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768656330Q/2022-136929 成文日期: 2022-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 市执法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2-08 08: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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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志明委员:

你在市政协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流浪宠物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154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近九年来我市犬类管理情况

自2013年10月,根据职责调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承担起市区犬类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九年来,我局迎难而上,共出动市区犬类管理巡查力量9万余人次,现场制止并纠正21080余起违规行为,扣押收容违规犬只近12320条。我局通过高密度巡查收容,对违规养犬行为形成强大打击力度,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做到零失分的好成绩。

针对您提出的“流浪宠物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问题,因现有法律依据较零散,部门职责还不够明确,现有依据及职责主要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二)《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饲养的犬只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遛犬;不得在禁止遛犬区范围内遛犬;外出遛行的犬只应当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

二、标志性工作成果

(一)谋划建设衢州市宠物犬栖养园。在市委市政府关怀下,衢州市犬类留验(收容)所项目从无到有,2018年8月一期项目开工建设,2019年5月竣工,投资概算1899万元,新建三幢养犬用房共1594.1平方米,日犬只存量可达300余条。去年立项的衢州市犬类留验(收容)所二期(隔离检疫犬舍)项目规划建设用地为3330平方米,项目投资概算530万元,项目规划新建两幢隔离检疫犬舍,含接收区、隔离区、饲养人员防护消毒区、防疫设备用品存放区等功能区。在绿化场地处设置面积约600平方米的遛犬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用于开放日市民遛犬、爱心领养活动、遛犬选犬场地等有礼服务功能。是省内首个针对疫情防控中被隔离家庭饲养的犬只提供隔离检疫的场所,现已竣工。宠物犬栖养园的建设实施既解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功能需求,又满足了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养犬群体扩大,被扣押犬只日益增多的场地需求,完善了我市犬类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受到了我市爱犬人士及国内其他地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认同及关注。

截至目前,共有甘肃武威市委副书记一行、河南鹤壁市委副书记一行、湖南常德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行、江西宜春市政府秘书长一行以及江苏盐城、广东佛山、山东泰安、宁夏吴忠等四十余个地市共计410余人次的城市管理部门到我局进行参观考察,成为全省综合执法改革先行区、行政执法规范化数字化实验区、城市综合治理示范区等“重要窗口”的衢州综合执法金名片,为我市争创四省边际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作出新贡献。

(二)数字赋能提升养犬服务质效

一是完善“关键小事”应用建设。全力推进违法养犬治理体系数字化改革,优化数字资源的高效配置,目前已实现“市县一体,全域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构建起数据资源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交换的高速通道,打破犬只免疫、犬证办理、户籍管理等业务壁垒,将免疫牌、免疫证、犬牌三证合一,实现“智能犬牌申领”省心办、快速办、无感办,让群众切实享受数字社会改革带来的便利服务。成为全省首批上线浙里办平台的50件“关键小事”之一,自上线以来在衢州市数字社会双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绿、黄、红”三色晾晒督查中持续保持“绿”色领先星级档次。

二是优化完善智能化犬类管理系统。对接融入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推进数字技术与城市管理深度融合,将犬类管理平台与智能犬牌、移动端执法互联互通。截至目前共通过犬类管理智能化系统向犬主发送文明养犬温馨提醒、年度核查通知等信息共计25760余条次;通过系统锚点告警功能成功驱离违规犬只1800余条次。

三是实现评价管理智慧化。在现有犬类智能化管理系统基础上开通养犬事项办理“好差评”功能。将养犬登记、犬牌领取等事项纳入市民评价清单,基本实现“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初步形成了养犬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倒逼犬类管理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切实提升犬类管理政务服务水平。

(三)多措并举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一是举办丰富多彩的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作为我市文明养犬宣教基地,园区投入使用以来一直不定期向社会开放,截至目前栖养园举办了“最有礼狗狗”评选活动、萌犬赛跑以及“小手拉大手”等文明养犬宣传活动30余次,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是组织面对面整治宣传活动。通过专项整治和执法进社区、进公园广场等活动,共发放《致市区养犬户的一封信》、《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养犬管理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共计5万余份。

三是开展视频宣教。设立犬类管理宣教室,制作视频教育片,对违规犬主开展视频宣教工作,及时更新宣教视频内容库,并将宣教视频进行分类,按照养犬知识类、犬只伤人警示类、法律规章类、新闻报道类等进行归类,对违规犬主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

四是发放文明养犬提醒信息。通过智能化犬类管理系统向我市犬主群发文明养犬、智能犬牌更换、年度核查等温馨提醒短信十万余条。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通过立法规范推进收容所设置与收容犬只管理工作

一是厘清部门职责。目前有我单位起草正在市人大审议的《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六条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形成了犬类管理体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的查处,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收容所立项设置依据。《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犬只收容(留验)场所,接收流浪、遗弃、送交以及扣押、没收的犬只。疫情防控期间,犬只收容(留验)场所可以配备独立的犬只隔离观察、检疫区域。

三是规范被收容犬只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犬只领养〕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发布认领公告。通知后或者公告期满后养犬人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为遗弃弃养。弃养遗弃、送交以及没收的犬只,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条例(草案)》4月18日报呈市政府,6月2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6月29日经市八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已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阶段。

(二)建立健全长效化园区管理机制

一是严格按规定对移送犬只进行接收,对接收的犬只按品种、大小、健康情况分类收容。

二是妥善保管入库犬只,做好饲养、消毒、防疫、诊疗、安全等工作。对超过认领期限的无主犬只,采集适合领养的犬只基本信息,在媒体或者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对合适的领养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领养手续。

三是每月定期做好出入库台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犬只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犬只健康生长。

(三)借助社会力量推动市民文明养犬。主动与爱犬群体和动保社团等相关民间组织开展联系沟通,组织参加文明养犬宣传与爱心领养犬只等活动,发挥其知识专长和人脉资源宣传普及文明科学养犬理念,促进养犬市民群体、不养犬市民群体和政府部门的良性互动、交流融合。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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