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82H/2023-143367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机构: | 衢州仲裁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仲委〔2023〕12号 | 统一编号: |
《衢州仲裁委员会减费让利助企惠民实施办法(试行)》于2023年3月21日经第六届衢州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衢州仲裁委员会减费让利助企惠民实施办法(试行)》
衢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衢州仲裁委员会减费让利助企惠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降低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费让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仲裁案件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实行仲裁费用的减交、免交、缓交。
本办法所称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当事人各方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将纠纷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在提交仲裁申请时,仲裁费用按照衢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收费标准的90%收取。
第四条 当事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会申请免交仲裁费用:
1.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2.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户;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5.其他免交仲裁费用的情形,由衢州仲裁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决定。
符合上述1-4项情形的,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五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会申请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各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经当事人提出减交仲裁费用的申请,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90%收取。
2.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约定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此情形下,若纠纷在衢州仲裁委员会调解或和解,免收仲裁费用。
3.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放弃诉讼解决方式,另行约定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4.其他减交仲裁费用的情形,由衢州仲裁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 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市场主体)提起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申请本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1.调解成功并由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则本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已预收的费用全额退还;
2.调解成功后,当事人提请本会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裁决书的,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35%收取;
3.调解不成功由本会根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入仲裁程序的,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七条 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涉及的如下纠纷,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但本会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除外:
1.银行相关业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合同、同业拆借、支付结算、银行卡、保函、信用证、票据纠纷等);
2.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追偿、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纠纷等);
3.证券、期货纠纷;
4.信托、基金纠纷;
5.保险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7.融资担保合同、独立保函纠纷;
8.保理合同纠纷;
9.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小额贷款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11.其他具有金融类性质的合同纠纷。
第八条 知识产权类仲裁纠纷,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调解和解的知识产权类仲裁纠纷,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九条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机构等各类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提请衢州仲裁委员会依据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且符合衢州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纠纷,仲裁费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取。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免交、减交仲裁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或仲裁协议,由审理一部审查。对确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填报免交、减交仲裁费用审批表。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以减交仲裁费用的案件,由审理一部审查决定。
减交后实交仲裁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缓交仲裁费用的,应说明正当理由并填写缓交仲裁费用申请表,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缓交。缓交仲裁费用最晚不迟于首次开庭前,且缓交仲裁费用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交仲裁费用的一半。批准缓交仲裁费用的案件,审理一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缓交期限、补交日期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批准减、免、缓交仲裁费用的,审理一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衢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