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4-12 17: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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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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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04-12 16:50:51 2023-04-21 23:59:59

市民政局起草的《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3月17日至3月28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民政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2日


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现将《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建立清单发布制度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实际,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需求,适时调整并及时发布项目清单。

二、科学合理制定清单项目

各县(市、区)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清单之内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责任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


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主要文件依据

责任主体

申请流程

1

兜底保障

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3倍就高确定,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 、10% 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特困老年人疾病治疗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直接通过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3

特困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1.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

2.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公租房申请流程。①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②“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③线上申请有困难的群众,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就近社区或各地住房中心公租房大厅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2.采用农村危房改造方式给予住房救助的申请流程按照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申请操作。

4

特困老年人丧葬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

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丧葬费用除去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的通知》(衢政办发〔2022〕1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 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市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5

最低生活保障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对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低保家庭中年满 80 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最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 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书面提出。

2.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6

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窗口提出退休申请;

2.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条件审核和待遇计算;

3.次月上旬发放退休待遇。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达到60周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政发〔2014〕2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59号)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窗口或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城乡居保待遇申领申请;

2.参保地县(市、区)社保中心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条件审核和待遇计算;

3.次月上旬发放城乡居保待遇。

*8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为户籍高龄老年人购买1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市卫健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名单由各县(市、区)卫健局主动获取,无需老年人提出申请。

9

服务供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3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衢政发〔2022〕1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省内申请。线上:①“浙里办”APP>查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②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线下: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

2.申请人在省外。可赴就近乡镇(街道)窗口办理,户籍地乡镇(街道)及时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并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

10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我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老年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求助人员为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或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应由家属接领或安排护送返乡。

1.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开展寻亲服务。

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老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3.对经快速寻亲未能确认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人像、指纹、DNA等数据进行甄别。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受助人员或亲属意见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处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受理,到站(接待)后进行安检登记,即可获得救助管理与服务。

11

高龄津贴

拥有本市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

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 1 个月将年满 80 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到村(社)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审核申请补发,区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12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本市户籍的所有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 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

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1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

养老服务补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三)有条件时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1.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 125 元执行。

2.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3.“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本保障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 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1.提出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2.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

14

护理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 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提出申请。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2.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

15

家庭适老化改造


“三老”人员(指1949 年 9 月30 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适当考虑困难人员中部分 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1.如厕洗澡安全。卫生间、浴室地面防滑处理,配备坐便器、洗澡椅,安装扶手等,降低意外风险。

2.室内行走便利。实施出入通道无障碍改造,室内墙体安装扶手(抓杆),加装夜间照明装置等,便于老人行走。

3.居家环境改善。对锈蚀水管、老化裸露用电线路改造等,改善居住环境。

4.智能监测跟进。安装物联网门磁监测系统、紧急呼叫系统、燃气监测报警器等,加强老年人安全监护。

5.辅具器材适配。适配与无障碍改造有关的辅具器材等,适应居家生活。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平均每户支出标准为 6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补助标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2021 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由老年人家庭提出改造申请,填写《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审批表》,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对象,将对象进行公示。

2.评估设计与改造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 2

家,改造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需具备装修、辅助器具适配等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评估设计与改造实施可以是同一改造服务机构。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中标单位开展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家庭确认签字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改造服务机构要

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

4.项目验收。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同步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专业验收机构,专业验收机构不得与改造服务机构为同一家单位(或同一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做到对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管。

*16

助餐服务

1.一类对象: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困难老年人。①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③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④残疾等级2级及以上和精神 (智力)3、4级的老年人;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⑥困难职工家庭中的老年人。

2.二类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3.三类对象:60-79周岁的其他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助餐补贴。

各县(市、区)按照就餐老人类别、服务天数、服务人次等以就餐点位为单位进行补助。

《衢州市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

的实施意见》(待印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助餐补贴由各县(市、区)根据就餐老人类别、服务天数、服务人次等对就餐点位进行补助。

*17

保洁服务

全市有需求的低保和低边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保洁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每月不少于2次、总时长不少于5小时的家庭助洁服务。

《衢州市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

的实施意见》(待印发)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无需老年人自主申请。

18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服务。

1.开发线上学习平台,上线护理技能培训课程,供家庭照护者随时随地学习日常护理技能。

2.分县(市、区)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术指导培训服务。

3.鼓励有条件的高效、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 年)的通知》(浙民养〔2020〕7 号)《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 号)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家庭照护者,由县级培训基地参照专项能力进行考核并发放合格证书。

19

探访服务

全市60周岁以上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1.定期上门走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干部、村(社)协助人员,应采取普遍走访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走访困难老年人。

2.党员及志愿者结对帮扶。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党支部与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思想引导,“扶志+扶智”相结合,通过多途径为困难老年人送温暖。

3.亲属邻里互帮互助。落实赡养、扶养人对困难老年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邻里乡亲为缺乏亲友支持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安全守望。

4.“浙里救”智慧预警。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建立探访服务台账。通过智慧分析,加强因病因残因灾致贫情况、意外情况自动监测,及时提供风险预警。

5.服务热线应急快速响应。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结对帮扶的党支部、志愿者应向困难老年人发放联系卡。

《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8〕136 号)  衢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衢社救联席办〔2020〕1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由村(社)开展老年人情况核查,提供入户走访服务,无需老年人自主申请。

20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1.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2.对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保障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

2.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集中供养对象;3.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1.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

2.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对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2.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22

法律服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2.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对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对城乡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70 周岁及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3.倡导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对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 号)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本);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诚信承诺材料);

4.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3

敬老优待服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政务服务等优待服务。

1.免费进入全市各公园。

2.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各旅游景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或免费。

3.免费进入全市各公共文化场所(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4.免费或优惠使用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含公立学校体育场馆),其中收费项目应面向老年人设立免费或优惠的时段和区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遵从经营场所对参加人员的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

5.在全市各医疗机构看病,享受优先窗口和通道服务。

6.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城乡公交公共汽车,其他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老年人专用公交IC卡,享受半价乘车优惠。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6〕17号)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衢通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服务。

24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子女为衢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为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提供落户办理服务。

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

号)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网上迁移,省内可当场办理,省外根据对方流转进度及时办理。

*25

健康支持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基本服务包、高血压患者服务包、糖尿病患者服务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包、肺结核患者服务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包、困难人群服务包、残疾人服务包。

《衢州市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

的实施意见》(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

号)

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无需老年人自主申请。

说明:标*号的为衢州市增加项目。



《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助力我市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现就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底,我市户籍人口255.03万,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3.8万,占总人口的25.02%,我市人口老龄化将继续呈现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等特点趋势,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扩大。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结束后,徐利水副市长要求市民政局牵头逐条对照省文件要求,抓好研究落实。因此,加快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提升“老有康养”水平的具体行动。

本文件中的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遵循基本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基本内涵有四个方面:(1)基本养老服务是保基本的,聚焦服务老年人的失能照护和生命安全等基本需要;(2)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但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需要;(3)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市、县不低于省明确的标准;(4)基本养老服务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非基本养老服务由市场调节。

二、制定《清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明确提出,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2022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提出“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的要求。

(二)是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衢州市委、市政府把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至今已连续十年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成立衢州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部署养老服务工作,相继出台《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0〕8号)《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号),以及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高龄津贴制度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协力的职责体系和适度普惠、兜底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政策体系。

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仍存在发展不规范、目录不明确、权责不清晰、县(市、区)不平衡等问题,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可起到加强操作、统一协调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三)是实现我市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率逐步上升,已从2017年的21.58%上升为2022年的25.02%,根据2022年全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结果,全市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3万人,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老年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进一步凸显,对我市养老服务提出了新挑战、新期盼。

从供给端分析,近年我市加大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建成102家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539个,全市在运行养老机构115家,其中公办46家,民办69家(公建民营19家),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达22.3,全市老年助餐、配送餐服务已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我市有基础、有条件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从经济困难的兜底养老服务,逐步拓展到高龄、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的普惠养老服务。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是通过列出清单的方式,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服务谁、怎么服务、由谁提供服务等问题,分类提供多层次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清单》立足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重点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梳理我市现行养老服务项目。

我市清单在省定基础上,围绕兜底保障、社会保障、服务供给和健康支持四个方面,列有25个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明确了每个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责任主体和申请流程。其中,兜底保障类项目有5项,分别是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特困老年人疾病治疗、特困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特困老年人丧葬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类项目有3项,分别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供给类项目有16项,分别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高龄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助餐服务、保洁服务、家庭养老支持服务、探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法律服务、敬老优待服务和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健康支持类服务1项,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较《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我市《清单》有以下特点:

一是服务项目更全。将省级清单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集中供养2项细化为特困老年人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特困老年人疾病治疗、特困老年人住房保障和特困老年人丧葬服务4项,并将省级清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机构养老、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机构养老和供养保障3项合并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1项,将老年人社区居家照料服务和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优先享受居家服务2项合并为社区居家照料服务1项,并新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助餐服务、保洁服务、敬老优待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5项内容(新增内容已在清单表格中都标上*),省级清单有21项,我市共有25项。

二是可操作性更强。在省级清单基础上,我市增加了主要文件依据、责任主体和申请流程,并细化了服务对象,便于不同年龄、不同类别的老年人按图索骥,以最短时间了解基本养老服务内容,从而有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同时,该清单也是一份“责任清单”,明确了政府部门负责提供哪些服务、提供什么标准的服务,责任主体清晰明确。

三是兜底服务更实。针对特困老年人这一群体,细化特困老年人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特困老年人疾病治疗、特困老年人住房保障和特困老年人丧葬服务四项,并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让兜底保障更实。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7日-4月10日,本《清单》公开征求了市级15家部门、6个县市区、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采纳10条,未采纳8条。

五、建议

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实施。


市民政局起草的《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已于2023年4月12日至4月2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衢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