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高〔2022〕44号)

发布日期:2023-05-17 15: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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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7日



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制

(一)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和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二)经当地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三)本办法指的创新券,由企业或创业者先行支付全部服务款项,创新券抵用部分,由企业或创业者在线提交兑付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定期兑现。

(四)衢州市市级创新券由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逐步推动创新券在四省九地市通用通兑。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创新券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支持对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备案并取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未被撤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的企业。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及时进行年度评价,并提交评价信息的企业或取得相应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四)“四色”管理培育库企业。列入衢州市“四色”管理培育库的企业。鼓励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进入“四色”管理培育库。“四色”管理培育库每季度更新一次,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在季末25日前进行更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上述企业及创业者与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无隶属、共建等关联关系。

三、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40%给予补助;

(二)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分析评价、技术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40%给予补助;

(三)专项审计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40%给予补助;

(四)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40%给予补助;支持通过“四省边际共享专区”平台购买此类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五)财务咨询费。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合理归集,提供财务咨询等,5000元以内全额抵扣,超过5000元部分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六)鼓励在全国开展跨区域创新券推广应用。市外创新载体也可通过“四省边际共享专区”“浙江科技大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注册成为衢州市级载体,接收创新券。

四、申领与兑现
    (一)创新券采用自主申领和集中兑现的方式。依托“四省边际共享专区”“浙江科技大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申请领用、兑现创新券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凭营业执照、承诺书、相关科技型企业身份等注册,创业者凭身份证等注册,并根据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二)创新券实行定额发放、先到先领的原则。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单个企业或创业者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为6万元。创新券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逾期系统自动收回。

(三)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技术合同。服务双方根据技术服务内容签订的正式合同,须盖有双方公章;

2.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3.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如评估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培训通知及现场照片、设计图纸等,财务咨询服务凭证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明细表、科技统计年报统计表等。

4.其他有关材料。

(四)企业和创业者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并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在线提交兑付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1次创新券补助。通过“四省边际共享专区”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服务,逐步实现无感兑付。

(五)创新券兑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兑付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报批延期。

五、监督与管理

(一)创新券实行属地管理。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

(二)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新载体、创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创新券管理全过程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20〕4号)自动作废。2022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创新券,相关兑付依照《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20〕4号)执行。


衢市科发高〔2022〕44号 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ZJHC05-2022-0005).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