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局党委同意,现将《衢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8日
衢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衢州市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基础上,将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房屋用途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临时改变为其他用途。
二、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
(一)属于临时建筑或危房的;
(二)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消防、环保等的;
(四)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的;
(五)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房屋所在地块内存在违规建(构)筑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面积、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2)不动产权证(含1:500房屋宗地图)。
(3)经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报告。
(4)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施工图经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审查通过(含消防审查意见)。
(5)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提供相应材料(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供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后,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审查意见(附表1)。
符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条件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审核同意通知书》(附件3),申请人凭通知书交纳土地收益金。申请人持交纳收益金凭证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附件4)。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的,不予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
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可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应按使用时间一次性交纳。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八、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到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最终解释权归属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