站设施运行状况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准备工作。 | 1.落实应急抢修,保障群众生活通讯通畅; 2.做好高温天气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推送工作。 | |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在建工地等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防御知识宣传。 | ||
各级政府职责 | 各县(市、区)政府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高温天气防御知识宣传,指导公众有序、科学避暑。 | |
乡镇(街道) | 1.实施辖区孤寡老人的救助; 2.督促独居老人直系亲属履行服务义务; 3.开放社区纳凉场所; 4.组织沿街单位开展“送清凉”等公益活动。 | 开放纳凉场所,组织志愿者开展“送清凉”等帮扶救助活动。 | |
社会单位 | 做好本单位人员、设施及重点防范部位的高温天气防御工作,积极参与“送清凉”等公益活动。 | ||
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高温天气信息,减少外出和户外活动,就近纳凉,科学开展防暑降温工作。 | 尽可能减少外出。 |
5.寒潮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应急处置目标 | 1.农作物与林业树木得到必要防护; 2.孤寡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必要救助; 3.城市运行正常、社会稳定。 | 1.农作物与林业树木防护措施到位,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2.孤寡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必要救助; 3.城市运行正常、社会稳定。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级各职能部门 | 1.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2.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工作,监督各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前期应急处置措施。 | 1.到岗值守,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2.及时发布各种预警及处置信息,实时更新。 | |||
市气象局 | 做好气温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温度实况信息。 | 增加气象信息发布频次,做好后期气象发展研判。 |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增加气象信息发布频次。 | |||
市应急局 | 关注气象信息,做好灾害影响升级的应急准备。 | 提醒各有关部门、行业做好防范应对措施,做好采取应急救援的准备。 |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时,协同涉灾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农业农村局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指导喜温作物及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等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的防寒保暖、防霜冻、冰冻、加暖措施。研判后期情况,对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割或采摘上市。 | ||
市资源规划局 | 关注预警信息,做好防寒准备。 | 对经济林木、林木种苗基地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 ||||
市住建局 | 关注预警信息,做好防寒准备。 | 组织、指导绿化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树木、城市绿化设施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 组织、指导绿化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园林树木和城市绿化设施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
市教育局 | 向学生及家长发布提醒信息,注意防寒保暖。 | 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停止相关户外活动。 | 落实校园各项防冻措施,必要时学校采取停课或提前放学措施。 | |||
市民政局 | 关注预警信息,做好防寒准备。 | 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属地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实施有效救助。 | ||||
市发改委 | 关注预警信息,准备防寒物资。 | 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级防寒救灾物资;会同市场监管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开展市场价格巡查,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 ||||
市商务局 | 统筹协调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 | ||||
市新闻传媒中心 | 启动气象预警信息数字电视全频道发布,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南。 | 滚动播发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 | ||||
华数集团 | 及时通过应急大喇叭、户外显示屏等播发寒潮预警信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南。 | 通过应急大喇叭、户外显示屏等滚动播发寒潮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 | ||||
通信运营商 | 加强基站设施运行状况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准备工作。 | 1.落实应急抢修,保障群众生活通讯通畅; 2.做好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推送工作。 | ||||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在建工地等做好寒潮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防御知识宣传。 | |||||
各级政府职责 | 各县(市、区)政府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寒潮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寒潮天气防御知识宣传,指导公众有序、科学防寒。 | ||||
乡镇(街道) | 1.实施辖区孤寡老人的救助; 2.督促独居老人直系亲属履行服务义务; 3.组织沿街单位开展“送温暖”等公益活动。 | 开放避灾救助场所,组织志愿者开展“送温暖”等帮扶救助活动。 | ||||
社会单位 | 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分发工作,做好防寒物资准备。 | 对企业员工发放保暖物品,提醒做好防寒保暖,遇到灾情时上报所在辖区街道,提请帮助。 | ||||
公众 | 积极收听气象信息,准备防寒物资。 | 减少外出,必要时请求村(社区)帮助。 |
6.霜冻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
应急目标 | 农作物与林业树木得到必要防护。 | 农作物与林业树木防护措施到位,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农业、林业部门相关气象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防御指导。 | ||
市农业农村局 | 提醒农户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提供技术指导。 | 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指导农户开展农作物的防霜冻措施。 | |
市住建局 | 监督、指导绿化管理部门落实古树名木、不耐寒树木的防霜冻措施。 | ||
市资源规划局 | 落实林区树木、珍稀树种的防霜冻措施。 | ||
各级政府职责 | 各县(市、区)政府 | 组织、指挥、协调辖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霜冻天气防御工作。 | |
乡镇(街道) | 做好辖区内农、林业霜冻防护工作。 | ||
社会单位(农、林业) | 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分发工作,做好本单位寒潮防护。 | ||
公众 | 关注预警信息,做好霜冻防护。 |
7.大风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应急处置目标 | 1.预警信息有效传播; 2.各级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3.城市运行正常、社会稳定。 | 1.危房、在建工地、大型广告牌等易受大风影响建构筑物得到加固; 2.珍贵树木、大棚等得到加固; 3.城市运行正常、社会稳定。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级各职能部门 | 1.到岗值守,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2.气象部门加强监测,提前发布大风消息; 3.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工作,监督各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前期应急处置措施; 4.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 ||||
市气象局 | 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 | 密切监测天气情况变化,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增加预警信息覆盖面。 | ||||
市应急局 | 提醒各有关部门、行业做好防范应对措施,做好灾害影响升级的应急准备。 | 配合建筑主管等专项监管部门督促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企业采取停业等措施。出现重大社会影响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市住建局 | 开展对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的安全排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组织开展对危房、临时住房的安全排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指导全市物业做好防灾避灾准备。组织、指导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古树名木和易倒伏树木的支撑和加固工作。 |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加强对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的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的隐患点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对危旧房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指导全市物业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组织、指导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古树名木和易倒伏树木的支撑和加固工作。 |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及时组织对在建工地临时用房人员进行安全转移,协调其它部门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视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对危旧房人员进行安全转移,协调其它部门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指导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倒伏树木的清理或扶正工作。 | |||
市综合执法局 | 加强对广告牌安全隐患的排查。 | 组织人员对管理范围内设施的易坠落物进行清理,对广告牌进行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 加强人员值守,做好广告牌的快速清理工作。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农业农村局 | 指导农户做好大风防御和农业生产自救措施;加固大棚。 | 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 | 对重点地段和重点位置派出专人进行技术指导,全力防范强对流天气造成的灾害,及时统计灾情损失。做好农户受灾后的善后安抚工作。 | ||
市公安局 | 加强巡逻,做好因大风引起的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对交通指示牌,监控杆等交通设施做好加固维护工作。 | 加强对城市治安的监管监控,快速处理因大风引起的治安事件。 | 增加警力,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关闭高速公路等措施;组建队伍,开赴灾害发生地,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人员疏导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灾害调查。 | |||
市交通运输局 | 做好交通疏导和组织;加强对车站、码头、船舶等运行的安全管理,及时向船舶、码头、渡口等涉水单位发出预警,视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船舶疏散转移避风,落实水上浮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 | 及时向船舶、码头、渡口等涉水单位发出预警,立即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船舶疏散转移避风,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措施,加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及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 停止船舶运行,迅速调配交通运输力量,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做好遇险船舶的搜救工作;及时向船舶、码头、渡口等涉水单位发出预警,立即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船舶疏散转移避风,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 |||
市文旅局 |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指导企业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采取调整旅游线路和暂停高风险游乐项目等措施。 | 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暂停一切文旅户外活动,必要时关停A级景区,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等服务工作。 | |||
市教育局 | 加强对教育系统大风天气的安全监管,宣传大风防御知识。 | 督促学校做好大风防御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学生防御大风灾害和避险逃生知识宣传教育;已受大风影响的区域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组织人员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 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 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 | 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及时应对因大风产生的停电事故。 | 组建抢修队伍,保障车站、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用电,特别注意户外抢修应在大风过程结束后进行,以保障抢修人员人身安全。 | ||
市新闻传媒中心 | 启动气象预警信息数字电视全频道发布,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南。 | 滚动播发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 | ||||
华数集团 | 及时通过应急大喇叭、户外显示屏等播发大风预警信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南。 | 通过应急大喇叭、户外显示屏等滚动播发大风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 | ||||
通信运营商 | 加强基站设施运行状况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准备工作。 | 1.落实应急抢修,保障群众生活通讯通畅; 2.做好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推送工作。 | ||||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在建工地等做好大风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防御知识宣传。 | |||||
各级政府职责 | 各县(市、区)政府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风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信息监控; 3.组织开展防御知识宣传,指导公众有序、科学避险。 | ||||
乡镇(街道) | 1.及时将预警信息传播至辖区内相关责任人; 2.提醒做好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对。 | 1.实施辖区孤寡老人的救助; 2.开放街道及社区避灾场所; 3.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向避灾场所转移。 | ||||
社会单位 | 做好本单位人员、设施及重点防范部位的大风防御工作。清理高空杂物,预防坠落。 | 必要时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人员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抢险救助。 | ||||
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天气信息,减少外出和户外活动。 | 尽可能减少外出,避免发生意外。 |
8.大雾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应急处置目标 | 1.各大路口显示屏显示大雾预警信息及防范措施; 2.城市交通运转正常。 | 1.驾驶员收到短信信息,提醒注意行车安全; 2.重要路口人员值守,保证交通运行正常。 | 1.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2.高速高架必要时采取限流措施; 3.城市秩序正常,社会稳定。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级各职能部门 | 1.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2.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工作,监督各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前期应急处置措施。 | 1.到岗值守,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2.及时发布各种预警及处置信息,实时更新。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加强部门信息互通。 | |||
市应急局 | 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应急准备。 |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时,协同涉灾主管部门开展大雾天气的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 |||
市公安局 | 1.通过各种渠道向驾驶员发布相关路况信息,注意能见度变化; 2.加强对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做好交通疏导和组织。 | 1.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为滞留人员疏导提供交通保障;通过各种渠道向驾驶员发布相关路况信息,提醒公众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播发警告,视情况采取临时管制措施,限制车流量。 | 1.对相关高速公路采取车流、车速限制措施; 2.必要时封闭相关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
市级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1.及时发布大雾安全通知,督促公路、公交、船舶等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2.及时向船舶发出预警,督促船舶落实雾航安全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航。 | 及时向船舶发出预警,视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督促船舶落实雾航安全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航。 | 采取特别管制措施要求特种车辆停止运营、船舶停航、停渡,组织力量做好灾害救助任务。 | |
市教育局 | 及时了解天气信息,通知学校、幼儿园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
华数集团 | 按照全媒体发布工作的要求,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 ||||
通信运营商 | 按照全媒体发布工作的要求,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 ||||
各级政府职责 | 各县(市、区)政府 | 1.组织、指挥、协调辖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雾天气防御工作; 2.加强对交通道路行业的信息监控。 | 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应对可能出现的交通紧急情况。 | ||
乡镇(街道) | 做好辖区内居民的大雾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 视情况安排人员协助交通警察部门引导车辆行人通行。 | |||
社会单位 | 提醒员工上下班注意安全。 | 必要时调整上班时间,预防员工上下班路上出现交通事故。 | |||
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天气信息,减少外出和户外活动,注意交通安全。 | 尽可能减少外出。 |
9.霾灾害处置一览表
分类分级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各级各部门应急处置职责 | 执行《衢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
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专家咨询机构
2.3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3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3.1 事件分级
3.2 应急响应行动
3.3 应急信息与宣传工作
3.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 应急保障
5 后期处置
5.1 救济救灾
5.2 灾情核查
5.3 灾后恢复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6.2 应急演练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提高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本市以外发生,可能影响本市正常运行的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程度地防御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宗旨,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应对合力。
强化基层,提高能力。建立以预警为先导的基层属地化快速响应机制,发挥基层力量,认真抓好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提高基层防灾避灾能力。
数字赋能,高效应对。全面提高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数字化水平,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高效应对。加强防御和处置雨雪冰冻灾害的技术研究,提高科学应对灾害的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依托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设立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雨雪冰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必要时,适当增加相应副指挥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机关工委、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衢通集团、市城投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银保监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华数集团、国网衢州供电公司、铁路衢州站、衢州机场公司、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增加相应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市指挥部工作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组建防范和应对雨雪冰冻灾害专家咨询机构,开展雨雪冰冻灾害重要信息会商、应急处置及评估、灾害调查等工作。
(4)负责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并决定启动、结束应急响应,发布救灾相关指令。
(5)负责协调和安排驻衢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民间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上级和外地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负责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负责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8)负责向社会公告灾情信息及防灾救灾宣传。
(9)视灾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0)执行上级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1)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衢州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家库,建立防范和应对雨雪冰冻灾害专家咨询组,参与雨雪冰冻灾害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处置评估等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2.3 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和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设立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防御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在建工地、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的领导,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3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雨雪冰冻灾害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级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指挥部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指挥部。县(市、区)指挥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市响应等级相衔接,雨雪冰冻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3.1 事件分级
3.1.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两个以上县(市、区)较大范围(或三分之一气象指标站)24小时内将出现或实况已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并将持续:
(1)积雪深度达3厘米以上;
(2)伴有降雨(雪)天气或路面已经有积水(雪),气温将持续6小时以上低于零下2℃;
(3)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5℃以下,或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5℃以下并将持续;
(4)市指挥部认为应该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3.1.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两个以上县(市、区)较大范围(或三分之一气象指标站)24小时内将出现或实况已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并将持续:
(1)积雪深度达6厘米以上;
(2)伴有降雨(雪)天气或路面已经有积水(雪),气温将持续12小时以上低于零下2℃;
(3)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8℃以下,或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8℃以下并将持续;
(4)市指挥部认为应该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3.1.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两个以上县(市、区)大范围(或三分之二气象指标站)24小时内将出现或实况已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并将持续:
(1)积雪深度达10厘米以上;
(2)已经出现道路结冰,预计低温和降雨(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
(3)市指挥部认为应该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3.1.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两个以上县(市、区)大范围(或三分之二气象指标站)24小时内将出现或实况已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并将持续:
(1)积雪深度达15厘米以上;
(2)已经出现道路结冰,预计低温和降雨(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出现严重影响交通的道路结冰,并将持续;
(3)市指挥部认为应该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雨雪冰冻灾害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市应急管理、气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防御通知,视情况连线有关县(市、区)指挥部进行动员部署。
(3)市气象局每日16时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铁路衢州站、衢州机场公司每日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影响情况和工作动态。
(4)市级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报告工作动态。
(5)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指挥部每日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3.2.2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雨雪冰冻灾害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市应急管理、气象、住建、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发改、经信、文旅、电力等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参加,并视情况连线有关县(市、区)指挥部。
(3)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衢州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指挥部,其他成员按要求进驻。
(4)市气象局每日16时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铁路衢州站、衢州机场公司、市城投集团、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每日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影响情况和工作动态。
(5)市级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报告工作动态。
(6)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指挥部每日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送。
3.2.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雨雪冰冻灾害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市应急管理、气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发改、经信、商务、文旅、电力、通信、铁路、机场等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发布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指挥部参加。
(4)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指挥部,其他成员按要求进驻。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日8时、16时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铁路衢州站、衢州机场公司、市城投集团、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影响情况和工作动态。
(7)市级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报告工作动态。
(8)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指挥部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送。
3.2.4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市应急管理、气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发改、经信、商务、文旅、综合执法、电力、通讯、铁路、机场等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发出全力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全体成员和各县(市、区)指挥部参加。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全体成员进驻市指挥部。
(6)市气象局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铁路衢州站、衢州机场公司、市城投集团、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影响情况和工作动态。
(7)市级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报告工作动态。
(8)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指挥部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送。
3.3 应急信息与宣传工作
3.3.1 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抗雪防冻工作动态;市、县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统一审核和发布灾险情,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指挥机构,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
3.3.2 信息发布。抗雪防冻工作方面的公众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当灾情可能有较大变化或威胁增大的趋势出现时,按分管权限,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及雨雪冰冻情况,引导市民以及社会团体,按照抗雪防冻工作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处置,共同做好抗雪救灾工作。
3.3.3 舆情应对。在应对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各类动态信息,让社会各界了解关注灾情变化和应对进展,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3.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指挥部根据雨雪冰冻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当市气象部门解除有关预警信号,相关灾害影响趋于结束,经过研判应急响应状态终止,转入常态管理。
(3)各县(市、区)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和当地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后,受灾地区应当组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减轻雨雪冰冻灾害对市民生活以及城市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领域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针对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组织落实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突击队伍,并配置抢险装备和物资。抗雪防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资金按规定使用。
各县(市、区)指挥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好应急保障。
5 后期处置
5.1 救济救灾
各级政府和应急、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2 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林业、工矿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5.3 灾后恢复
发生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损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预警防御、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市政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6.2 应急演练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09〕9号)同时废止,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衢州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工作联络员,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雨雪冰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共同拟定防御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实施市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对外宣传报道,督促、指导市级新闻媒体做好全社会参与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的舆论宣传;组织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的典型事迹。
市委网信办: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委机关工委:负责宣传、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与道路积雪清理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报道雨雪冰冻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在市指挥部、市气象局发出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加大雨雪冰冻防御和应急知识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指导各地除雪抗冻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抗雪防冻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力和天然气保供工作;负责全市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和紧急配送;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价格监测,必要时提出动用商品储备平抑市场价格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商品价格,维护社会稳定。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抗雪防冻工业用盐的组织供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御和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调配等。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教育系统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对师生加强防御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安全教育;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严禁在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大规模户外活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极端天气时停课等应急措施;做好因雨雪冰冻灾害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必要时,协调安排学校作为群众应急避难场所。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妥善处置因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救助、救济和捐赠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各级政府部门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引导和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灾前防灾、减灾,灾中防灾、救灾,灾后重建等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防御雨雪冰冻灾害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因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技术支撑、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工作;负责林业防御雨雪冰冻灾害、影响信息收集、灾情调查、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雨雪冰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导致的有毒有害废物外泄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明确污染源的类别,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做好有毒有害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园林绿化设施、建筑施工工地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除雪除冰行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燃气供应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和指导人员、物资等运力保障工作;加强干线公路通阻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应急调度等工作;加强通航水域水上运输管理;督促在建交通工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水库、农村供水工程等水利设施的抗雪防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种养业防冻抗雪技术要领宣传,指导种养大户、农民开展防范和灾后自救工作;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农药等储备;监督、指导农家乐防御雨雪冰冻灾害;负责雨雪冰冻灾害对农业灾情影响信息收集和灾情调查核实。
市商务局:负责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市场监测等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市文旅局:负责向旅游企业发布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组织指导A级景区、旅行社、涉旅企业等做好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疏散转移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灾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特别是临时性避难场所的卫生指导,避免发生疫情;指导、督促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牵头组织、协调全市雨雪冰冻灾害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危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应对雨雪冰冻灾害;承担较大及以上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
市体育局:负责做好所属体育场馆的抗雪防冻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落实体育场馆作为受灾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避难人员的安置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城区沿街各单位、商户开展门前及周边区域的除雪、除冰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协调雨雪冰冻应急救援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雨雪冰冻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
衢通集团:负责指导各经营单位做好防雪抗冻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辖运输企业和营运道路、在建工程、客运场站、码头等责任单位落实防雪抗冻安全措施,组织应急抢险。
市城投集团:负责管理范围内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新建供水设施防冻措施,提高存量设施防冻能力;按要求落实并做好抗雪防冻应急抢险物资、机具设备和应急抢修队伍等准备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雨雪冰冻灾害情况,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参加重大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市气象局:负责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为市指挥部启动、调整和终止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市银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参保标的物的损失理赔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负责做好防御雨雪冰冻灾害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用电供应;启动应急发电机,做好大电网危急状态下的紧急备用;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尽快恢复电网的安全正常运行。
铁路衢州站: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妥善安置并组织动力疏散因灾滞留旅客;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防御雨雪冰冻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铁路运输情况。
华数集团:负责向市民提供抗雪防冻相关信息、温馨提示等综合信息服务。
衢州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机场除雪除冰工作,保证航班安全起降;维护航空运输秩序,妥善安置因灾滞留旅客;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航空运输。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航空运输情况。
衢州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衢州境内担负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宣传、新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