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4-19 09: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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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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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07-12 11:34:22 2023-07-12 11:34:22

为了促进衢州国际花园城市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近日,市住建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地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为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处(仙霞中路36号行政中心4号楼409室,邮编:324000),联系人:叶慧香,电话:05703083618,电子邮箱:qzsdflf@163.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9日


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草案)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

第三章 生态环境和绿色经济

第四章 弘扬文化和保护传承

第五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六章 全民健康和绿色生活

第七章 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开放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国际花园城市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国际最宜居城市,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际花园城市建设、管理、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际花园城市,是指经过国际社会认可,秉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将城市空间和绿色生态有机融合,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统筹,人文精神和文脉传承有机统一,公共服务和健康生活有机衔接的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国际花园城市、国际花园社区相关创建工作。

第四条(计划编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原则上应当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限一致。

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计划期国际花园城市的发展情况,下一计划期的国际花园城市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国际花园城市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国际花园城市发展的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计划实施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改革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主动接轨共同富裕先行和市域现代化先行发展战略,充分结合四省边际现代产业、人才科创、数字变革、开放开发、交通物流、全域旅游、文化文明、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绿色生态等重点工作,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六条(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周) 每年12月15日所在的周为“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周”。

第二章 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

第七条(空间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国际花园城市理念,以建设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为目标,优化城市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形成区域协同、一体发展的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空间格局。

第八条(风貌塑造)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塑造以绿色空间为底色、功能组团为单元、绿道体系为脉络、山水田园为景观、历史人文为特质、公园街区为场景的新型城市空间形态,重点打造彰显古韵的古城风貌、充满活力的新城风貌、精致靓丽的滨水风貌,着力构建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富有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风貌格局。

第九条(公园场景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设计,结合历史、文化、艺术等元素,营造多元化公园场景。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公园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鼓励建设以保护本地物种和科学普及为目标的植物园,列入相关建设规划。

第十条(绿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绿道建设,逐步形成全域覆盖、连接贯通的绿道系统。绿道建设应当合理利用沿途城镇、乡村的存量建设空间和优质自然人文资源,提升环境品质,注重自然生态、人文景观与便民利民的有机结合。

绿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生态绿地建设,扩大城市绿化空间,持续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聚焦完善城市绿色生态网络,建立蓝绿交织、内外一体的绿地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加强保护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绿地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拓展公园绿地共享空间,在公园草坪、林下空间以及空闲地划定开放共享区域,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市民户外活动需求。

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共享区域举办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民俗传统活动等。活动主办方应当服从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简易绿化) 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观景场地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有景的原则,依托城市轴线、水系、道路以及生态用地等基础骨架体系,以重要景观片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街巷为集中展现点,构筑城市观花赏叶场景。

第十五条(拆墙透绿)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毗邻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原则上不得建造围墙,向公众开放绿地。

第三章 生态环境和绿色经济

第十六条(生态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管控要求。

生态控制区域应当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类。

第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系统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水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和水安全保障,落实河长制度,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制定有效措施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持重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限值要求。

第十九条(大气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治理)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餐厨垃圾源头治理机制,实现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碳中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提升园林绿地对碳排放的减源和增汇功能,加强节约型园林建设。

第二十二条(绿色经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制定绿色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型产业,引导资源向绿色高效集约方向聚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高效的生产方式。

第二十三条(碳账户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碳账户数字化管理系统,依法采集单位和个人涉碳数据,探索构建碳账户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鼓励碳账户系统与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效衔接。

大数据发展管理、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将相关涉碳数据定期归集。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碳数据采集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碳账户应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碳账户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结果,建立不同主体的碳评价或者碳积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考碳评价或者碳积分信息,制定用能预算配置、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各类要素保障等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碳评价或者碳积分,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及担保方式等优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鼓励商业企业和旅游服务企业依据个人碳积分,开展积分兑换、打折促销等绿色消费促进活动。

第四章 弘扬文化和保护传承

第二十五条(弘扬文化) 弘扬“崇贤有礼、开放自信、创新争先”新时代衢州人文精神,发展振兴南孔文化、烂柯围棋文化等特色文化,加强文物古迹和历史遗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文明有礼倡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衢州有礼”相关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衢州有礼市民公约》,定期组织“最美衢州人”“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妇联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文明家庭新风尚。

第二十七条(南孔文化保护)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建立儒学文化研修传播平台,举办国际儒学交流活动,加强对衢州孔氏南宗家庙的保护,挖掘南孔文化相关遗址遗存和文物,拓展国际影响力,打造南孔文化圣地。

第二十八条(围棋文化振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制定具体措施,弘扬烂柯围棋文化,推动围棋发展振兴,促进围棋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建立健全分级分类保护机制。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三十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依托衢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衢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全民参与

第三十一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扩大全民参与覆盖面,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公共服务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整合教育、医疗、文旅、体育、康养等资源,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构建现代化、国际化、智慧化、均衡化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基础设施网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完善市域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市政、能源、水务等基础设施综合服务水平,构建高效便捷、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网络。

第三十四条(公共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区域型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无障碍等功能性设施。

第三十五条(全民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开展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志愿服务等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途径对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章 全民健康和绿色生活

第三十六条(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构建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丰富公众文化生活。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区域和服务需要,加强“南孔书屋”建设和管理,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

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健康发展有关规划,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全民健康调查,开展健康公益宣传活动,完善健康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公共体育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九条(倡导绿色出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制定措施鼓励、倡导公众低碳出行。

第七章 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开放

第四十条(推动可持续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建成可持续发展国际示范城市为目标,坚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协调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国际花园城市建设。

第四十一条(数字化推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域治理大脑”工作,依托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管理、监督、宣传等场景应用建设。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下列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国际花园城市建设:

(一)推进综合管廊、综合杆箱、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三)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四)优化城市道路网,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未来社区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低碳、服务和治理场景创新为重点的城乡新型社区,对条件成熟的地块制定新型社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人才吸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优先战略,创新探索创业激励和保障机制,通过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平台、完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实施全方位人才招引活动、配套完善人才公寓项目等方式,持续提升城市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五条(创新驱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产业生态圈和产业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构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能转换与优势重塑互促共进的新格局。

第四十六条(开放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联动省内及省际区域城市持续共建“衢丽花园城市群”和衢黄南饶“联盟花园”。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通过相关学术交流、专业论坛、会展活动等形式,扩大对外开放。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征求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编制过程中采取专家论证、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花园城市形象宣传,充分融入城市品牌建设,组织开展下列宣传推广工作:

(一)建立国际花园城市形象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二)聘请知名人士、乡贤担任国际花园城市形象大使;

(三)设置国际花园城市形象宣传点,宣传国际花园城市形象;

(四)开展其他国际花园城市宣传推广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符合国际花园城市形象的文创产品,开展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第四十九条(财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智库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花园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专家咨询委员会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并公布国际花园城市建设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十一条(志愿者服务) 鼓励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宣传、全民健身等国际花园城市发展相关的志愿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者给予适当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

第五十二条(考核评价)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褒扬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2023年立法工作安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的《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现汇报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国际花园城市”竞赛是国际公认的“绿色奥斯卡”,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国际公园协会共同主办,全球有100多座城市获得该称号,是目前世界城市建设与人居环境领域的最高荣誉之一。2018年12月15日,我市在第十八届“国际花园城市”竞赛活动中,荣获“国际花园城市”D组金奖,并获全场唯一“景观改善与公共空间”单项特别奖,是衢州建市以来首个国际荣誉。

“国际花园城市”创建工作所关注的不是城市的综合实力,而是在城市环境改善和维护中所做出的努力,它不是达标评比,而是一项竞赛活动,是对城市业已建设成果的肯定,目的在于凸显城市环境管理和人居改善方面的最佳范例,以鼓励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适宜居住的城市空间。其所涵盖的六个方面标准遵循的是国际化理念,与历来我市创建的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有所不同,执行的是软标准。成功获评“国际花园城市”实质上是对我市持续改造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工作的认可,对衢州全面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全省大花园核心区,打造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市目前正处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攻坚阶段,做好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是我市贯彻省委“两个先行”发展战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我市国际花园城市发展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和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于2022年9月下旬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大量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底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共汇总各类意见建议73条。2023年3月上旬,起草小组在市人大带领下,前往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考察学习《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的立法经验,成都人大对此次立法工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起草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共修改条文53条。3月下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论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依据

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 高屹同志在衢州市第八次党代会上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6.《城市绿化条例》

7.《全民健身条例》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九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生态环境和绿色经济、弘扬文化和保护传承、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全民健康和绿色生活、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开放、监督保障、附则。除第一章总则、第八章监督保障和第九章附则外,第二至七章参照国际花园城市竞赛六大方面标准设置章节。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重点突出了国际花园城市定义、制定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确定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周等内容。

第二章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对应的是国际花园城市竞赛评选标准“景观改善与公共空间”,该章内容明确了城市空间布局和风貌塑造要求,并对公园、绿道、绿地建设进行了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城市拆墙透绿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生态环境和绿色经济,对应的是国际花园城市竞赛评选标准“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该章内容一方面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强调了对生物多样性、水、大气等方面的保护,另一方面突出了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探索碳账户制度的应用。

第四章弘扬文化和保护传承,对应的是国际花园城市竞赛评选标准“艺术、文化和遗产管理”,该章内容重点强调了倡导“崇贤有礼、开放自信、创新争先”新时代衢州人文精神以及对衢州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

第五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对应的是国际花园城市竞赛评选标准“公共参与及授权”,该章内容规定了建立公共服务清单管理、提升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内容,并重点强调了全民参与的理念与内容。

第六章全民健康和绿色生活,对应的是国际花园城市竞赛评选标准“健康的生活方式”,该章内容对提升公共文化、卫生健康、公共体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健康生活方式进行了制度性保障。并特别提出了“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具体要求。

第七章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开放,对应的是国际花园城市竞赛评选标准“可持续的规划及管理政策”,该章内容强调城市建设应当以建成可持续发展国际示范城市为目标,重点规定了数字化推动、城市更新、未来社区建设等重点内容,并对人才、创新、开放交流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监督保障,主要规定了发展计划征求意见、宣传推广、财政保障、智库建设、考核评价等重要措施。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

由市住建局起草的《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已于2023年4月19日至5月2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衢州市司法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