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MB0R57773W/2023-139350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发布机构: | 市营商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营商发〔2023〕8号 | 统一编号: |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营商办,智造新城、智慧新城: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信用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水平,主动引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信用,更好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决定在全市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营商环境“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服务”活动,推动行政处罚与信用修复联动,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健全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监管工作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不断提升“信用衢州”城市品牌形象。
二、工作目标
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主动告知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及信用修复相关规定,2023年8月底前实现新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两书同达”主动告知制度
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发放《衢州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见附件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在送达“两书”过程中,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两书”送达完成后,企业应填写《衢州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交予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修复条件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开展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宣传
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本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推广落实,在信用门户网站和各行政单位官方网站公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及《“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在线修复流程》(见附件3),通过微信公众号、会议、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减少违法行为,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培训,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修复申请的失信主体,实现“应修尽修”“政策应宣尽宣”,新增失信主体实现“处罚即告知”,确保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有修复意愿且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
(三) 提高信用修复审核效率
信用修复主管部门收到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予以补正。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行政处罚严重程度,为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创造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培育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是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衔接,灵活采取短信、电话、信函、集中培训等方式,8月底前向存量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告知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并做好新增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要将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本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要随机对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市营商办将不定期对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对部门月度、年度考核,确保全面落实信用修复告知制度。
附件:1.衢州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2.衢州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
3.“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在线修复流程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