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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盖章)
招标代理: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3年1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5
第六章 图纸 13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3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经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衢发改审〔2022〕198号文批准同意建设,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109-330800-04-01-520296。项目建设规总用地面积约72.52亩,新建学校54个班级(其中小学36个,中学18个)。建设地址位于 衢州市高铁新城常山路以西、纵十四路以东、钱江大道以北、柯安一路以南地块。计划于2024年建成。项目业主为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本次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总建筑面积约6483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4030平方米(包含初中部、小学部、宿舍楼、教师楼、风雨操场、艺术活动中心、报告厅等建筑)、地下建筑面积约20800平方米。单体最大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单跨最大跨度为20.65米,最高檐口高度22.3米,地上最大层数为6层、地下1层。建设内容:土建、安装等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
本次招标工程审定预算价为17136.9432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计划工期:450日历天(其中: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并具备装修进场条件,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外墙脚手架拆除)。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项目质量目标: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达到“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
1、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3、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投标截止时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有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工程。
(三)其他:
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记录(以行贿罪判决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3、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投标截止日未被记入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的。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
5、招标人对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
序号 | 岗位 | 提供证书人数(人) | 资格要求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B类证书 |
2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3 | 安全员 | 3 | 具备“三类人员”C类证书 |
4 | 施工员 | 3 | 建筑专业2人,安装专业1人。 |
5 | 质量员 | 2 | 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
6 | 资料员 | 1 | 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
7 | 材料员 | 1 | 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
备注 | 1、上述人员均不得互相兼任,所有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服务期同合同工期,且不得出现退休返聘人员。 2、以上标注★号位置的人员需提供(2022年8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的社保交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 3、无★号标注的其他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项目班子成员,且须提供签订合同止前一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 |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衢州市级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下同)备案事宜。
3.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 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自动入库。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3.2 CA办理:
(1)中国联通衢州CA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单位信息后点击左侧“联通CA在线办理”,根据流程图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8256007,0570-8252229(流程图网址http://zjqzcert.uni-ca.com.cn:7008/)。
(2)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根据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3899008,15762980753。
(3)浙江CA互认办理流程:在统一登录界面右侧“CA办理入口”或登录网址: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zhejiangnew/ca_system.html,联系电话:400-998-0000。
3.3 投标工具
投标工具有以下三家:擎洲、品茗、招天下,投标人可自行选择。
擎洲公司联系方式,徐工,0570-8757622,客服电话:4000166166;
品茗公司联系方式,许工,15157078007;
招天下公司联系方式,400-0571-337。
擎洲软件生成组价请使用:广联达擎洲云计价平台:GCCP6.0。
4、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下载领取。
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3年 1 月 29 日16:30。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四、投标文件递交(不见面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 2月 8日 09 时 30 分00秒。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jyzx.ggzy.qz.gov.cn/)。
3、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jyzx.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五、发布公告媒介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 标 人: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 址: 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33号
联 系 人: 赖女士
电 话: 0570-3116501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白云北大道509号印象西城508室
联 系 人: 符女士、毛女士
电 话: 0570-3392898、3392897
2023年 1月1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33号。 联系人:赖女士;电话:0570-3116501。 | |||||
1.1.3 | 招标代理 机构 | 名称: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白云北大道509号印象西城508室。 联系人:符女士、毛女士;电话:0570-3392898、3392897。 电子邮箱:987730761@qq.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衢州市高铁新城常山路以西、纵十四路以东、钱江大道以北、柯安一路以南地块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总建筑面积约6483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4030平方米(包含初中部、小学部、宿舍楼、教师楼、风雨操场、艺术活动中心、报告厅等建筑)、地下建筑面积约20800平方米。单体最大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单跨最大跨度为20.65米,最高檐口高度22.3米,地上最大层数为6层、地下1层。建设内容:土建、安装等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 | |||||
1.3.2 | 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450日历天(其中: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并具备装修进场条件,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外墙脚手架拆除)。 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达到“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
1.4.1 | 投标资格 条件、要求 | 见招标公告内容。 | |||||
业绩要求 | 无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 上传疑问方式: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业务办理”--我要投标--提出质疑。 | |||||
1.10.3 | 招标文件的 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下载地址: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 注: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如有补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补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开标。 |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专业工程除外,且分包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发布的澄清文件(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应于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 2月 8日 09 时 30 分00秒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171369432元【含暂列金额7014846.08元、暂估价15932元(税前)】。 | |||||
3.2.4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一、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衢州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或中国银行衢州分行; 账 号:按系统随机分配账号。 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到账为准(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提前交纳,否则后果自负)。 二、缴纳方式 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块: 缴纳方式之一(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缴纳。 缴纳方式之二(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 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0-8757610。 缴纳方式之三(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软件公司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13071815370,4009980000。 保证金室,咨询联系电话:0570-8757613。 投标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作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的,保函出具机构收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市监管办投标保证金专户。 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衢州市监管办登记后,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
3.5.1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 |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提供); 3、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造师提供带二维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书,注册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但截至投标截止日已年满65周岁的不得参加投标【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 6、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 7、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 8、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9、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 10、促进农民就业承诺书; 11、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 12、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已变更的“在建合同工程”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第二款的证明材料。 13、资格审查中涉及的需提供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二、评审打分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 以上一、二条涉及的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若投标文件中未附上述资料,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打分评审资料的,按相应评分内容不得分处理。(相关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特殊条款处理)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无(本项目投标提供的业绩仅为评分项,不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
3.5.7 | 信用报告 | 信用报告获取:以招标公告中列明的投标工具“获取信用报告”下载的信用报告为准。 具体操作参考: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资料下载—建设工程--市本级--信用报告获取办法,(http://ggzy.qz.gov.cn/zlxz/008002/008002001/20210419/adf8159e-45ac-483b-9458-71410f372b83.html) 特别提醒:信用报告在企业信息入库后方能生成,投标人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入库信息,否则不能投标的后果自负。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第三方信用报告不因异议等任何原因影响本次评标的有效性。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一、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和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 |||||
3.7.2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2、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免费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2.5 | 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 一、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未加密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 |||||
5.1 |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开标大厅:(http://jyzx.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并能及时响应开标要求。投标人终端操作人员均被视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 |||||
5.2 | 开标 | 一、投标人须准备好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以供开标时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二、开标程序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二)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宣布开始解密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jyzx.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我的项目——选择标段——待招标代理开启解密后进行解密操作。 (三)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 (五)投标人确认 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开标结束前完成在线确认的投标人,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将视作自动确认。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开标异议语音提问”或“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语音或文字答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截止至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 (六)商务分计算随机数抽取 进入评标环节,资信标、技术标结束后,进行到商务报价评分时: 商务分计算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现场从评标办法“报价评分”列举的方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商务分计算方法需要抽取下浮率等随机数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按评标办法规定抽取。 开标活动中需抽取系数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的,投标人可通过直播画面切换进行观看。 (七)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宣布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五、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包括投标人自主选择的CA证书、计价软件、投标工具等),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投标文件解密了,但投标文件无法识别、读取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识别、读取)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但最终解密(识别、读取)成功的应不少于3家。 (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方法 |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 |||||
6.4 | 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 |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zjpubservice.com)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3 个。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合同生效后30日内办理,限期内未办理的,每延长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取违约金。 | |||||
8.2 | 不再招标 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不予答复的)。 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一)符合性内容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 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委托授权书的;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或载明的质量目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目标的; 4、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包括清单项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6、投标文件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清标过程中检测出制作机器码相同的; 8、投标人“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总价”和投标函中的“投标报 价”,二者报价不相等的。 (二)商务标内容 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资料的;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5、修改暂列金额或暂估价或不竞争价的(具体金额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 6、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 6.1规费取费由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费率下限值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 6.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取费费率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及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规定计取(费率下限值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 6.3税金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技术标内容 1、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内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四)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5 款第五点规定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
10.2 | 异议与投诉 | 一、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和答复的形式可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形式。 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发改委等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
10.3 | 定标 | 一、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一)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是否有正处于公示期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查询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是否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核验拟中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的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A类证书;项目负责人的B类证书;驻现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C类证书)。 (四)查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有无行贿犯记录(以行贿罪判决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上述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招标人将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在本标段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而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或影响评标结果的或按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规定不能中标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有上述情况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三中标候选人也有上述情况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 |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一、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本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二、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 |||||
10.5 | 特别说明 | 一、本招标文件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其中斜体字部分是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填写。 二、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招标文件不再誊抄。 三、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即为合同条款中的项目经理。 五、本次项目招标如招标人有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开标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持委托书进场,公证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0、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10.6 | 不见面开标特别说明 | 因本工程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以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2、递交投标文件时,请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如能正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3、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异议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http://jyzx.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操作手册, http://ggzy.qz.gov.cn/zlxz/008002/008002001/20210122/91f35738-abf6-4a80-bba8-4ff2ab6cfd9d.html),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 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询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备的硬件设施有: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IE11、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以上完整版。软硬件具体配置要求见操作手册。 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9、 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ggzy.qz.gov.cn/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 0570-3899008 。 10、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免责:(一)所涉开标项目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因服务器、网络等问题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存在数据泄密、损坏,系统无法运行等严重风险的;(三)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四)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11、出现第10条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项目暂停,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的,恢复系统运行,继续完成项目开标活动;(二)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已在线解密的,通知投标人代表按照约定时间到开标现场,继续进行开标;未解密的,另行通知不见面开标时间。 12、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确保在有效期内,并保证加密和解密时使用同样的CA。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交易系统:(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
10.7 | 特别提醒 | 1、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内项目以此系统为准,下同)有在建工程的施工业务登记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请把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提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或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体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室固定电话(座机),下同】,请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标中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如在开标现场查询时发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有在建工程的施工业务登记且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该项目的通过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或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提供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室固定电话(座机)的,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除上述两个平台(系统)外,在其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上,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施工业务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否则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后果自负。 2、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已变更的“在建合同工程”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第二款的证明材料,否则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后果自负。 3、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时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投标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获奖情况予以公示。 |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1)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或从业登记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12)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并在衢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公告和衢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供下载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发布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监理业务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须提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如有)。
(10)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已被合法更换的,如原在建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件扫描件(格式自拟);②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网上变更信息证明网页截图(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信用报告”以招标公告列明的投标工具“获取信用报告”下载的信用报告为准。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技术标评审采用暗标评审,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如下:
⑴纸张大小:A4纸;封面采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格式(无页眉、页码、页脚,以招标人提供的PDF文件为准);文字、数字用宋体四号字,不得加粗、倾斜,不得设置字符边框、底纹;段落间距设置为:“段前”0,“段后”0,单倍行距,“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对齐网格”选项设置为空白;一律不设目录、页眉、页码、页脚;【技术标中附图、附表的纸张大小、字体根据排版需要自行设置,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⑵技术标内容不准有投标人的任何痕迹,包括字符和徽标(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单位名称、地址、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单位名称以我单位或本单位等代替。
⑶技术标页数控制在80页以内(含封面)。
注:违反上述编制要求的,技术标作0分处理。技术标封面格式以PDF下载为准。
4.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投标文件的拒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qz.gov.cn/)依法公示,所有投标单位自行查询,招标人不再以其他形式另行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 或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专业名+等级 建造师)。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交易类别 | □施工 □设计 □监理 □货物 □服务 □招标代理 □总承包 | ||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工期: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 □项目负责人业绩: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2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项目交易所在地监管办备案。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握评标进程、主持询标、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3、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
4、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6、当否决投标后,剩余投标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认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否则,应继续进行评审;
7、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8、完成评标报告。
四、评审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款(一)符合性内容、(二)商务标内容、(三)技术标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综合评分程序。
2、询标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活动或不予答复的)。
(3)询标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知相关投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可以通过专用录音电话提醒相关投标人。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满分为10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投标人 信用评价 | 衢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A得3分,B得2.4分,C得1.8分,D得1.2分,E得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以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列明的投标工具“获取信用报告”为准。 特别提醒:信用报告在企业信息入库后方能生成,投标人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入库信息,否则不能投标的后果自负。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第三方信用报告不因异议等任何原因影响本次评标的有效性。 | 3分 |
企业获奖 |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施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衢江杯”、“西湖杯”等)的,每个得1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钱江杯”、“白玉兰杯”等;国家优质工程奖仅限“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和可公开查证的获奖文件网页截图(须提供查询网址)。 注:时间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网页截图)编入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或无法网查的不予计分。 | 2分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4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分;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类似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最晚落款时间为准。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为准。招标方式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为准。项目类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可查证的项目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②可查证的中标公示(如中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③中标通知书④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或招标公告网址无法查询或招标公告未体现项目类型、建筑面积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相应的中标公示网址无法查询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如由联合体中标的,需提供明确由投标人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协议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2分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身份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4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分;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类似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最晚落款时间为准。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为准。招标方式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为准。项目类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如证明材料载明的姓名不一致的或均未载明相应姓名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否则不予计分;如已更换的,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和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2)]为准。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可查证的项目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②可查证的中标公示(如中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③中标通知书④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或招标公告网址无法查询或招标公告未体现项目类型、建筑面积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相应的中标公示网址无法查询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如由联合体中标的,需提供明确由投标人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协议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2分 |
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提供下列①或②或③即可:①纸质职称证书(同时提供获得职称文件网络查询网址);②职称评定文件(同时提供获得职称文件网络查询网址)③电子职称证书(包含网络查询二维码)。 备注:投标人在开标前须自行进行网查,如无法网查的,必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原件上必须具有发证部门印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职称证书发证部门一般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必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授权职称评定证明原件扫描件。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1分 |
说明:1、以上企业获奖、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项目的均不得重复计分,得分按最高得分项仅计取一次。 2、项目负责人获奖或业绩证明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一致,如有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以及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3、以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四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主体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以上证明材料中的企业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计分。 5、以上提及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仅限本章附件所列奖项,并以评价整体竣工项目的奖项为准,未列入附件或仅有过程性奖项(如结构奖)的不予计分。 |
注: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上资信标评分标准评判,每人一张评分表,并记名;各评委评分须一致,如不一致须寻求原因直到一致;如与投标人的自我评分不一致须向其询标(澄清)。
(三)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采用暗标评审,满分为8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1 | 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合理 | 0.5分 |
2 | 总分包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各项管理手段是否科学,是否考虑为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 | 1.0分 |
3 | 施工现场总平布置的合理性 | 1.0分 |
4 | 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节点和线路的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 1.0分 |
5 |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 1.0分 |
6 | 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 0.5分 |
7 | 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是否能够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 0.5分 |
8 | 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 0.5分 |
9 | 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合理 | 1.0分 |
10 | 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的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流动、到位 | 1.0分 |
注: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上述评分项目进行评判,每人一张评分表,并记名。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各项评分内容编写准确、完善、合理、可行程度,各自评分,按每小项分值的40%-100%分别计分(若每小项分值低于60%或高于90%的需说明理由,有缺项或表述错误的经全体评委确认后,该项按零分计),评分时最多保留二位小数。如发现某个小项的评分超出了规定的得分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评标专家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2、资信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有效投标单位为3(含)-9(含)家时,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有效投标单位为10(含)-12(含)家时,以资信标和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剔除资信标和技术标得分最低的1家,剩余单位进入商务标评审;有效投标单位为13家(含)以上时,以资信标和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保留前12家进入商务标评审。资信标和技术标总分相同时,由公证人员现场抽签确定排名先后。被剔除的投标人的商务标不予启封。
(四)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满分为82分)
本项目以审定预算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商务评分的计算方法,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从平均价下浮法、随机下浮率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平均价下浮法
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且资信标评审结束后进入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并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2、报价平均值:进入评分范围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平均值(投标报价在5个至7个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投标报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
3、评标基准价:
a.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1%、1.5%、2%、2.5%、3%中随机抽取一个百分数,作为下浮值;
b.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公式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报价平均值×(1-下浮值)。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4、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
a.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b.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
c.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2位。
随机下浮率法
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且资信标评审结束后进入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并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2、评标基准价:首先确定评标控制价A: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控制价下浮率m,m值在4.0%-8.0%九档(每档间隔0.5个百分点,房建类工程)中随机抽取,则评标控制价A=(1-m)*最高投标限价。其次,以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为成本控制价,在有效报价低于或等于A、高于或等于成本控制价的全部报价中随机抽取一个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控制价的商务标得零分。如全部投标人报价均高于A时专家组应视本次投标缺乏有效竞争,否决全部投标。
以上评标控制价、成本控制价计算时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上述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未按抽取的参数计算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3、除商务标得零分的报价外,其他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
a.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b.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
c.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2位。
(五)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分、技术标评分、商务标评分的总和,满分为100分。
(六)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排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出现得分相同时,商务报价低的优先;商务报价也相同时,资信标得分高的优先;资信标得分也相同时,则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和评分业绩(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或评分有业绩要求的);
7、其他建议。
附件: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名单
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名称 | |||||
序号 | 省份 | 奖项名称 | 序号 | 省份 | 奖项名称 |
1 | 北京 | 长城杯 | 17 | 安徽 | 黄山杯 |
2 | 上海 | 白玉兰杯 | 18 | 浙江 | 钱江杯 |
3 | 天津 | 海河杯 | 19 | 江西 | 杜鹃花杯 |
4 | 重庆 | 巴渝杯 | 20 | 湖北 | 楚天杯 |
5 | 黑龙江 | 龙江杯 | 21 | 湖南 | 芙蓉杯 |
6 | 吉林 | 长白山杯 | 22 | 四川 | 天府杯 |
7 | 辽宁 | 世纪杯 | 23 | 云南 | 云南省优质工程 |
8 | 内蒙古 | 草原杯 | 24 | 贵州 | 黄果树杯 |
9 | 山西 | 汾水杯 | 25 | 广东 | 金匠杯 |
10 | 山东 | 泰山杯 | 26 | 广西 | 2018年之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2018年之后:真武阁杯 |
11 | 陕西 | 长安杯 | 27 | 福建 | 闽江杯 |
12 | 宁夏 | 西夏杯 | 28 | 西藏 | 雪莲杯 |
13 | 甘肃 | 飞天杯 | 29 | 河北 | 安济杯 |
14 | 青海 | 江河源杯 | 30 | 河南 | 中州杯 |
15 | 新疆 | 天山杯 | 31 | 江苏 | 扬子杯 |
16 | 海南 | 绿岛杯 | |||
二、 |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名称 | ||||
1 | 鲁班奖 | ||||
2 | 詹天佑奖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开工报告日期加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其中: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并具备装修进场条件,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外墙脚手架拆除)。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关于工期的其它约定:无。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达到“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5)人工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前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及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000261845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 地址:
邮政编码:324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570-3116501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开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南湖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1209210011981000112 账 号: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没有提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设计变更联系单或签证单、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以及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等,省、市、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现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若承包人投标文件技术规范高于上述要求的,则按投标文件技术规范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适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进行施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如有)或直接发包书面资料(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含设计变更联系单或签证单)(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审定预算价(10)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11)监理合同(12)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等。
若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技术标准与规范之间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印章齐全的纸质施工图叁套和地勘报告壹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须印章齐全、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电子版施工图仅供参考,不作为承发包双方施工或计量等依据。承包人在使用电子版本前,务必与纸质版本核对一致后使用。否则,由于电子版的错误而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与施工有关的必要文件等。
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如有),且修改或优化方案需报监理人审查批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办理开工许可等所需的相关资料应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本合同复印件及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复印件等文件需向监理人提供一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5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3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5天内(专项施工方案除外)。须经发包人审批的文件的期限:按本合同7.1.1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的施工图,供发包人及有关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进出场(包括场内和场外)所需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查勘现场,及时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手续,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作为施工现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实际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含技术措施费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15%。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业主代表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33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变更的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监管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全套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资料入馆存档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竣工资料(含竣工图)贰套(原件)、电子版壹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分别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室至少一间(免费使用),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的需要。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周围地下管线、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e.本项目施工需符合衢州市创文及疫情防控对建筑工地的要求。
f.施工许可证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 。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天数达到22日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与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逾期未改正的,经监理人核实,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天数不足合同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每天计取3000元的违约金,每月结算,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不能到岗或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到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向承包人每次计取3000元的违约金,每月结算,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①项目负责人到位后因特殊情况(如生育、生病长期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意外身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等情况)无法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同意,并通过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更换,更换到位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等条件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到位的,逾期更换的天数视缺勤处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或第一次更换后的人员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再次更换的,计取承包人违约金:项目负责人60万元,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折抵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③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120万元,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3.3 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在本合同中根据投标文件进行安排。
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天数达到22日以上。
3.3.2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①人员到位后因特殊情况(如生育、生病长期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意外身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等情况)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同意,有备案要求的人员还需通过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对更换到位的管理人员的资格、业绩等条件应不低于原来人员。
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到位的,逾期更换的天数视缺勤处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或第一次更换后的人员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再次更换的,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施工技术负责人均为30万元,其他岗位人员15万元,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折抵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③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60万元,其他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30万元,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天数不足合同约定的天数,按施工技术负责人每天每人次计取违约金2000元,其他岗位人员每天每人次计取违约金1000元,每月统计,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不能到岗或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到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折抵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程等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明确禁止的分包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施工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专业工程分包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与分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分包人。如因承包人无故拖欠分包人工程款,造成本工程进度拖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按本合同16.2.2(6)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处理。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可以现金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即: 元)。办理期限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办理,限期内未办理的,每延长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取违约金。履约担保如为现金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出具(不计息);履约担保采用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办理前须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保函有效期限必须符合合同规定,有效期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实际履约过程中如保函已失效,但该工程未完工时,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续保,失效期满30日历天仍未办理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每天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取违约金,从保函失效之日起算。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规范、本省监理相关规定及本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签证等)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一间。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权限: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签发,工程变更审核确认,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核实、到岗情况月度统计等人员考勤管理,已完工程量计量审核,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按监理规范和本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超出合同约定权限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令。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当承包人达到或超过“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要求的按衢州市标化工地结算,结算按照衢州市标化工地增加费相应费率进入结算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明确隐蔽工程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现场验收照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服从、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承包人也应对其负责。
(3)其他: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日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在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至85%,结算审核通过后根据结算价付清余款。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发包人、工程师(监理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承包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违约责任:①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需达到衢州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达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十条》的要求,未达到要求且未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被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违约金,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②在施工全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有违规操作导致对发包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后5日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5日。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3日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或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3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3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配合完成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等事项。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按工期延误进行扣罚。无论承包人是否提交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开工令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未正式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承包人的所有履约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归发包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退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格调整的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5日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延误的工期予以签证,费用不予以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每逾期竣工一日应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应根据合同工期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需明确关键线路、关键节点)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按核准后(或修订批准、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且经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进行不定期考核,未达到关键节点计划的,每延误一日支付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若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未发生延误的,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则返还之前因关键节点延误的违约金(不计息);若最终竣工工期延误,最终竣工工期延误天数小于关键节点累计延误天数的,最终违约金则按最终竣工工期延误天数乘以5万元/天计算,关键节点延误产生的违约金在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若最终竣工工期延误天数大于或等于关键节点累计延误天数的,最终违约金则按最终竣工工期延误天数乘以5万元/天计算,关键节点延误产生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如2024年1月31日前未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或未具备装修进场条件,或2024年3月15日前未完成所有外墙脚手架拆除,承包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延误产生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置上限,逾期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取,不足部分可从合同结算款中扣取。
7.6 不利物质条件
7.6.1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或地下文物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溶洞等。
(6)其他非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予以签证。
7.6.2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经发包人确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签证(因延误工期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l以上 ;
持续3日最高温度达到40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中的 / 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详见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 价款在 /时期的工程造价中扣回。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设备要求(使用商品砼、商品砂浆)。
(4)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
(5)凡是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注明规格、型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要求采购和施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的,按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更换后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签证确认。
(8)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采购、使用材料设备的,必须按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到位,同时按本合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处理。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参考品牌表》(如有)中的名称提供样品,表中所述材料及设备品牌是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参考了部分品质较好的材料及设备品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可选用参考品牌的材料及设备,也可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及设备。在参考品牌表中未注明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按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样品。样品选定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见证封存后,由监理人负责保管。提供样品的同时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或抄件)和检测(检验、试验)报告。同一系列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选定同一品牌,否则,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和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应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约,按16.2.2(6)处理。变更均需经发包人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10.4.1条第(3)款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增减调整原则及公式(以下公式均按调整幅度15%考虑,如调整幅度为25%按以下公式相应调整):
工程量增加超过幅度以上部分,单价调整;工程量减少超过幅度后减少部分,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S增=1.15*Q0*P0+(Q1-1.15*Q0)*P1
S减=Q0*P0-15%*Q0*P0-(Q0*(1-15%)-Q1)*P1
式中S增——调整增加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S减——调整减少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Q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
注:分部分项工程量为零时,按第(3)款①扣除。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的差价。变更后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是:a投标价;b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对应的《衢州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c无信息价材料签证价。被替换材料价格扣除方法:材料结算价格采用(a)时,被替换材料按投标价扣除;材料结算价格采用(b)时,被替换材料按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对应信息价,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扣除;材料结算价格采用(c),以替换后的材料除税签证价与替换前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补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
①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中计算标准]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的下降幅度,编制变更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暂列金*(1+税金费率)-暂估价*(1+税金费率))/(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暂列金*(1+税金费率)-暂估价*(1+税金费率)),确定后的综合单价中,合同如有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执行。
②无信息价的材料(《衢州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由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共同根据《关于印发〈衢州市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询价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衢监管办发〔2019〕3号)文件规定及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确认除税签证材料价,除税签证材料价不下浮。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提出单价,由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根据《关于印发〈衢州市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询价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衢监管办发〔2019〕3号)文件规定共同确认除税签证综合单价。除税签证综合单价不下浮。
(4)如上述条款中工程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异常,按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处理。
(5)采用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变动(或增减)部分应重新组价,单价按10.4.1条第(3)款处理。
(6)措施项目调整。因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①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10.4.1条第(1)、(2)、(3)、(4)款规定计价。
②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具体建设内容,结合项目管理,对部分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采用投标报价包干,不予调整的计价口径。
③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于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费率内容调整。
(7)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颁发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按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之规定执行。
(8)未尽事宜参照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10万元以上的变更,在完成价格调整并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出具报告后,其相应进度款按审定变更造价的50%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完成工程结算后,按结算价支付剩余费用;10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在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根据省、市、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预算价经发包人审定,由承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日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合同通用条款 。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属发包人所有,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因素,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本条约定的调整时间均为在工程施工期范围内。调整计算出的差价部分,只另行计取税金。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A1=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在月《衢州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 。
(2)市场价格约定:A2=结构施工工期(不含桩基施工期)《衢州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价;
〔例:结构施工期以基础垫层砼施工所在月份开始计,至屋面梁板砼浇筑所在月份为止,具体以施工现场记录或试块报告为准;另应约定结构施工期不超过合同总工期60%(70%)月份,超过60%(70%)按60%(70%)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遇整体工程或大地下室工程应按各单体工程及地下室部分进行划分,分别计算市场价格。)〕
调整方法:
a.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按超出的金额调增,即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2-A1);
b.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按低于的金额调减,即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1-A2);
c.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单价合同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征收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190元/工日、普工130元/工日计取);
(5)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风险,中标后不做任何调整;
(6)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据实赔偿,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编制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本合同1.13条)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相应约定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相应约定执行。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相应约定方法调整。
(6)未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3)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的比例或金额: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的签约合同价的5%(其中工程预付款4%,工资预付款1%) 。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规定缴纳预付款担保且取得施工许可证30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每次扣回预付款的20%(分5次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扣回当次应扣回的预付款的,顺延至下个计量周期,当期进度款不予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与履约担保一起递交,预付款的担保金额不少于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
预付款担保退还期限: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4天内退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其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编制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2)实行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各专业工程现行的计价依据(定额)或双方另行明确约定的规则执行。
(3)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确认变更联系单的施工内容按实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月底前报送经监理人审批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按发包人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月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核签的报告后30日内,支付上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款的85%(其中工程进度支付款中的农民工工资进入专用资金账户,按衢州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确认工程量价款的90%;办理完毕相关工程档案资料存档移交、竣工结算经市财政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完毕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8.5%;余款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期满两年,经承包人申请且发包人检查合格后30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无息)。②当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8.5%时,应提供至结算总价款的全额发票。③发包人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工行衢州南湖支行;账号:1209210011981000112;税号:113308000026184538;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投标书(商务标)结合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情况(施工图及确定的变更联系单的工程量)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30日内完成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按财政月度统一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如后续承包人进行账户变更的,需提交支付账号变更书面申请资料,变更资料应由承包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经发包人认可。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现场照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承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的处理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处理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视同工期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临设拆除和竣工退场。确有困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发包人有权强制实施清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计取履约担保金的20%作为违约金。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选择方式第(2)种方式。
(1)实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按工程形象进度(如:地下空间、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验收合格)或时间节点分阶段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四套,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6个月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日,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按2000元/天向承包人计取违约金,承包人在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中直接扣取,违约金不超结算价的0.5%。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后,7日内完成资料核查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提交的经核查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7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复核,并按规定程序送市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审核进行结算审核工作。结算审核时间以市财政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规定为准,最终结算款以市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审定金额为准。因承包人资料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2)发包人在签发结算书后60日内,扣留预付款、其他应扣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提供质保金保函)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结算付款(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按财政统一支付时间完成)。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结算其它要求:工程结算项目由发包人送相关单位审核,审核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定造价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算参照衢州市财政局与各咨询单位签订的《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定点概(预)结算审核等服务协议书》规定取费标准计取。在承包人无故不支付追加审核费的情况下,可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审核单位,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同时由承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发票约定的对应金额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已经完成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由发包人(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5)逾期审核的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核的责任:无。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确认审核结算的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当单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同进度款申请方式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 / ;
(2)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1.5%;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过程结算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验收合格期满两年,配合发包人完成综合验收,经承包人申请后30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2)无故逾期未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按本合同14.2(2)相关条款计取违约金。
(3)本合同未明确的内容,按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索赔对应损失的费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周围地下管线、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5)无正当理由,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发包人指令,发包人书面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如发包人书面通知三次以上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2)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退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保证金的1%。
(4)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0.4‰/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20%以上时,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0.4‰/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扣除承包人所有履约保证金,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退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退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规定履约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合理指令的,发包人每次有权向承包人计取5000元的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7)承包人施工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4)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如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退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违约责任:①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需达到衢州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以及达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十条》、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未达到要求且未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被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违约金,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取。②在施工全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有违规操作导致对发包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9)承包人未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直接扣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代发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扣取的价款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及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退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3 承包人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违约责任:
(一)转包。施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转包违约责任:有证据证明承包人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并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额(或在应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应的履约担保金额),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二)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约定分包内容,分包之前承包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分包。分包人的企业资质等级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具有履行分包业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和能力。
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有证据证明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应按违法分包工程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法分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三)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挂靠违约责任: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挂靠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如经有关部门查实或者有证据证明为挂靠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16.2.4因承包方前述违约行为需扣取履约保证金的,如承包人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承包人应当在15天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天按照未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利息;如承包人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当在15天内向发包人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天按照未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利息。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年一遇洪水(含上游橡胶坝破裂造成伤亡和损失)、暴风雨雪、政府禁令,以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文件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办理工程一切险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办理相关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a.造价鉴定机构从市财政局定点的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定。
b.造价鉴定案件所需材料审查根据项目需要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仲裁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发包人因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1.特别约定
21.1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容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承包人无违约行为的,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书面申请退还。
21.2工程质量违约责任: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同意,擅自变更的,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②工程验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返工、修复、延期等全部费用。③工程未能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和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④未达到“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标化工地增加费不予计取,并扣除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列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1.3安全质量事故违约:每发生一起一般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30%至100%。
21.4其他违约:承包人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发生上访等事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发包人还有权直接扣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用于代发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扣取的价款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及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21.5承包人应在需要签证的内容(含增减)发生后3日内或在隐蔽之前提交签证申请。若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签证;减少的工程量由监理人提交核减签证申请,按智慧新城管委会相关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实施,视为承包人认同。
21.6承包人应按照衢建管【2020】7号《关于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和(衢住建办【2018】240号)《衢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按办法要求进行农民工工资管理。
21.7本项目采用人脸考勤机考勤,驻场人员每天考勤2次,如缺勤一次,按当天未到岗处理。考勤设备按发包人要求采购,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1.8承包人在承接项目后,接受发包人按照《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服务主体考评细则(试行)》考核文件进行考核管理。
21.9施工围挡设置须符合发包人及创文明城市要求,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支付。
21.10中标人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踏勘现场,并结合地勘资料综合考虑土石方类别及比例,结算时不作调整。
21.11本合同承包人经发包人指定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进场后,总承包单位向各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专业承包合同相应条款。总承包单位必须有效履行对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服务。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目标负总责,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受到处罚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连带责任,处以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处罚金额30%的违约金。
21.11.1总承包单位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设施、设备,配合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正常施工,并保证相关专业工程能正常使用。管理配合内容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对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如: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等),提供临时道路、现有设备、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临时设施等,提供各专业承包单位不小于15㎡办公用房各一间。(总承包时适用,非总承包时不适用)
21.11.2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和其他设计文件,由总承包单位实施相关专业工程的设备基础、预留、预埋以及修补封堵工作,并承担因此延误相关专业工程工期的责任。(总承包时适用,非总承包时不适用)
21.11.3相关专业工程子系统完成后,总承包单位负责子系统缺漏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等碰通工作,负责交界面的土建修补工作。(总承包时适用,非总承包时不适用)
21.11.4各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服务费按各专业工程中标价计取,装修工程总包配合费按合同签订价的3%计取,室外配套工程总包配合费按合同签订价的2%计取。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其余专业工程不收取总包配合费。
21.11.5各专业承包单位可无偿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水电设施,产生的水电费已含在总承包配合费中。
21.11.6总承包单位应提供各专业承包单位的临时设施(包括办公、仓储等)。
21.11.7总承包单位负责各专业承包单位的垃圾清运并承担相应费用。
21.12临水、临电等五通一平现状由承包人现场自行勘察,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和实施,包括给排水的接口和申报等所有的内容,相关手续也需由承包人办理等。以上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临水、临电等申报、审批、施工等所需时间为由申请工期签证。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12:廉政合同
附件13:施工安全责任书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施工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2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验收合格期满两年,经承包人申请后30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324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0570-3116501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南湖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1209210011981000112 账 号: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合同)管理人员 | ||||
质检员 | ||||
材料员 | ||||
施工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附件8:
履约担保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发包人名称):
鉴于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施工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 担保有效期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延长六个月(即至 年 月 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
(1)同意提请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诉讼。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施工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衢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2: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施工 ,工程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特订立以下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施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的严重违反施工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13: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安全管理的职责,力争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确保 施工 的顺利进行,经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以下简称承包人)商定,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浙江省及当地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包人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适时部署安全生产任务。
2、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同其他工作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3、积极支持承包人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有关信息,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加强业务督促和指导,并尽力帮助承包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承包人主要职责:
1、落实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机构,项目部要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并每月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对检查的事故苗头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做好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使全员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要设立专职安全员,对日常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情况记录,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及事故苗子及时处理。
4、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或季、月作业计划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列入。
5、各施工班组要坚持每月召开安全会议,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防范措施,作好会议记录。
6、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都要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服,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工地。
7、严格防范措施,要害、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健全,相应建立昼夜值班、巡逻或守护制度,有防盗、防火、防爆等技术警报设备,不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
8、特种作业要持证上岗,施工中,起重工、筑机操作工、电工、电焊工、爆破工等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法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禁止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9、各级管理人员应做到不违章指挥,生产工人做到不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0、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区域和部位特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安全生产警告牌,确保附近民房及过往行人的安全。
11、老路附近施工路段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老路车辆、行人的安全,并保持老路的畅通与整洁。
三、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厂家 | 备注 |
1 | 防水材料 | 卓宝、禹王、沃瑞艾、东方雨虹、科顺、宏成 | |
2 | 乳胶漆、涂料 | 立邦、多乐士、华润、三棵树、嘉宝莉、巴德士、威特佳 | |
3 | 铝合金型材 | 坚美、兴发、凤铝、栋梁、亚铝 | |
4 | 门、窗五金件 | 坚朗、诺托、立兴、格屋、合和、汇泰龙、GMT、顶固 | |
5 | 结构胶、耐候胶 | 之江、白云、中原、硅宝、道康宁 | |
6 | 瓷砖 | 东鹏(广东)、诺贝尔、蒙娜丽莎、新中源、马可波罗、圣堡龙 | |
7 | 配电箱(柜)内元器件 | 动力配电箱(柜)内元器件:施耐德、ABB、西门子; 其他配电箱(柜)内元器件:上海人民、正泰、德力西、江苏常熟 | |
8 | 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 | 宝星、层峰、西雅格、依爱、志昂、宏宇 | |
9 | 抗震支架 | 高得汇、旗鱼、杭州浙台、浙江固得、浙江固为 | |
10 | 火灾报警系统、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防火门监控 | 北大青鸟、海湾、松江、蚌埠依爱、四川赛科、营口天成 | |
11 | 水泵 | 熊猫、双轮、上海东方、上海凯泉、南方泵业 | |
12 | 电梯 | 上海三菱、天津奥的斯、日立、通力 |
说明:上述材料品牌是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计价时参考乐部分品质较好的材料品牌,投标人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履约时不得降低材料的品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可选用参考品牌的材料,也可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的材料,在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技术标准的材料前,须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等补充规定;材料价格及人工单价按2022年第12期《衢州造价信息》和2022年第12期《浙江造价信息》编制,以上信息仅供投标人参考。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配合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中的其他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总承包配合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配合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税金应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1)取费: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不得低于下限9.86%,通用安装工程不得低于下限7.35%。
规费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不得低于7.734%,通用安装工程下限9.189%。
税金:按9%计取。
(2)本工程审定预算价为:171369432元【含暂列金额7014846.08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514846.08元,其他暂列金额6500000元,税前)、暂估价15932元(税前)】。最高投标限价为:171369432元【含暂列金额7014846.08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514846.08元,其他暂列金额6500000元,税前)、暂估价15932元(税前)】。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暂列金额7014846.08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514846.08元,其他暂列金额6500000元,税前)、暂估价15932元(税前),除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明细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暂列金额、暂估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后该项费用由业主掌握。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指:①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某综合单价中综合的内容出现缺项、漏项、计算差错、错报、决策失误等因素而造成该综合单价不调整而损失的费用;②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③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清单描述中清单内容是图纸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清单所包括内容。如果图纸〔包括投标补充通知〕明确的工程内容而项目编码所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未明确或不相符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已包括在清单的相关项目中,不得以漏算、缺算、少算的名义追加。如果设计文件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未明确,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的,按清单描述特征考虑]、施工措施费、税金、规费等所有费用。
(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场所,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的需要,具体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
(5)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踏勘现场,并结合地勘资料综合考虑土石方类别及比例,结算时不作调整。
(6)临水、临电等五通一平现状由承包人现场自行勘察,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和实施,包括给排水的接口和申报等所有的内容,相关手续也需由承包人办理等。以上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临水、临电等申报、审批、施工等所需时间为由申请工期签证。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总承包配合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与总承包配合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其他补充说明:
3.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投标须知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对合同价的影响不调整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施工措施费、税金、规费等所有费用。
3.4.2暂列金额中的其他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属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减少或增加,并将其列入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除税金外其余都不计),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因素,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
3.4.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提供,由投标人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
gov.cn)下载)
第六章 图纸
(招标人提供,由投标人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qz.gov.cn)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本次招标总建筑面积约6483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4030平方米(包含初中部、小学部、宿舍楼、教师楼、风雨操场、艺术活动中心、报告厅等建筑)、地下建筑面积约20800平方米。单体最大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单跨最大跨度为20.65米,最高檐口高度22.3米,地上最大层数为6层、地下1层。建设内容:土建、安装等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衢州市高铁新城常山路以西、纵十四路以东、钱江大道以北、柯安一路以南地块。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
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自行踏勘现场时和从本图纸中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3.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
2.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项目合同期限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维修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2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本工程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达到“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获得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1.3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确保不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行为。
5.2.2施工现场任何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均需运输出设计红线外弃置,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外运成本已包含在报价中。
5.2.3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
十、信用报告
一、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标暗标封面(技术标封面见附件PDF版)
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技术标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报价,工期: 日历天(其中: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并具备装修进场条件,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外墙脚手架拆除),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达到“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必填 | |
2 | 工期 | 日历天(其中: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并具备装修进场条件,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外墙脚手架拆除)。 | 必填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5 | 分包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13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非必填项可不填。 |
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称 | 基本价格指数 | 权 重 | 价格指数来源 | ||||
代号 | 指数值 | 代号 | 允许范围 | 投标人建议值 | |||
定值部分 | A | ||||||
变值部分 | 人工费 | F01 | B1 | 至 | |||
钢材 | F02 | B2 | 至 | ||||
水泥 | F03 | B3 | 至 | ||||
…… | …… | …… | ……… | ||||
合 计 | 1.00 |
备注: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本表。表中除“投标人建议值”由投标人结合其投标报价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余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
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及标段名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现金支付(全部采用现金支付的,提供银行汇出扫描件)
□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大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无需提供证明;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提供补交差额的银行汇出扫描件)
□电子保险保单(可以不提供证明)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资格(或职称或上岗)证名称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 | ||||
安全员2 | ||||
安全员3 | ||||
质量负责人 (质量员1) | ||||
质量员2 | ||||
施工员1 | ||||
施工员2 | ||||
施工员3 | ||||
材料员 | ||||
资料员 |
注: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根据拟派情况填写,其他人员可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确定。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职称 | 职务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附件:
证书扫描件(包含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序号 | 证书名称 | 查看 |
附件一 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附件二 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
附件三 投标人资信评分自评分表
附件四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附件五 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
附件六 促进农民就业承诺书
附件七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附件八 浙江省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件
附件九 业主证明
附件一
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共 页 | 备 注 |
注:本表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共 页 | 备 注 |
注:本表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二、评审打分资料”内容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投标人资信评分自评分表
序号 | 资信评分项 | 分值 | 资料名称 | 项目名称 | 共 页 | 自评分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注:本表请按评标办法“投标人资信评分”要求填写,并按要求将资信评分资料扫描件按顺序附在本表后,且在“自评分”栏内填入投标人自评分。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
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
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拟派参加 项目 标段投标的项目负责人 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
截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我司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
我司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造假、瞒报或谎报等情形,本单位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促进农民就业承诺书
为促进农民就业,实现“农民增收、共同富裕”目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聚焦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推动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22〕1号 )要求,本公司承诺:
如果我司中标,我公司将制订并落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花名册,登记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保证本地农民用工数量不低于计划用工数的70%以上。如有违反,本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可能追究的行政责任。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我方郑重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业绩、印章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标。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积极响应招标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10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任意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六、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七、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如需要提出现场异议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或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招投标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浙江省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件
附件九
业主证明(1)
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业主开证明须知”,我单位现证明 (投标人全称)的以下业绩并对证明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名称 | |||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 |||
招标方式 | |||
承包企业资格要求 | 填写说明:本栏填写内容主要反映该项目承包人资质要求是否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承包单位 | |||
项目类型 | 填写说明:本栏填写内容主要反映该项目是否为房屋建筑工程。 | ||
建筑面积 | |||
竣工验收时间 | |||
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实际身份在相应选框¨中打√ 。 | ||
业主单位全称 | |||
业主单位联系人 | 业主单位联系电话 (须为固定座机电话) |
本证明特为“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使用。
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主开证明须知:
1、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4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分;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类似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最晚落款时间为准。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为准。招标方式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为准。项目类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可查证的项目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②可查证的中标公示(如中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③中标通知书④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或招标公告网址无法查询或招标公告未体现项目类型、建筑面积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相应的中标公示网址无法查询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如由联合体中标的,需提供明确由投标人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协议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身份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4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分;完成过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类似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最晚落款时间为准。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为准。招标方式以招标公告或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为准。项目类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如证明材料载明的姓名不一致的或均未载明相应姓名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否则不予计分;如已更换的,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和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2)]为准。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可查证的项目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②可查证的中标公示(如中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网页截图及相应的查询网址③中标通知书④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或招标公告网址无法查询或招标公告未体现项目类型、建筑面积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如无法提供可查证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相应的中标公示网址无法查询的,则须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业主证明(1)]。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如由联合体中标的,需提供明确由投标人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协议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提供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3、不属于无法提供可查证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或相应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网址无法查询的原因而提供业主证明的,业主证明不予认可,按弄虚作假予以处理。
4、未按本业主证明格式开具证明的,不予计分。
业主证明(2)
(业主单位)单位的 (项目名称),由 (投标人名称)承担,因 (更换原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按实际身份填写】 (姓名、身份证号码)已被更换为 (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换时间 。
本证明特为“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使用。
证明人(签字):
证明人单位(盖章):
证明人联系电话: (须为固定座机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如业主证明存在虚假、伪造等不实内容,影响评标结果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业主单位责任。
十、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